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雜費減免。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學雜費減免專區,並指定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前項學生未檢附證明文件者,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國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三條減免之學雜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內容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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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信雄先生 email
A. ★111學年度第1學期 減免 辦理時間(交大校區)★( A1.1 ) ★★★ 學雜費減免系統:https://sasystem.nycu.edu.tw/Tuition/ (請點按進入) B. 身心障礙學生與人士子女( -B1-) 身心障礙學生 與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辦理減免, 還需繳交 110年度 國稅局 綜合所得 C. 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與給卹期滿與原住民( C1) 軍公教遺族相關公費優待項目係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辦理,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補助。(教育部規定) E. ★各類學雜費減免 – 所需繳交文件★( E1) 關於戶籍謄本 :
F. 學雜費減免共同注意事項與規定( F1 ) 資料不全、逾期者均不予受理。請自行隨時注意生輔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佈與公告之內容。 A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 F13 ) 軍公教遺族學生,如本學期前已申請核定者,毋須再重覆申請;其餘現役軍人子女、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籍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中低收入戶學生等,依規定每學期必須重新申請,否則不予減免。 相關表單 (下載 表格 / 切結書 )什麼是學雜費減免?政府為照顧下列家庭子女就學,特訂定減免學雜費辦法,凡具備條件者均 可向學校提出申請。 教育部提供之就學優待減免共有以下八種類別: 軍公教遺族:係領有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之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 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 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原住民學雜費減免多少?1.以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為學雜費徵收項目之班別,以學雜費基數與學分費合計數 乘以百分之六十三為學費數,學雜費基數與學分費合計數乘以百分之三十七為雜 費數,分項予以減免。 2.進修學制各班別依實際徵收之學分學雜費乘以百分之九十核計減免金額。 但不得 超過學雜費減免合計數。
延畢可以學雜費減免嗎?Q08:延畢生可以辦理減免嗎? A08:1、依教育部規定,各種減免身份的學雜費優待年限只包含正常修業年限的在校學生,因延畢生已經超過修業年限,是不能申請的。 2、只有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且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學雜費是甚麼?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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