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第1項00款機車

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各項行罰,乃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而同條例第 92 條第 3 項授權內政部與交通部就罰鍰基準、舉發、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基準及繳納機構等事項訂定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乃就母法執行前開事項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故警察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之執行自應遵守前開條例及細則之相關規定,以維程序之公正。

未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 條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本件換裝卡箝就並非是改車身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因該法無非維護行車用路,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之內,必須實踐具體個案正義,惟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符合平等原則,行政裁量決定之要求,在裁量決定過程必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若不注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濫用;另裁量決定結果必須維持法規範圍內,若不注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逾越,均屬裁量錯誤,為司法審查之範圍。

但不得擴張解釋,交通安全亦與上開規定不符。

參考資料 阿里巴巴法律概念

停車管理處,台北市停車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公園路燈管理處,台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台北市商業管理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五指山國軍公墓管理處管理處,交通,行政處分,法規,主管機關,條例,道路,內政部,行政程序法,管理

第18條第1項00款機車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這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我只能說真是一個壓抑老百姓的惡法。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車子屬於個人的財產,我變更我的車輛,如果沒有違反他人的安全情況之下,真不知道主管機關的權限是否違憲了?

 

近年來的飆車和所謂的破壞生態盜獵,都和我們吉普族扯上關係,真的是換了位子也換了腦袋。

 

真看不出來執政者的智慧哪裡去了?

 

車子只是工具,不代表每個改車的人都會去飆車,錯誤的行為是由人所造成,和車子有何相干?

 

如果單以肇事率來看,乾脆較大貨車、砂石車、公車都不要上路了。

 

如果改車等於飆車,我們吉普車越改越高,越改越重,根本飆不動。

 

如果硬說我們破壞生態盜獵,請抓現行犯,繩之以法,做事說話要有證據和數據,而不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政府一堆錯誤的政策,自己都不先檢討對生態的破壞,只會一昧抹黑其餘團體。

 

這就是我們辛苦繳稅金所供奉的政客和公務思維。

 

給我一台機車,我也把你撞死,是人的不守法的行為,車輛只是工具。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我改車又不飆車,也不酒駕,就因為我改車,就要處分我2400-9600的罰金。

 

這擺明就是吃人夠夠。

 

台灣現在比共產國家還專制。

 

救命喔~~~~~~~~~

 

這算什麼民主國家?

 

每年的改裝車大展,都辦好玩的嗎?
只能單純改裝套件收集,不准裝到車上來嗎?

 

真的是一種可笑的思考邏輯。

 

政府進口套件也要抽稅金,老百姓裝了再來處分,我們未免太弱勢?

 

為何不乾脆不准進口?不是一勞永逸?

 

政府不用心去管理,只會一昧禁止,無恥的行徑。

 

不會管理也去學學日本美國的認證機制,交差了事。

 

我沒看見治安的改善,只看見一堆警察都被上級派到馬路邊拼經濟猛開罰單。

 

這就是我們偉大的燈泡院長想出來的改善治安和經濟的高招嗎?

 

 

 

政府啊~~~政府啊~~

 

我們安居樂業,努力工作,不要連我們基本的興趣都剝奪了。

 

到時候,我一定用選票來抵制你,

 

如果你民進黨政府,逼得我最喜歡的小黑都被迫賣掉,

 

我在此發誓,我終生反你們民進黨,

 

我也矢言會讓你們這些自以為是的綠色執政付出代價。

 

 

 

( PS: 我現在無黨無派,歡迎指教 )

 


 

備註:
罰單所有權為金掌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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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第1項00款機車

不當亂改機車設備的民眾,騎在路上很拉風及與眾不同,但您可能不知道已經違法,當心被取締開罰!
苓雅監理站統計107年度第1季機車檢驗的10大不合格項目,機車各式燈光異常或改裝 (煞車燈或尾燈、頭燈、方向燈)名列第1、第3與第6名,佔不合格項目比率46%;另外,輪胎胎紋不足名列第2名,佔不合格項目比率17.7%;喇叭故障名列第4名,佔不合格項目比率11.6%;車體顏色與登載不符或擅自變更車體名列第5名,佔不合格項目比率10.4%;這些項目不僅是監理單位驗車最常見的不合格項目,亦是警察重點取締的對象。 


機車檢驗最常見缺失,如在道路上被警察攔查取締,頭燈以外的燈光、喇叭、排氣管及照後鏡等異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頭燈燈光異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後回監理單位檢驗。


機車檢驗的缺失都將影響行車安全,呼籲民眾的機車千萬不可擅自改裝變更,若有故障損壞亦應儘早修復。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s.yam.com/NQK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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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亂改機車設備的民眾,騎在路上很拉風及與眾不同,但您可能不知道已經違法,當心被取締開罰!

苓雅監理站統計107年度第1季機車檢驗的10大不合格項目,機車各式燈光異常或改裝 (煞車燈或尾燈、頭燈、方向燈)名列第1、第3與第6名,佔不合格項目比率46%;另外,輪胎胎紋不足名列第2名,佔不合格項目比率17.7%;喇叭故障名列第4名,佔不合格項目比率11.6%;車體顏色與登載不符或擅自變更車體名列第5名,佔不合格項目比率10.4%;這些項目不僅是監理單位驗車最常見的不合格項目,亦是警察重點取締的對象。

機車檢驗最常見缺失,如在道路上被警察攔查取締,頭燈以外的燈光、喇叭、排氣管及照後鏡等異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頭燈燈光異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後回監理單位檢驗。

機車檢驗的缺失都將影響行車安全,呼籲民眾的機車千萬不可擅自改裝變更,若有故障損壞亦應儘早修復。

倘欲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可上本所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s://khcmv.thb.gov.tw/)。倘有相關問題亦可逕洽聯絡人吳先生(TEL:07-2257812轉111)。

不當亂改機車設備,當心被取締開罰!

計量單位:件

不當亂改機車設備,當心被取締開罰!項次名稱統計數字1改裝煞車燈、尾燈或故障或裝置煞車閃爍1552輪胎胎紋不足1273頭燈故障或變更燈色或損壞1034喇叭故障835車體顏色與登載不符或擅自變更車體756變更方向燈顏色727車身號碼鏽蝕嚴重致無法辨識428號牌加裝牌框或有汙損339改裝排氣管或隔熱片脫落1910照後鏡損壞或未裝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