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增資 認 股 基準日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展匯科  公司提供

序號 1發言日期 110/07/26發言時間 17:27:32發言人 郭光耀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發言人電話 (02)2655-9980主旨
 公告本公司訂定110年度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 11 款事實發生日 110/07/26說明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0/07/26
2.發行股數:普通股7,500仟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75,000仟元。
5.發行價格:實際發行價格將於訂價日另行公告之。
6.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0%,計750仟股由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發行新股總額80%,計6,000仟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
載持股比例認購。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10%,計750仟股
辦理公開申購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自停止過戶日起
五日內,由股東自行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成整股,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
股份或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0年8月16日
13.最後過戶日:110年8月11日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年8月12日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年8月16日
16.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繳納期間為110年8月18日~110年8月24日
(2)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10年8月25日~110年8月31日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俟簽約後另行公告之。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俟簽約後另行公告之。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簽約後另行公告之。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500仟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7
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48402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為配合前揭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發行作業,擬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核決並代表本公
司簽署一切有關之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辦理相關發行事宜,如有未盡事宜擬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036)橘子支付-公告本公司111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11/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案,並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申報生效在案。
3.因應措施:
(1) 本公司111年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250,000,00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1年11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24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除依公司法267條規定,保留10%計2,5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90%計22,500,000股由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辦理併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併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3) 本次增資相關作業擬如下:
A.最後過戶日:111年11月17日。
B.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1年11月18日至111年11月22日。
C.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1年11月22日。
D.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間:111年11月26日至111年12月25日。
E.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11年12月26日至111年12月27日。
F.增資基準日:111年12月28日。
(4) 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1年11月16日
(5) 委託代收價款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6) 委託存儲專戶機構:玉山銀行成功分行
(7) 本次辦理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包括資金來源、發行數量、發行條件、資金運用計劃項目、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及其他發行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有未盡事宜,或因客觀環境而需要變更時或認股基準日之流通在外股數有變動致每仟股可認購股數須調整,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修正。
(8)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章程額定資本額
一、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第278條(現
行法已刪除)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之規
定,該公司章程額定資本額未予修正及增加資本案未經股東會通過前,超過
額定資本額時,不得辦理發行新股。
二、公司章程所定資本額須調整,在未經股東會通過修正前,依法不得辦理增資。
三、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決議修正,而由董事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增資案,
並具文保證在本年股東會獲准通過,依照公司法第277條公司非經股東會決
議,不得變更章程之規定,未便准予辦理。
(經濟部68年9月14日商30104號)

△發行新股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註:原公司法第240條第2項移列至第4項,另90年修法後,公司法第422條已刪
除,相關登記事宜,應依公司登記辦法規定。)
一、查股份有限公司採授權資本制,所稱公司法第266條規定發行新股應經董事
會特別決議行之,該董事會係指股東會後實際決議發行新股之董事會而言。
至董事會決議作成議案提交股東會討論之議事錄,僅須由過半數董事之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206條),核與第266條第2項
須經董事會之特別決議者不同。
二、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40條第2項規定雖於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
力,惟實際發行新股係屬執行機關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66條參照)仍
須由董事會決議發行,並無矛盾之處,是以除應依公司法第42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檢附股東會議事錄外,仍應依同條項第4款之規定檢送董事會議事
錄憑核。
(經濟部69年6月18日商19727號)

△資本總額內發行新股無須另召開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於章程規定之資本總額內分次發行新股時,除公司法第240條另有
規定外,依同法第266條規定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無須另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經濟部71年5月13日商16176號)

△增資對法人人格並無影響
(註:公司法第6條,已於90年修正,刪除發給執照之規定)
依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後,不得成立。」
公司法人人格之取得,應自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日起算,公司核准設立登記後依
公司法第266條規定發行新股,係屬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對公司法人人格並無
影響(公司法第12條參照)亦即核准設立登記後之公司再增資不得視同新設公
司。
(經濟部71年8月10日商28099號)

