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 1.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設籍於本市並實際居住本市者,或居住於本市領有本市政府 發放榮譽市民證明之外國籍身心障礙者。 2.經相關團體邀請至本市進行公益性參訪活動確有需要,且報經本處核准之外國籍及外縣市身 心障礙者。 3.領有其他縣市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植物人或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者(撐雙拐或乘坐輪
椅)及重度視覺障礙者。 司。 資格等)。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9.12.31北市運般字第1093081593號 簽修訂 北市復康乘客服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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