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姓名算個資嗎

企業公告欄上公布了優秀同仁與員工,但問題是這樣的公告是否需要考輛個人隱私及個資保護,僅顯示「王○明」或「王○○」呢?事實上,企業雇主得基於「人事管理」蒐集員工資料,如獎勵制度之「英雄榜」應也包含在內,應符合相關規定與目的。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企業為了彰顯優秀員工榮譽事蹟或表揚超級業務,根據員工獎懲管理辦法,除發放獎金或給與榮譽假等有形獎勵外,通常亦會於員工出勤場所或員工入口網站,透過公布欄的揭示,週知企業內所有員工。其目的無外乎是藉由公開表揚期使優秀員工持續保持或更為優秀,同時激發其他員工向標竿學習看齊或超越的動力。

隨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施行,或許有人會問,企業可以將優秀或超業員工姓名全部揭露於公布欄或業績英雄榜上嗎?是否需要考量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僅得顯示甲○丙或甲○○?

從好事傳千里的角度,企業員工楷模依常理應是不會拒卻將自己姓名大方公布週知,否則刻意遮掩名字的結果,一則達不到褒獎當事人的目的,二則也無法提升其他員工學習標竿的效果,此應非企業獎勵員工之道。早些年,即曾有學校因擔心觸法而矯枉過正,將得獎學生名字標示圈圈,連老師或家長都認不出哪位是自己的學生或子弟,引起輿論撻伐。

如之前分享文所述,雇主蒐集員工的個人資料,是基於「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之特定目的,並且符合與員工間成立僱傭契約關係之法定事由,故可適法蒐集、處理員工個人資料,並且得於該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利用。觀之上述特定目的,即包含員工獎勵在內。

根據法務部民國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釋意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準此,公司為人事管理特定目的,張貼榮譽榜揭示員工姓名,係屬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員工行為,係屬必要範圍內。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個資法所指的「個人」,是生存的自然人,因此個資法是保護自然人的個人資料,當自然人死亡後,其個人資料就不受到個資法的規範;另外,公司、法人等非自然人的資料,如公司的電話、地址,當然也不屬於個資法所規範的範疇。

個資法定義的個人資料中,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5項屬於特種個人資料,基於特種個資的敏感性,個資法第6條嚴格規定不得蒐集特種個資,但這會導致許多產業的業務無法進行,例如保全業者無法過濾保全員是否有犯罪前科,幼教業者也無法確保工作人員是否有前科,運輸業者亦無法確認駕駛員的健康是否會影響行車安全等等。因此行政院暫緩實施第6條,待修法放寬可使用特種個資。

個資法施行細則對於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有進一步的定義,例如性生活的個人資料是指性取向或性慣行,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是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而病歷的個人資料,是指醫療法第67條第2項所列的各款資料,醫療的個人資料則是指病歷及醫師或醫事人員在診察、治療、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的個人資料。由於醫療個資的定義包含了病歷,然而醫療個資依第6條規定屬特種個資,但病歷卻未屬於特種個資,因此行政院將提修法,把病歷也納入特種個人資料的範疇。

而一般性的個人資料,則必須要符合個資法內其他細部有關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和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19條)個別的規定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罰。

此部份本文,將和各位說明如何判斷什麼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以及認為散布哪些「一般性個資」以及「敏感性個資」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處罰。

個人資料的「直接識別性」與「識別之重要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在於保障個人資訊,避免受到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的侵害。而保護的前提必須在這些資料可以「連結」到資料的主人,才有保護的必要。

如果從資料本身根本無從或難以識別這些資料的擁有者是誰?或縱使依據客觀方式進行推測,也無法確定究竟是何人的資料,這些資料就不屬於個人資料。

對於該資訊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即不會侵害特定個人,自然也不用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保護。反之,若就資訊本身進行觀察,已足以辨識、特定具體個人的資訊,此時就涉及個人資料的保障,自然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

至於如何確定「資訊」與「特定個人」間,具有足以連結的相關性?法院認為,重點必須要放在「直接識別性」與「識別之重要性」這二個基礎之上。

「直接識別性」是指資料必須要可以直接與個人連結。只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等資料具有直接特定個人識別性;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規定第一款的其他例示性資料,單獨提出沒有辦法特定個人,一定要與前面的資料結合,或有複數的資料一起呈現,才能識別出特定個人。

只要不足以表現或特定個人的資料,不管如何利用都沒有侵害個人資料的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例如:只提出「有一個人有竊盜前科、有心臟病病史」,並不足以認定究這個資料指的是誰,自然就沒有無侵害特定個人隱私權的問題;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的重點在於資料與個人間的相連與識別性,而不是單純資料本身。如果與個人脫鉤的資料,不能稱為個人資料,只能稱為「統計數字」,此時就要考慮這些資料有沒有「識別重要性」。

「識別重要性」,是指資料本身能不能「間接」識別出資料的擁有者的程度。如果該資料經過比對、連結、勾稽,可以達到直接識別出資料的擁有者,此份資料就具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價值和意義。如果這份資料,欠缺「關鍵」或「重要性」的價值,無法特定出某一個人,就屬於無用的個人資料,不受保護。

綜合上述說明,法院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必須配合此法律的規範目的,限縮是用的範圍(目的性限縮解釋)。

