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持有駕照他所駕駛的車輛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稅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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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規定

  1. 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
  2.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該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3. 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
  4. 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5. 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如符合上開規定請儘早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牌照稅減免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二、已核准免稅車輛,如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如車輛過戶、換車、車牌繳銷或註銷
       重新牌等
,須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申請免稅。 

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經核准免徵牌照稅者,有下列情形將會被恢復課稅:

  1. 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
  2. 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
  3.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二親等以內親屬但戶籍未設籍同一地址
  4.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已逾後續鑑定日未重新鑑定或經社政機關註銷
  5. 原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嗣後取得駕照,且原免稅車輛非該身心障礙者所有
  6. 原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嗣後經監理機關吊銷(扣)駕駛執照

戶內有兩位身心障礙者,2輛車均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0-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北屯區曹先生來電詢問,與他同戶籍之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無駕照,是否得申請2輛車減免使用牌照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曹先生的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無駕照,只要車輛為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可同時申請2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免徵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為限,超過部分仍應就差額課稅。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一、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可申請1輛免稅,免稅要件及應備證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
1.免稅要件: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
2.應備證件: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身分證、車主印章。

(二)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
1.免稅要件: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
2.應備證件: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戶口名簿(車主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配偶時,得以身分證代替)、車主印章。

二、符合免稅規定案件,請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向車籍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

小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持有駕照他所駕駛的車輛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稅並通知
車輛租稅減免-使用牌照稅

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
一、 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法令於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701號令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 :「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同法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二、 財政部94年6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404738660號函令:「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所有車輛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其駕駛執照業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核與規定未合,仍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予受理免稅。」
三、 財政部105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203910號函釋規定略以:「身心障礙者原領有駕駛執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前段規定,獲准本人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惟於駕駛執照經吊銷時已不符原免稅條件,應註銷免稅,又其喪失駕駛執照係因違規所致,非身心障礙情況變化造成,不影響其有駕駛能力之事實,故不符合上開條款本文後段規定。惟於駕駛執照吊銷不得考照期間,倘能證明該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得依上開條款本文後段規定,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四、 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如符合前揭免徵規定,須檢具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手續。
(一)、 身心障礙者本人領有駕駛執照:<每人以一輛為限>
1、 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印章)
2、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 行車執照(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人)
4、 身分證
(二)、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1、 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印章)
2、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 行車執照(車主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
4、 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者與車主須設籍同址)
五、 綜上,使用牌照稅免稅之申請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稽徵機關經審核後,若證件齊全則立即核准,並於核准當天起免稅。若申請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其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以3,000cc自用小客車(稅額15,210元)為例,應就超過 2,400cc之稅額(11,230元)部分(即15,210元-11,230元=3,980元)繳稅。
退稅手續
一、 重、溢繳納使用牌照稅者,得持繳稅收據正(影)本、車主印章向原稅捐機關申請退稅。
二、 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後(且已繳納全年之稅額),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者,須經核准免稅後,始能憑辦退稅。
三、 承辦單位:消費稅科,若有任何問題,歡迎電洽0800-72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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