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稅款處銀行

  • (一)代收稅款行庫明細

    代收臺北市稅款金融機構

    銀行代號及名稱

    004 臺灣銀行

    005 臺灣土地銀行

    006 合作金庫銀行

    007 第一商業銀行

    008 華南商業銀行

    009 彰化商業銀行

    01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1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16 高雄銀行

    01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18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021 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

    05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53 臺中商業銀行

    054 京城商業銀行

    101 瑞興商業銀行

    102 華泰商業銀行

    10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04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108 陽信商業銀行

    118 板信商業銀行

    803 聯邦商業銀行

    80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806 元大商業銀行

    807 永豐商業銀行

    808 玉山商業銀行

    809 凱基商業銀行

    8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81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816 安泰商業銀行

    8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9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120 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146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178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188 有限責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216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備註:1.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另轉委託農漁會代收北市稅款。
    2.以上各家金融機構之總分支機構均代收臺北市地方稅款。

  • (二)支票繳稅
    1. 各代收稅款處受理支票繳稅,應請納稅義務人在該支票正面受款人處填註「限繳稅款」,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並由稅款經收人員在繳款書各聯加蓋「票據繳納,兌現後生效」戳記。但依法應於繳清稅款後始得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可由納稅義務人於兌現後請收款單位加註兌現之證明。
    2. 納稅義務人以即期支票繳納限繳日期內之各項稅款,視為已如期繳納;該支票縱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得加收滯納金。

金融機構繳稅

詳細內容:

代收單位:

銀行、合作社、農會及其他金融機構(郵局除外)。

繳交方式:

現金、金融機構即期票據、他行或外埠金融機構票據;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作業內容:

  • (一)代收金融機構收納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票據繳納之稅款,應在繳款書各聯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後,將收據聯交由納稅人收執,其餘各聯依照稽徵機關規定辦理。
  • (二)前項稅款以他行或外埠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另於繳款書各聯加蓋 「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後,再將收據聯交由納稅人收執。其票據遭退票時,應將該票據連同繳款書其餘各聯及處理經過通知該稅款所屬稽徵機關追繳。
  • (三)金融機構派駐稽徵機關人員之辦公時間,以稽徵機關之辦公時間為準,其在金融機構營業時間結束後所收稅款可作次日帳處理,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記次日帳」戳記。

金融機構臨櫃代收各類國稅地方稅繳款書金資流作業計畫

一、實施目的

為減輕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作業負擔、降低人工作業成本,建置各類國稅及地方稅繳款書自動化金資流作業流程,以加速、簡化稅款銷帳工作,大幅節省稽徵機關人工銷號登打成本與時間,並縮短稅款入庫時程,提高國(公)庫資金運用效能。

二、實施範圍

以金融機構臨櫃代收之國稅及地方稅繳款書為限,但不包括關稅、海關代徵及行政執行稅款傳繳通知書之稅款。

三、實施日期:99年7月1日。

四、實施效益

(一)對納稅義務人而言

1、解決現行金流、資訊流未能同時處理,引發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或重複繳納之誤會與紛爭。

2、縮短納稅義務人於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等候時間。

3、提高金融機構臨櫃代收效率,增進納稅義務人繳稅便利性。

 (二)對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而言

1、提升各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意願。

2、降低金融機構人工作業成本與時間。

3、減少人工處理錯誤之機率。

4、減輕代收金融機構稅款經收人員作業負擔。

 (三)對稽徵機關而言

1、加速稅款銷帳傳檔作業。

2、大幅節省稽徵機關銷帳作業人工登錄之時間與成本。

3、簡化處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與作業品質。

4、確保金流與資訊流相符,提升繳款書建檔之正確性。

 (四)對國(公)庫而言

1、縮短稅款入庫時程,提高國(公)庫資金運用效能。

2、提升國(公)庫代收稅款管理效能。

發布單位:庫務管理組 發布日期:109-09-23 更新日期:109-09-23 點閱次數: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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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稅款處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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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3)524-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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