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紀佳妘 2021.03.10 瀏覽數:16220 新台幣強升,金管會出手協防,3月9日宣布放寬外幣保單額度,不僅對壽險公司銷售設下4道控管機制,同時也為減少外幣保單銷售爭議,要求業務員在招攬時需提供匯率風險說明書,每年應參加公司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未通過訓練的人,所屬公司應暫停授權其隔一年度招攬外幣保單。 金管會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2修正草案,放寬保險業外幣保單準備金,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規範,所以把現行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計算公式中,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外幣保單)各種準備金的35%提高至40%。 金管會表示,目前已要求壽險公司銷售外幣保險商品,應建立4道控管機制,第1,業務員應辦妥招攬資格登錄後再行從事招攬;第2,商品說明書或商品簡介應依法令規定揭露相關警語;第3,受理保戶投保應依相關規定,對保戶進行電話訪問;第4,應與銷售通路間,明確約定電訪結果異常案件的處理程序。 此外,為減少外幣保單潛在的銷售爭議,金管會研擬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這次修正重點共有2項。 首先,增訂人身保險業應於招攬時,提供匯率風險說明書,且應採該保險商品收付幣別最近10年內的最高、平均及最低等3種匯率情境,以視覺化方式舉例說明保險給付折合新台幣計算的金額、簽訂保險契約時收取的保險費折合新台幣計算金額,以及兩者差額,以利消費者認知匯率風險。 再者,增訂人身保險業及其保險代理人、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所屬招攬人員,在取得外幣傳統型保單資格登錄後,應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舉辦的1小時匯率風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當年度未通過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暫停授權其次一年度招攬外幣傳統型保單,以督促人身保險業及其保險代理人、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教導所屬招攬人員正確,且充分說明匯率風險。 本文獲「好險網」授權轉載,原文:注意!業務員賣外幣保單有2新規 沒過暫停招攬1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鑒於保戶對外幣保單之需求日益增加,並為提高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稱外幣保單)之壽險業者資產負債配置效率,已完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2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60天期間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2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一、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本業 二、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三、訂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 四、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險種以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及健康保險為限 五、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
六、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七、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 八、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 九、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除應依中央銀行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外
十、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外 十一、人身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本業務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