△發行新股價格依公司法第140條規定
參照公司法第276條第1項「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
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1個月以上之期限,催
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由「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觀之,
股份有限公司於依公司法第266條規定發行新股時,仍應受同法第140條規定之
限制。
(經濟部72年2月3日商04786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增資不增股變更登記之疑義
查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增資、不論為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均應發
行新股,不得採取增資不增股之方式辦理,經本部75年1月28日經(75)商04146
號函釋在案。如公司變更章程將原有股份總數減少,每股金額提高並依法辦理變
更登記後,再另行依法增資增股者,與上開函釋尚不牴觸。
(經濟部75年3月12日商10544號)

△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後再辦理特別股之發行於法尚無不可
(註:107年修法後,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已移列第4項;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
有關「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之部分
已移至第2、3項;公司法第278條已刪除。)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
種類,由章程定之,為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所明定。又在授權資本制下,股份
有限公司無論依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278條第2項發行
增資後之新股,均屬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66條訂有明文,故董事會決議先
依法發行新股,嗣後再行辦理業經股東會決議之特別股發行事宜,於法尚無不可。
(經濟部81年9月14日商226322號)

△公司在未完成發行新股前得修正資本總額
關於貴會(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函詢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以現金、盈餘及資
本公積增資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因現金增資部分無法募足,嗣再召開股東臨時
會,修正章程減少資本總額,是否適法疑義乙案,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若
公司在未完成發行新股前,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之資本總額,公司法尚無限制規
定。
(經濟部82年3月22日商205657號)

△董事會變更後之股數辦理現金增資是否適法疑義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66條規定之職權,變更股東常會之現金
增資股數,並擬以董事會變更後之股數辦理現金增資是否適法疑義按公司法第193
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是以,經股東會決議現
金增資股數,董事會尚不得以決議變更之。
(經濟部89年8月5日商第89214402號)

△未公開發行公司股款繳納及催繳
一、按公司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
定1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復按
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股東或員工認股者,其認購人業已確
定,則應由公司通知認股人繳納股款。換言之,無認購股份者,則無繳款及
屆期未繳納股款之催告問題。又本部96年7月10日經商字第09602083410
號函所稱「至期限之訂定,由公司自行決定」一節,係指認股期限而言,與
股款繳納期限,係屬二事。
二、另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準用同法第141、第142
條之規定。是以,公司應先洽原股東認購後,再由公司向認購之股東催繳股
款;已認購之股東延欠應繳之股款時,公司應訂1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繳納
股款。倘公司將認股書及繳款通知書併同辦理,並載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
權利,雖非公司法所禁止。惟參照公司法第141條及142條之規範意旨,公
司所訂之「繳款期限」自應在1個月以上,本部上揭函釋應予補充。
三、催告期間之繳款對象,除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之股東股份外,自包括公司法
第267條第1項及第2項保留員工認股部分。
(經濟部99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09902138080號函)

△公司發行新股時,將認股書及繳款通知書併同辦理,並載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
其權利,所訂之「繳款期限」應在1個月以上
一、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規定:「第141條、第142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
用之」;同法第141條規定:「第1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
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
納」;第142條第1項規定:「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
1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依上揭
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先由原股東認購,倘原股東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
權利;倘原股東認購者,則應於股款繳納期限內繳款,未繳款者,則公司應
訂1個月以上期限催繳股款。是以,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分別訂定「認股期
限」、「股款繳納期限」及「股款催告期限」,合先敘明。
二、惟目前實務運作上,若干公司係將「認股期限」及「股款繳納期限」併同辦
理,依此,原股東係以繳納股款作為同意認股,亦即須於「認股期限」(與
股款繳納期限為同一期限)內繳納股款,未繳納者則為未認股,喪失認購
權。原股東既未認購,即非認股人,則公司即無須催告繳款。如此,將使得
原股東無法適用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得於發起人所定1個月以上催繳期
限內繳款,逾期不繳,始喪失其權利。針對上揭將「認股期限」及「股款繳
納期限」併同辦理之情形,考量原股東如有認股之意思表示,其依公司法第
142條催告期間規定,本有較充裕之股款繳納準備期間,此一期間利益,不
宜因公司將認股書及繳款通知書併同辦理而受影響,本部爰作成99年10月
21日經商字第09902138080號函釋略以:「…倘公司將認股書及繳款通知書
併同辦理,並載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雖非公司法所禁止。惟參照公
司法第141條及142條之規範意旨,公司所訂之『繳款期限』自應在1個月
以上」。又公司得將「認股期限」、「股款繳納期限」及「股款催告期限」
分別辦理,亦得將「認股期限」及「股款繳納期限」併同辦理,且僅於後者
始有上揭函釋之適用。
(經濟部100年7月8日經商字第10002083810號)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及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
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一、按現行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及現金增資之認
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至於盈餘轉增資及資
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依公司法第266
條之規定發行新股須經董事會決議發行,另現金增資如涉及修章者,亦應經
股東會決議。是以,不應於股東會前先行召開之董事會即授權董事長為之。
二、另發行新股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之程序如數額、認購價格及認股期限等,
倘已具體訂明可得確定之範圍,得決議授權董事長於該範圍內訂定相關事
項。
(經濟部100年8月11日經商字第10002092230號函)

