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繳稅 詳細內容: 代收單位: 銀行、合作社、農會及其他金融機構(郵局除外)。 繳交方式: 現金、金融機構即期票據、他行或外埠金融機構票據;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作業內容:
金融機構臨櫃代收各類國稅地方稅繳款書金資流作業計畫 一、實施目的 為減輕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作業負擔、降低人工作業成本,建置各類國稅及地方稅繳款書自動化金資流作業流程,以加速、簡化稅款銷帳工作,大幅節省稽徵機關人工銷號登打成本與時間,並縮短稅款入庫時程,提高國(公)庫資金運用效能。 二、實施範圍 以金融機構臨櫃代收之國稅及地方稅繳款書為限,但不包括關稅、海關代徵及行政執行稅款傳繳通知書之稅款。 三、實施日期:99年7月1日。 四、實施效益 (一)對納稅義務人而言 1、解決現行金流、資訊流未能同時處理,引發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或重複繳納之誤會與紛爭。 2、縮短納稅義務人於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等候時間。 3、提高金融機構臨櫃代收效率,增進納稅義務人繳稅便利性。 (二)對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而言 1、提升各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意願。 2、降低金融機構人工作業成本與時間。 3、減少人工處理錯誤之機率。 4、減輕代收金融機構稅款經收人員作業負擔。 (三)對稽徵機關而言 1、加速稅款銷帳傳檔作業。 2、大幅節省稽徵機關銷帳作業人工登錄之時間與成本。 3、簡化處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與作業品質。 4、確保金流與資訊流相符,提升繳款書建檔之正確性。 (四)對國(公)庫而言 1、縮短稅款入庫時程,提高國(公)庫資金運用效能。 2、提升國(公)庫代收稅款管理效能。 發布單位:庫務管理組 發布日期:109-09-23 更新日期:109-09-23 點閱次數:8442 附件下載附件圖檔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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