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保障生活還是想要儲蓄和投資,有不少民眾會購買保險當作對未來的規劃。然而,投保保險通常需要支付一筆不小的金額,尤其不少類型的保險需要長期的持續繳納保費,對於經濟較不穩定的民眾來說是一種負擔。因此,「微型保險」就是針對弱勢等特定族群推出,擁有低保額、低保費、內容簡單、申辦簡單等各項特色。微型保險是什麼?誰可以投保?有哪些資格條件?微型保險的內容是什麼、有哪些種類呢?本篇告訴您。 內容目錄
微型保險是什麼?誰可以投保微型保險?保險的類型有很多,依照保險項目、投保目的可以分為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財產保險、保障型保險等。其中「保障型保險」是利用保險提供的醫療費用補償或定額給付,例如住院醫療、長期看護、甚至癌症、重大疾病、意外等,以上都可以算在保障型保險的範圍中。 「微型保險」也可以看作保障型保險的一種,是提供經濟弱勢民眾基本的死亡、失能等保障,避免民眾因為突發事故而對家庭經濟造成嚴重衝擊。「微型保險」顧名思義,不像一般保障險或醫療險需要長年支付高額的保險費用,微型保險的特色包括低保額、低保費、保障內容簡單,以1年期為主,且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 因此,微型保險有投保資格的限制,只有符合「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列之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才可以投保。
微型保險投保資格:
微型保險有哪些種類?投保金額上限是多少?微型保險共有3種類型,分別為「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同樣僅有1年保險時間,且依照保險類型有不同的上限額度。 例如, 保險人投保微型人壽保險、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皆不得累計超過50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其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將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的方式辦理理賠,而微型保險商品也以簡單為原則,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微型保險種類:
微型保險如何投保?目前有哪些微型保險商品?目前包括中華郵政、富邦產險、國泰人壽、和泰產險、南山人壽、新光人壽等都已在官方網站上架構「微型保險專區」公開各項商品,不過申辦仍然以臨櫃或是透過業務辦理為主,網路申辦較少,民眾可以查閱相關資料,並且考量保險商品內容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微型保險擁有低保費、保期短、申辦簡易等各項特色,以經濟弱勢、原住民、漁民、身心障礙者或社福團體服務對象為主要保險對象。如果民眾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微型保險的資料,可以洽詢各家保險公司,或是前往金管會保險局之「推動微型保險」專區查詢。 弱勢族群對通貨膨脹的感受深刻,為使經濟弱勢民眾擁有基本風險抵抗能力,金管會修正投保微型保險的全年綜合所得上限規定,由現行的門檻35萬元/70萬元,改成依所得稅法免稅額、扣除額的合計數,以明(2022)年為例,無配偶者/夫妻二人的標準變為42.3萬元/84.6萬元。 為了讓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有基本保障,金管會推出微型保險,具有低保費、保障內容簡單易懂、保險期間短(1年)、多元投保方式(個人投保、團體投保及集體投保)等特點。可投保對象多元,除低、中低收入戶外,也包含一定所得以下族群、原住民、漁民、農民、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及各該對象的家庭成員。 目前微型保險的商品種類,包含定期壽險(每人累計保額上限50萬元)、傷害保險(每人累計保額上限50萬元)及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每人累計保額上限3萬元)等三大類,可分別提供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死亡或完全失能、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失能,以及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障。 金管會為持續協助強化經濟弱勢民眾風險抵抗能力,已於本月16日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經濟弱勢者全年綜合所得上限規定,由現行無配偶者/夫妻二人的35萬元/70萬元,修正為以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的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合計數為上限,以2022年標準試算,無配偶者/夫妻二人之所得上限分別為42.3萬元/84.6萬元。 金管會表示,微型保險推動目的在於使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每年能以負擔得起的保費,購買基本保險保障,協助強化風險抵抗能力,避免因突發事故致個人或家庭經濟生活陷入困境。 金管會說明,考量通貨膨脹因素對經濟弱勢者所得影響,使經濟弱勢者所得上限可妥適反映經濟弱勢的實質情形,並衡酌經濟弱勢者所得來源以薪資所得為主,因此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作為經濟弱勢者所得上限,藉由與所得稅法連結,反映物價上漲對於經濟弱勢者所得的影響,並可擴大微型保險所涵蓋的經濟弱勢者範圍。 續保說明: 一、保障範圍(內容僅為簡介,詳細內容請依保單條款) 本公司提供之微型保險以意外傷害保險為主,其保障範圍包括:身故(喪葬費用)、失能及傷害醫療等三項。 1.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保險賠付身故保險金。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時,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賠付。 2. 失能保險金: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者,按比例(5%~100%)給付失能保險金。 3.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至醫院或診所治療,在保險金額限度內依照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保的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須以醫療收據正本申請理賠) 二、投保規定 投保年齡:滿1足歲至65足歲,續保可至70歲。 投保金額:死亡及失能保額上限50萬元,醫療保額上限3萬元。 投保職業:1-6類職業別均可投保,職業類別請洽保險公司。 保險期間:1年期。 投保方式:填寫要保書連同資格認定文件送交保險公司辦理。 三、保險對象 個人:個人投保需符合以下條件 1.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 2.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 3.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4.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 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 5.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 6.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 7.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8.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9.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團體:團體投保需為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織之下列團體 1. 有一定僱主之員工團體。 2.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3.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銷售通路 1. 本公司員工。 2. 與本公司簽定經紀或代理契約者。 五、保險費(以投保死亡及失能保額50萬/醫療保額3萬為例) 持續推動微型保險及小額終老保險,提供消費者基本保障 一、為使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得以較低保費取得基本保險保障,並因應我國高齡社會下高齡者基本保險保障需求,持續推動微型保險及小額終老保險,並鼓勵保險業者開發設計與推廣銷售該等商品,以善盡保險業之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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