△有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無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有關公司所發行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如會計處理可將該等次順位公司債分類為
股東權益,是否須辦理公司登記一案,按公司發行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並無
涉及公司股本之變動,無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經濟部101年4月26日經商字第10102047870號函)

△董事會撤銷原發行新股決議疑義
一、按公司設立登記後,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
項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12條訂有明文,亦即公司法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係採
登記對抗主義,登記與否僅生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公司發行新股不論股
東之出資種類為現金、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出資,倘
公司已踐行並符合法令規定之程序(如公司法第266條、第267條、第156
條等),即生效力。至於是否向主管機關申請發行新股登記,依公司法12
條之規定僅係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
二、又依本部82年12月2日商037781號函釋略以:「…發行新股而使認股人與
公司發生股東關係之效力,應於認股人繳足股款時發生…」,復依公司法第
165條第2項之規定:「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
前5日內,不得為之」。是以,股東於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前,已繳足股款
並記載於股東名簿者,自為開會通知寄發之對象,並得出席股東會及參與表
決(本部91年4月4日商字第09102056540號函釋參照)。
三、至於主管機關尚未核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公司之董事會是否得撤銷發行新
股之決議一節,按公司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6條之規定,應由董事會以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之董事會
依同一決議程序撤銷原發行新股之決議,似無不可。至於董事會撤銷原發行
新股決議之效力?該次發行新股是否即自始無效?事涉董事會決議效力問
題,如有爭執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經濟部101年8月13日經商字第10102427660號函)

△繳款期限如有違反公司法規定,應循司法途徑處理
一、按本部100年7月8日經商字第10002083810號函略以:「…惟目前實務運作
上,若干公司係將『認股期限』及『股款繳納期限』併同辦理,依此,原股
東係以繳納股款作為同意認股,亦即須於『認股期限』(與股款繳納期限為
同一期限)內繳納股款,未繳納者則為未認股,喪失認購權。原股東既未認
購,即非認股人,則公司即無須催告繳款。如此,將使得原股東無法適用公
司法第142條規定,得於發起人所定1個月以上催繳期限內繳款,逾期不繳,
始喪失其權利。針對上揭將『認股期限』及『股款繳納期限』併同辦理之情
形,考量原股東如有認股之意思表示,其依公司法第142條催告期間規定,
本有較充裕之股款繳納準備期間,此一期間利益,不宜因公司將認股書及繳
款通知書併同辦理而受影響,本部爰作成99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
09902138080號函釋,倘公司將認股書及繳款通知書併同辦理,並載明逾期不
認購者喪失其權利,雖非公司法所禁止。惟參照公司法第141條及142條之
意旨,公司所訂之『繳款期限』自應在1個月以上」。而公司發行新股所訂
繳款期限如有違反上開函釋是否有效?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有爭
議,請循司法途徑處理。
二、又按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
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係指主
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僅須就其所提出申請之登記事項審核其所附申
請書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為已足,至於該公司如有違反公司法其他規
定者,當予另案依法處理(本部76年6月30日經商字第32064號函參照)。
惟公司登記機關受理公司登記之申請,如認為有違反公司法有關規定,自應
依公司法第388條規定辦理。準此,本案公司發行新股如有違反繳款期限規
定,自應受公司法第388條規範。
(經濟部103年5月21日經商字第10300580150號函)

