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 總務處辦理採購案,對預備公布及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相關招標文件(例如預算詳細表、招標公告稿、契約草稿、投標須知草稿、設計圖及其他補充資料等)在領標前應先簽請校長核定,且在未公開販售標單前,對其招標文件應保密。小額採購金額案件得免備之。 4‧3‧8 財物採購項目如屬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提供項目者,如屬適用機關範圍應依中央信託局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校無須再行辦理招標。 4‧4 履約管理 4‧4‧1 總務處應依採購法規定,請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 4‧4‧2 總務處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履行財物或勞務契約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不得轉包之規定者,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4‧4‧3 變更設計 (1)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採購案經決標後,均應依契約或預算表之內容與數量規格施作或交貨,如因錯誤或實際需要必須有所更改,其增減幅度超出原契約容許調整範圍或額度者,除特殊緊急狀況,應經總務處簽請完成變更設計程序後,始得更動。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者,相關程序並應依規定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2)小額採購案件,如因錯誤或需求變更致需增加預算時,應由需求單位或總務處重新申請,並將原案併陳申請作廢。 (3)凡採購案需辦理變更設計時,總務處應負責通知原開標主持人,邀集使用單位、承包廠商、監辦單位、設計監造單位等依採購性質辦理現場會勘或召開協調會,以瞭解實際狀況、變更原由並討論變更設計可行性、協商變更方式,將之做成結論且紀錄之,簽請校長核可。但變更內容僅屬小幅式樣或顏色修改,不涉及更動契約價格者,總務處得逕行簽請核定並會知相關單位,免辦會勘或開協調會。 (4)變更設計案原則奉核後,如有涉及新增詳細表項目或調整原有契約單價者,總務處應依採購法簽請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承商議價。價格議定後,並需填寫變更設計明細表隨議價紀錄簽請核定為修正契約文件,以作為結算驗收憑據。 4‧5 驗收 4‧5‧1 承辦採購之承辦人員,不得兼為所承辦採購案件之主驗人。 4‧5‧2 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之工程與財物採購案,依採購法規定辦理驗收,並製作驗收紀錄。 4‧5‧3 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採購案驗收人員,其組成原則及分工如下所述: (1)主驗人員: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其負責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2)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需求)單位人員擔任; (3)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本校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其工作為負責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事宜。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4)監辦人員:a.依採購法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通知機關首長或級授權指定之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b.達公告金額以上由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4‧5‧4 小額採購金額之財物採購案,於廠商送貨時,請採購人員及請購人員會同點清採購財物,視需要依規定列帳管理。。 4‧6 核銷 4‧6‧1 各類逾一萬元以上小額採購案件於驗收後,均應檢附一至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正本及發票核銷之。各項採購應以發票為核銷依據,若未達貳千元之採購因無法取得發票,以普通收據核銷,應依「印花稅法」貼足印花稅額。 4‧6‧2 逾小額採購金額以上工程、財物採購,除特殊情形專案簽准者外,在驗收合格後,總務處應依契約規定通知承商繳交保固金,並檢附保固金收據影本、驗收紀錄等相關採購過程文件辦理核銷,始得填單申請退還承商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 提問內容: 預算金額與預計金額之意涵為何?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採購金額何時認定及計算方式? 其採購金額級距為何? 答覆內容: 一、預算金額與預計金額:依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及同條第2項,「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二、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採購金額何時認定及計算方式: 依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各款辦理,其認定時機為辦理招標前。 三、其採購金額級距為何: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8 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訂定採購金額級距如下: 巨額:工程-2億元,財物-1億元,勞務-2千萬元 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5千萬元,勞務-1千萬元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1百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逾10萬元未達1百萬元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工程、財物及勞務-10萬元以下 訂閱
首頁 經濟VIP 經濟彭博 即時 要聞 產業 證券 國際 兩岸 金融 期貨 理財 房市 專欄 品味 OFF學 商情產業資料庫 稅稅唸學堂 熱門關鍵字
網站導覽
服務
聯合報系著作權所有 © 20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申請資格 所需文件 其他申辦(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資格 所需文件 其他申辦(申請)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