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雜費 減免 辦法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雜費減免。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學雜費減免專區,並指定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前項學生未檢附證明文件者,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國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三條減免之學雜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內容導覽

  •  A. ★111學年度第1學期 減免 辦理時間(交大校區)★
  •  B. 身心障礙學生與人士子女
  •  C. 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與給卹期滿與原住民
  •  E. ★各類學雜費減免 – 所需繳交文件★
  •  F. 學雜費減免共同注意事項與規定
  • 相關表單 (下載 表格 / 切結書 )

#50854 曾信雄先生  email
( ★★ 交大校區 ★★ )

  • 教育部規定,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學雜費減免。
  • 學生於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時,若學期所繳證件/文件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取消/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追繳學雜費金額。( 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 / 生輔組 )
  • 學雜費減免申請資料於教育部與學校相關範圍使用。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111學年度 為查核 110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
  • 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是否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依教育部規定,是以繳驗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據以計算是否符合規定,所得清單上所列之薪資金額無須另外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A. 111學年度第1學期 減免 辦理時間(交大校區)

( A1.1 )  ★★★ 學雜費減免系統:https://sasystem.nycu.edu.tw/Tuition/  (請點按進入)
( A1.1.1 ) 請儘量將相關申請文件(請於信封處註明學生姓名、學號),以「掛號」郵寄本
校生活輔導組曾先生收。身心障礙手冊只要收影印本就好。
( A1.1.2 ) ( 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地址:300 新竹市東區大學路1001號 生活輔導組  曾信雄 先生 收 )
( A1.2) 舊生與新生 : 自111年6月1日起 至 111年6月21日止。<6月1日才會開放系統>

( A1.3.1) 學士班新生研究所新生,有學號者就可以盡速先來辦理。
( A1.3.2 ) 無。
( A1.3.3) 無。
( A1.4 )  ★★★  要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與就學貸款之同學,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然後再辦理就學貸款。
( A1.5 )  ★★★ 學生本人與家屬應確實填寫與核對所填寫之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請勿胡亂填寫, 請勿將學生本人  或父母身分證字號用他人身分證字號填寫,違者恐觸犯偽造文書情事。

 B. 身心障礙學生與人士子女

( -B1-) 身心障礙學生 與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辦理減免, 還需繳交 110年度 國稅局 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要繳交)
(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要繳交)
( B2 )   身心障礙學生 與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辦理減免,  { 需申請哪一年度國稅局年所得清單 },與  { 每學期是否需要繳交國稅局年所得清單 },請先自行參看生輔組網頁裡之學雜費減免網頁公告與內容。
( B3 )
   若生輔組網頁公告該學期需要繳交國稅局年所得清單時,則請注意下列事項:
( B3.1 )    身心障礙學生 與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辦理減免,還需繳交 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要繳交 } { 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要繳交 }
繳交所得清單的年度請看生輔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告。
( B3.2 )   申請< 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請攜帶 學生父母、學生本人、學生配偶的身分證與印章,至國稅局申請所得清單。國稅局清單不論有無收入皆要繳交。
( B4 )    ★★★ 填寫申請表時,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與 身心障礙學生 之 身份證字號 :
< 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身份證字號要填寫 >
< 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身份證字號要填寫 >
( B5 )    ★★★  依據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B6 )   <身心障礙學生>是指 <學生本人> 領有 < 身心障礙手冊>。
( B7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3條規定  :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C. 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與給卹期滿與原住民

( C1)  軍公教遺族相關公費優待項目係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辦理,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補助。(教育部規定)
( C2 )  原住民與卹滿軍公教遺族,其研究所學雜費63%為學費與37%為雜費,分解後依教育部規定數額減免(依學院別 )。(教育部規定)
( C3 )  如軍公教遺族學生父親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則需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E. ★各類學雜費減免 – 所需繳交文件★

( E1)   關於戶籍謄本 :
( E1-1  )  戶籍謄本為繳交正本。
( E1-2  )  戶籍謄本必須是在最近三個月以內開具或列印的。
( E1-3  )  辦理「學雜費減免」時,可繳交紙本列印之電子戶籍謄本。
( E1-4  )  學生父母、學生本人、學生配偶 住不同戶者,則不同戶的戶籍謄本也要繳交。
( E2 )  學雜費減免切結書 (請自行下載填寫並整份繳交){ 辦理減免學生皆需繳交 }
( E3 )   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請自行下載填寫並整份繳交){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  未婚學生  其 父母離婚等狀況  需填寫 } { 父與母之年所得皆合計者,就不需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 }
( E4)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需填寫兩份)( 軍公教遺族之用 )