△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
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1個月以
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 成時,得撤回認股,
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準此,具體個案如符合上開規定之
要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自得撤回認股,要求退回股款(本部94年4月
4日經商字第09402039170號函釋參照)。合先敘明。
二、次按公司法第266條規定,公司辦理發行新股係屬董事會之職權,應明確訂
明發行新股金額、股數等。倘公司發行新股認繳不足致無法於增資基準日完
成者,亦得召開董事會決議修正發行新股數額及增資基準日,以實際已認購
繳款之金額辦理,於法尚無不可。
(經濟部105年1月28日經商字第10502005270號函)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疑義。
一、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特別股轉換普通股,如涉及章程之修正者,
應依公司法(下稱本法)第277條規定經股東會修正章程。至於未涉及修章
者,當轉換比例為1股換多股時致實收資本額增加者,由董事會依本法第266
條第2項決議發行新股;而轉換比例為多股換1股而有實收資本額減少情事,
因屬法定減資事由,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亦毋庸向債權人通知及公告,
其減資依本法第202條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二、次按公司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是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因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而增、減資時,
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檢具查核報告書。
三、綜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時應檢具供會計師查核之文
件為:
(一)特別股轉換為複數普通股(1股換多股),發行新股時:
1、資本額變動表。
2、特別股轉換普通股換股明細表。
(二)複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多股換1股),減資時:
1、資本額變動表。
2、減資明細表。
(經濟部105年8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425760號函)

△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減資前,以附條件(股東會決議通過減資為條件成就)方式,
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尚無不可。
一、董事會不得於股東會通過減資決議前,即事先空白授權予董事長訂定減資基
準日。
二、倘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減資前,以附條件(股東會決議通過減資為條件成就)
方式,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尚無不可。惟董事會應在該次股東會前
之合理期間內授權,而董事長亦應在股東會後之合理期間內,依據授權訂定
減資基準日,以免發生爭議。
(經濟部109年1月21日經商字第10902401050號函)

△如股款已提前收足,董事會自可變更增資基準日
一、按公司發行新股係屬董事會之職權,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應明確訂明發行新股金額、股數等
(公司法第266條規定參照)。另會計師受託查核公司增加實收資本額變更登
記,其查核報告書應載明來源及其發行股款價額、發行股數與資本額,另應
行查核股款繳納、動用、質押、解約、轉讓情事(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
資本額辦法第7條參照),合先敘明。
二、次按公司辦理現金增資需踐行公司法第267條程序,於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
後,方有股款繳納事宜,是以,董事會所決議之增資基準日,自應於董事會
決議發行新股及股款繳足後;惟如因嗣後董事會決議變更發行股數且股款已
於開會決議變更前收足,而將增資基準日定於董事會變更發行新股相關決議
日前,會計師因於查核簽證時已得確認於增資基準日股款是否確實收足並符
合董事會決議,自無不可。
三、至所詢本部105年1月28日經商字第10502005270號函一節,其旨在闡明
公司發行新股認繳不足致無法於增資基準日完成者,得召開董事會決議修正
發行新股數額及增資基準日,以實際已認購繳款之金額辦理,非謂增資基準
日皆不得早於董事會決議之日,應視具體個案狀況而定。
(經濟部109年2月19日經商字第10902402960號函)

參考資料

△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有違公司法第266條規定之法律效力
查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董事會違反前開規定所為之決
議,效力如何,法律無規定,通說則認應屬無效。決議既屬無效,自不因其是否
在公司重整前為之而有不同。
(法務部77年2月1 日法參23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