除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具有直接識別性外,其他資料必須建立在藉由複數資料群比對而能特定個人、進而導致有個人隱私權遭侵害的危險時,才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要保護的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舉例而言,在一則散布猥褻影像的案例中,法院認為男方將與前女友交往時,經女方同意所拍攝的裸露胸部、生殖器官及兩人為性行為的猥褻影像張貼在網站上。但並沒有張貼照片當事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或其他可以直接特定個人識別性的個人資料,一般人無法單以觀覽照片的方式,就可以直接識別照片中的人是誰。

因此,雖然其散布猥褻影像行為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但並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判決)。

一般性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至今,法院已經處理過許多典型的案例,認為公布只要將這些特定的個人資料公布在網站上,就很有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如:公布個人的姓名、車牌號碼、地址、身分證字號、電話。

舉例而言,在一則感情糾紛中,男方不滿其女友的前男友,在Facebook「動態時報」上,將其女友的前男友,車牌號碼後4碼、車款、顏色、活動區域、姓名、照片等資料,張貼在上開動態時報上,並留言內容:「我覺得此人太畜牲,而且打死不承認拿女友錢買車,好可憐啊!叫他還錢又不敢回。」後來被法院認為違法散佈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應予處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年度簡字第2432號刑事判決)。

在另一則商業競爭的案例,被告從事機場接送服務業,不滿另外一名司機以低於行情價提供機場載送服務,在行動電話LINE群組內,張貼載有該名司機姓名、行動電話門號、車牌號碼的資訊貼文寫:「…《大王》干師傅、Jarvis,都搶大陸單,如果無法洗包車趟,就放500順風群,作賤各位司機以500跑接送機,然後自己賺差價天天約人打麻將,你們的血汗都是他的麻將本啊,0000000***、0000000***,開現代九座starex及白色CRV,車號0000,姓名:○○○,電話0000000***,各位如果不想被糟蹋就轉出去吧!」等文字,法院認為是這是違法散佈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應予處罰(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650號刑事判決)。

雖然台日兩國的國門都已經重啟,但報復性旅遊卻還遲遲未出現,這當中包括了各式各樣的原因,像沒有假期,或是人力、航班不足等,但這些問題隨著時間都會解決,宣傳觀光資訊的方法,以及可以鎖定什麼客群反而後疫情時代需重視的地方。

台灣和日本都不約而同在2022年10月宣布解除入境限制,但翻開日曆一看,不論台灣還是日本,都沒有特別長的假期,且比起說走就走的台灣遊客,隨著日本邁入年末期間,普遍的公司行號都非常繁忙,請個四、五天出國旅遊對日本遊客來講是很困難的事。

另外日本政府也從10月開始「全國旅行支援」活動,提供給住在日本境內的日本人或外國人旅遊上的折扣,依照各地方政府的方案,最大的優惠還超過一萬日幣,日本遊客自然就會先以國內旅遊為主,再加上日圓貶值及高額的機票,導致出國的旅客寥寥無幾。

除了沒有假期和日本國內旅遊優惠外,航空業方面也還沒準備好,包括緩慢恢復中的航班。過去因為疫情的關係,許多航空業受到衝擊,許多公司採取讓員工放無薪假、甚至是裁員來撐過疫情期間。當國境再開後,航空業缺人的部分無法馬上補足,就算招聘到新人,訓練也必須花費不少時間。不單是航空運輸業,各地機場內也缺乏人手,就有民眾反應過從台灣飛抵成田機場後,在飛機上待了30多分鐘,空橋才姍姍來遲的狀況。另外近日臉書中在日台灣人的社團,也有不少人在緊急招募導遊,這都顯示相關的行業對於開放國境都還沒做好準備,才會導致往來的旅客不如預期中的多人。

而對於未來觀光業將鎖定的客群,或許Z世代會是好選擇之一,現在年輕人因為網路發展迅速,想要了解資訊都只要滑滑手機,就能達到秀才不出門,掌握天下事的境界,在疫情前只是學生或剛出社會的新鮮人的這個世代,隨著疫情將近三年過去,開始擁有消費能力,且較願意將錢花費在享受生活上,不論是台灣或日本的年輕人都有這樣的趨勢。

只有姓名算個資嗎
Photo Credit: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根據美國銀行分析指出,Z世代在2030年的購買力會成長400%,即便現在還沒到顛峰,但也逐漸透過網路掌有發言權,麥肯錫顧問公司也推估2025年Z世代在亞太區將佔 25%。且年輕人在旅遊方面,也與以往有所不同,以日本為例,株式會社SHIBUYA109 ENTERTAIMENT在今年針對首都圈年輕人的調查報告中指出,比起旅行,有32.8%年輕人更願意將錢花費在探索美食,像是咖啡巡禮之類,而且比起2019年的調查結果,年輕人在願意花錢的項目選擇數上,從2.7個增加到平均4.6個,可以顯現出消費意願的提升。

因此對於觀光後的宣傳,透過網路宣傳是不可或缺的,也如同前面提到年輕人的消息來源都是來自手機,再加上易遊網在疫情前的統計,自由行的比例已經佔了7成,代表著民眾就需要透過網路來收集觀光資訊,才能決定自由行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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