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公務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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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得以時計。

公務人員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者,得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於復職當日退休、退職或資遣。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但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第一項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特殊性質機關人員之請假規定,得參照本規則另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依法申請家庭照顧假時,請依該假別訂定之意旨合理從寬核假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12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1095307049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務人員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次查性平法第 21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受僱者(公務人員)為上開家庭照顧假之申請時,雇主(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必要時雇主(服務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復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按:現為勞動部) 96 年 1 月 10 日勞動 3 字第 0950074373 號函釋略以,前開家庭照顧假之訂定,係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其中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定義,為免限縮立法意旨,不另加以定義。至請假事由是否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按:現為性平法)第 20 條之規定,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四、據上,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是否符合性平法及請假規則之規定,應基於家庭照顧假給假之美意,依個案事實合理認定從寬給假;其涉及照顧家庭年幼成員情事者,並請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加以審酌。倘公務人員確有性平法及請假規則所定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而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

 

一、家庭照顧假規定大解析

勞工家庭照顧假來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因此搜尋「勞基法家庭照顧假」是找不到相關法條的(笑)!只有在「勞工請假規則」裡才有規範家庭照顧假勞基法的執行細節。

為何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平法)?我們可以溯源至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這條法律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工作權益而成立的,因此: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假、以及家庭照顧假等,都是依照性平法創立的。

首先我們來談談,家庭照顧假定義是什麼?

(一)家庭照顧假的定義

依據性平法第20條規定: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立法本意是為了能讓受雇者同時照顧家庭也能兼任職場工作。


可以從法條清楚理解,要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必須是「家庭成員」生了重病或其他事故要「親自照顧」。
  • 誰才算家庭成員?

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家庭成員大致可以分為4種:

  • 1.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兄弟姊妹)
  • 2.同住一家之「家屬」(老婆的媽媽)
  • 3.彼此間沒有血緣關係,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結婚的同異性伴侶)
  • 4.暫時異居,而仍有回歸實質共同生活意思(異地戀,距離因素較難申請家庭照顧假)

若是同居一家,但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室友、朋友),就沒有達成家庭照顧假條件唷!

家庭照顧假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讓勞方能夠放心照顧家人,但家庭組成大不相同,避免定義了「家人」的範圍,限縮原本立法的初衷,因此家庭成員沒有明定法律。基本上,只要你認定的家人需要幫助,都能夠申請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公務員證明

(二)家庭照顧假規定

家庭照顧假能請幾天?聽說家庭照顧假事假是一樣的?真的是這樣嗎?讓我們來看看性評法怎麼規定: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勞基法規定勞工1年共有14天事假能請,因此不論是1月還是12月到職,都有14天的「扣打」,而家庭照顧假就含在事假14天的配額裡。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和事假一樣,家庭照顧假是沒有錢拿的。

舉例來說:

  • 小明月薪3萬元,在2月請了3天家庭照顧假,隔月發薪日則會領到2萬7千元。
  • 30,000元÷30天=1,000元/天
  • 實際上班日少了3天,30-3=27天
  • 1,000元/天x27天=27,000元

沒錯,不論月份、國定假日多寡,計算日薪的方式統一為30天。 這樣是不是了解如何計算薪水了呢?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和事假不一樣,家庭照顧假不會扣全勤。若小明6月除了家庭照顧假都有準時上班,那麼他仍可以領取全勤獎金。

那麼家庭照顧假怎麼請,要附上什麼相關證明呢?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二、家庭照顧假證明

(一)家庭照顧假如何申請

還記得家庭照顧假的法條嗎?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上述所提到的狀況發生,且需要親自照顧,就能夠和雇主請家庭照顧假。

  • 預防接種如:施打各類型疫苗。
  • 嚴重疾病如:住院、車禍,手術。
  • 重大事故如:停課不停班,小孩沒人照顧。

這裡補充性平法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家庭照顧法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配偶未就業,申請家庭照顧假時就需向主管說明正當理由,獲得雇主同意。

(二)家庭照顧假需要證明嗎?

請家庭照顧假事假不需經過主管同意,依照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雇主可以向勞工要求提出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 不過法規並沒有限定文件的形式,只要能夠證明受僱者真的須要親自照顧家屬就可以了!

  • 預防接種如:醫院掛號明細、疫苗購買證明等。
  • 嚴重疾病如:住院給付明細、開立藥物清單等。
  • 重大事故如:颱風停課通知、學校停課訊息等。

四、家庭照顧假扣薪問題解惑

最後,大家最在意的「家庭照顧假會不會扣薪?」,「家庭照顧假有薪水嗎?」

一般民眾請了假雖沒有薪水但也不會扣薪,月薪會減少。 而公務人員則不會扣薪,且有薪水可領(月薪不會因此減少)。

家庭照顧假沒有薪水的理由與事假相同,都是勞方選擇「不上班」處理私事,沒有為公司生產價值,公司不給薪水是正當理由,但也不能以此為由額外多扣薪水。

以上是民眾申請家庭照顧假時會需要知道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想看更多「扶養」文章,歡迎點擊下方按鈕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