本自律規則所稱投資人,係指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委託人。 本自律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變更為非專業 投資人,但未符合前項規定之非專業投資人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 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證券商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 向投資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本規則所稱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係指其價值由利率 、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 交易契約及結構型商品,但不含下列國外有價證券: 一、資產證券化商品。 二、可轉(交)換公司債。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四、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之認股權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