減免身份類別繳驗證件
(查驗正本,收取影印本)
(戶籍謄本[需含記事]為繳交正本,不需影印)
減免標準減免代號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生)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2份)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2份、切結書、申請表2份
3.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填寫2份)
學雜費全部 I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生)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2份)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2份、切結書、申請表2份
3.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填寫2份)
學雜費二分之一 J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2份)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2份、切結書、申請表2份
3.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填寫2份)
依教育部規定
數額減免
(研究所學雜費
63%為學費與
37%為雜費)
F
原住民籍學生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申請表 依教育部規定
數額減免
(研究所學雜費
63%為學費與
37%為雜費)
H
身心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 身心障礙手冊、切結書、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申請表、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學雜費全部 L2
身心障礙學生中度 身心障礙手冊、切結書、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申請表、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學雜費十分之七 L1
身心障礙學生輕度 身心障礙手冊 或 縣市政府鑑定證明、
切結書、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鑑輔會證明文件)
學雜費十分之四 L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極重度、重度 1.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
3.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學雜費全部 N2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中度 1.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
3.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學雜費十分之七 N1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輕度 1.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
3.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學雜費十分之四 N
低收入戶學生 1.低收入戶證明正本(需有減免學生姓名,且在有效期限內)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申請表
學雜費全部 P
中低收入戶學生 1.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需有減免學生姓名,且在有效期限內)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申請表
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P1
現役軍人子女 1.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申請表
學費十分之三 C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或孫子女
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切結書、申請表
2.特殊境遇證明文件(需有減免學生姓名,且在有效期限內)
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S

 F. 學雜費減免共同注意事項與規定

( F1 )  資料不全、逾期者均不予受理。請自行隨時注意生輔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佈與公告之內容。
( F2 )  研究所學期之學分費可減免。
( F3 )  進入學雜費減免系統填完資料後,未將申請文件於辦理期限內繳至生輔組並簽名者,將刪除該筆資料,並視同沒有申請。
( F4 )  在申請表上填寫的Email與手機,如有變更,請告知生輔組修改減免資料。
( F5  )  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事,不得再重複申請。例如: 年級是大一(上學期)有辦減免,之後休學。復學時年級是大一(上學期)者,則不能重複辦理。如有上述狀況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同學來繳還學雜費(追繳)。
( F6  )  在同一年級學期中,在A校辦了減免,在交大也辦了減免,依教育部規定不得重複申請減免,如有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同學來繳還學雜費(追繳)。
( F7 )  請每天收Email,並請隨時自行注意參閱學雜費減免網頁內容與學校公告、生輔組公告內容。
( F8  )  若有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補助需要追繳者,則將另行通知同學來繳還學雜費(追繳)。
( F9 )  若追繳時不將已溢領金額繳回者,將依學校相關規定懲處,並追訴法律責任。
( F10 )   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與 政府各項助學措施 與 弱勢助學補助,依教育部規定只能擇一申請,申請者選擇申請某一項減免或助學或補助後,即不再給予更換、變更申請項目,請申請者詳細考慮。
( F11 )   若因 辦理 學雜費減免 致使 無法申請其他 或 錯失其他申請機會,因 本校是依相關規定辦理,恕無法做任何補償與補救與賠償。
( F12 )   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 政府相關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
( 例如: 同時申請A與D,只給A ,不會給 D )

A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B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K  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J  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G  臺北市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教育補助
F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C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M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D  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H  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退輔會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
L  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 F13 )   軍公教遺族學生,如本學期前已申請核定者,毋須再重覆申請;其餘現役軍人子女、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籍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中低收入戶學生等,依規定每學期必須重新申請,否則不予減免。
( F14 )   當學期已辦理學雜費減免之學生,若有任何學雜費減免之問題,請於當學期反應,以便處理,學期結束後皆不予受理。
( F15)   郵局局號帳號欄位必須是填寫學生自己的郵局局號帳號。
( F16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請自行點選參閱)
( F17 )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請自行點選參閱)
( F18 )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非卹滿、非原住民、非身障子女)學雜費減免,依教育部規定,其最高可減免數額為「比照日間部相同學院之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乘以「各類減免身分類別減免比例」。
( F19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相關表單 (下載 表格 / 切結書 )


什麼是學雜費減免?

政府為照顧下列家庭子女就學,特訂定減免學雜費辦法,凡具備條件者均 可向學校提出申請。 教育部提供之就學優待減免共有以下八種類別: 軍公教遺族:係領有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之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 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 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原住民學雜費減免多少?

1.以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為學雜費徵收項目之班別,以學雜費基數與學分費合計數 乘以百分之六十三為學費數,學雜費基數與學分費合計數乘以百分之三十七為雜 費數,分項予以減免。 2.進修學制各班別依實際徵收之學分學雜費乘以百分之九十核計減免金額。 但不得 超過學雜費減免合計數。

延畢可以學雜費減免嗎?

Q08:畢生可以辦理減免嗎? A08:1、依教育部規定,各種減免身份的學雜費優待年限只包含正常修業年限的在校學生,因畢生已經超過修業年限,是不能申請的。 2、只有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且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學雜費是甚麼?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