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實例題題目及解答範例 (由簡入繁—打地基囉)
一、甲已滿二十歲,因向養父乙索錢不遂,頓生殺意, 夥同十九歲友人丙,將乙殺死,試問甲、丙之行為 應如何論處? 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親屬罪,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著 有明文。 且亦認識乙係自己之法定直系血親尊親 屬。另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法文 所稱「直系血親尊親屬」,依通說見解 其包含自然血親及法定血親,故養父母 亦是其所稱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3)甲之行為客觀上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 已生行為客體乙死亡結果,且行為與結 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性並實質 侵害乙之個人生命法益。 (4)以上所述,甲之行為已該當本法第二百 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血親尊親屬罪。 (二).丙之行為可能該當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之普通殺人罪: 1、(1)丙主觀上具有構成要件主觀殺人故意, 並已為殺人行為之著手實行,就乙死亡 之結果,客觀上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 歸責性。 (2)丙之行為已實質侵害乙之生命,故其 行為已該當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之普通殺人既遂罪。 殺人既遂罪。 本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 2、甲、乙二人依題意,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 行為共同之共同正犯關係,其已實行於殺人 之構成要件內行為,故屬於本法第二十八條 所指之共同正犯。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刑罰科處輕重不同,故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其應科於 輕重及普通之刑罰。 第二項規定,應論以殺人之共同正犯而科其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 項之刑罰。 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 國考技術上榜團隊 陳一夫 國家考試技術上榜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