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 此條目的主題是勞工總會。關於中世紀以來的職業協會,請見「同業公會」。
工會(英語:trade union),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雇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可以與雇主集體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工會成立的主要意圖或這些組織和聯合會最常見的共同目標是「保持或改善僱傭待遇」。[1]這可能包含工資談判、勞動制度、申訴流程、僱傭標準、解僱或晉升、福利、安全保障和政策。 工會可能會組織某些技工,[2]或所有部門的工人,或某一行業的所有工人。工會的協定有時會對雇主、管理層或非工會成員保密。工會有相應的章程,其中詳細規定了協商準則,以及對應政府監管的各項規定。 工會源自歐洲,在工業革命後流行世界。工會可能包含工人個體、專業人士、退休職工、學生、學徒或無業職工。 定義[編輯]自雪梨·韋伯和貝特麗絲·韋伯的《工會歷史》(1894)出版後,歷史對工會的主流觀點為「旨在維持和改善僱傭環境的工薪者持續性組織。」[1]卡爾·馬克思將工會描繪為:「...勞動力價值構成工會清晰而明確的基礎為,[…]對於工人階級來說其重要性從未被高估。工會目標不亞於防止工資降低到工業各個部門在傳統意義上的維持水平之下。就是說,他們希望防止勞動力價格喪失價值。」(《資本論》第一卷,1867年版, p. 1069)。 澳大利亞統計局對工會給出的現代定義是:「組織成員大多數是雇員,主要活動包括成員報酬率和勞動環境的談判。」[3] 然而,歷史學家R·A·李森在《團結一致》(1971)中稱:
最近,鮑勃·詹姆斯的歷史研究《工藝、貿易或謎團》(2001)中將工會觀點置入更為廣泛的福利社會中,包括中世界行會、共濟會、秘密會員、友誼會和其他兄弟會當中。 十八世紀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注意到勞動者和雇主之間權利的失衡(或「師傅」)。在《國富論》第一卷第八章中,斯密寫道:
正如斯密所示,工會在許多國家內有很長時間被定為非法的,而斯密則認為有雇員或雇主鎖定工資或價格是非法的。對於試圖組織工會來說,懲罰是殘酷的,甚至包括處決。雖然這樣,工會依然成立,並開始獲得政治力量,最終導致勞動法的通過,後者不單將組織合法化,並規範了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係。 簡史[編輯]十九世紀早期工作場合在勞工運動的催化下變得好鬥,失業工人搗毀機器。 工會起源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紀英國,工業社會爆炸性成長將婦女、兒童、農民和移民捲入工廠。無技術和低技術勞工自發成立組織,[1]這就是工會的雛形。工會有時也被認為是中世紀歐洲行會的後人,但兩者之間的關係存在爭議:行會的師傅可以僱傭工人(學徒或短工),後者不允許成立組織。[4][5] 根據中世紀十四世紀英國勞工條例,工會和集體談判被列為非法。當工業革命促使集體談判和早期工會出現時,政府在戰爭時期將其視為動亂,進行鎮壓。1799年,整合法案通過,禁止英國工人組織工會或進行集體談判。雖然工會在1824年前常常受到殘酷的鎮壓,但是它在倫敦廣為存在。由於勞工運動四起,工作場所的交戰狀態在蘇格蘭激化,造成1820起義,約有60,000名工人舉行綜合罷工,後者很快被鎮壓。對工人的同情導致法案在1824年廢除,但1825年整合法案也嚴重束縛了他們的活動。 在1810s,第一個由不同部門工人組成的工會成立了。1818年,曼徹斯特成立了博愛社,這大概是第一個總工會。名字掩蓋了工會的真實性質,當時的工會是非法的。[6] 全國總工會[編輯]由倫敦工會委員會發布的海報,號召在1873年6月2日舉行示威 十九世紀二十到三十年代,全國總工會第一次嘗試建立;在嘗試建立類似的全國性組織紡織工人全國工會失敗後,約翰·杜荷提在1830年成立勞動保護全國協會。150個工會迅速加入協會,包括大多數紡織工會和一些機械、鍛造和其他工會。一年內會員人數達10,000到20,000人,橫跨蘭開夏、柴郡、德比、諾丁漢、萊斯特五郡。就建立意識和合法性,工會開始發布每周《人民之聲》,公布意願「將社會勞動階級聯合為一個共同的工會。」 1834年,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建立了全國統一工會。工會吸引了一批社會主義者,包括從歐文主義者到革命者,並在托爾普德爾蒙難案件中進行抗議,但很快就失敗了。 更多長久的工會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成立,擁有更多的資源,但不是很激進。倫敦工會在1860年成立,謝爾菲德暴行在1868年刺激建立了工會聯盟議會,是第一個長久的全國工會中心。此時,對現有工會的需求已經得到中產階級自由主義者的接受。在《政治經濟學原理》中,(1871)約翰·斯圖爾特·密爾寫道:
合法化和發展[編輯]1867年的工會皇家委員會認同建立該組織有利於雇主和雇員後,工會終於在1871年合法化。 這一期間,其他工業化國家工會也大量成長,特別是在美國、德國和法國。 在美國,第一個有效的全國性工會是1869年的勞動騎士團,在1880年開始成長。在一系列法院判決後,合法化緩慢發展。[8]1881年,有組織貿易和工會聯盟作為不同工會的聯合會成立,但並不直接收納工人。1886年,後者成為美國勞工聯合會。 當俾斯麥總理的反社會主義法被廢除後,德國在1897年成立了德國工會自由協會。 在法國,工會直到1884年才得以合法化。Bourse du Travail在1887年成立,在1895年與全國工會聯盟合併(Fédération nationale des syndicats),成立全國勞工聯盟。 盛行[編輯]里根政府期間,工會選舉運動遭到非法解僱數量增多。[9] 各國工會盛行程度可以通過「工會密度」來測量。工會密度的定義是「得到工資的工人中工會成員的比率」。[10] 各國工會密度指數如下:[11][12][13] 各地狀況[編輯]中國大陸[編輯]中華全國總工會最早產生於辛亥革命前後,「五四運動」時期得到了發展,北伐戰爭時期空前壯大。[1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於1950年6月2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後於1992年通過新版《工會法》,並經過三次修改。文化大革命時期,中國大陸也出現了工人造反派、全紅總等工人組織。 而現代中國雖然存在名為工會的組織,但並非傳統意義上由勞動者主導的組織。[15] 現代的工會通常由資本家和政府掌控,勞動者難以擁有集體談判的權利,更無法依靠工會保障自己的利益。這導致中國勞動者面對超時勞動,勞資糾紛時依然無能為力。違反勞動法的超時勞動在中國已成為普遍現象。[16] 英國[編輯]利茲公共部門工人因政府在2011年11月養老金改革而舉行罷工。 19世紀中葉,溫和的新模式工會主導了工會運動,相比政治上的工人運動來說,工會活動更加頻繁,直到20世紀初工黨成立壯大以後才有所改變。 在英國,工會在1960年代到1970年代曾經造成經濟危機,當國家公共部門的工人舉行大罷工時,引發1978年末和1979年的「不滿的冬天」。此時,有12,000,000名英國工人是工會成員。然而,1979年5月當瑪格麗特·柴契爾領導的保守黨上台,擊敗詹姆斯·卡拉漢,使得工會改革,罷工率下跌。工會人數也在1980年代銳減,並一直持續到1990年代。許多工業的衰退,如 – 鋼鐵、煤礦、印刷、碼頭 – 等是導致工會成員流失的原因。[17] 2011年,英國勞工聯合會議有6,135,126名成員,與1980年巔峰的12,172,508相比有所下滑。工會在私營部門的密度為14.1%,在公共部門的密度為56.5%。[18] 德國[編輯]德國工會歷史可以追溯到德意志1848年革命,在今天的經濟和社會上依然扮演著重要角色。最重要的工會組織是德國工會聯合會 (Deutsche Gewerkschaftsbund or DGB),代表超過600萬人(2011年12月31日),是各個經濟部門單一工會的保護協會。 斯堪地那維亞[編輯]工會(Fagforeninger)在斯堪地那維亞社會歷史悠久。自十九世紀中葉起至今,工會在許多諾曼第國家對僱傭性質和工人權利影響深遠。瑞典最大的工會之一是瑞士工會聯盟(Landsorganisationen),組成工會包括瑞典鋼鐵工人工會(Industrifacket Metall)、瑞典電工工會(Svenska elektrikerförbundet)和瑞典市民工會(Svenska kommunalarbetareförbundet)。 今天,工會成員比率最高的國家是斯堪地那維亞國家。2010年,工人中工會會員比率(或工會密度)為瑞典68.3%,挪威54.8%,而愛爾蘭為34.9%,德國18.4%。[19]排除全職學生兼職,瑞典工會密度為2011-13年70%。[20]在所有採取根特系統的諾曼第國家——瑞典、丹麥、芬蘭——工會密度為70%。2007年1月,新中偏右政府大幅提升工會失業基金導致大量會員流失。自2006-08年,工會密度下降了6個百分點:從77%到71%。[21] 美國[編輯]印第安納州玻璃廠童工。工會的一個目標在於爭取童工利益。 在美國,工會在許多行業內被視為工人的合法代表。今天,他們的活動核心是通過為成員爭取工資、福利和勞動環境進行集體談判,並且在合同違約時代表成員與管理層進行談判。較大的工會通常會進行遊說活動,在國家和聯邦層面支持候選人。 美國大多數工會都與兩個較大的保護傘組織之一有關:1955年成立的美國勞工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和2005年從這一組織分裂出來的改革勝利聯合會。兩者都為美國和加拿大工人提供政策和立法支持,並在政治上活動積極。美國勞工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特別關注全球貿易問題。 2010年,美國工人參加工會比例為11.4%(即工會「密度」),對比日本的18.3%、加拿大的27.5%和芬蘭的70%。[22]私營部門的工會成員比例下跌到7%[23] – 這一比例在1932年前曾出現過。工會聲稱這是由於雇主煽動反對浪潮所導致成員流失。 在公共部門最出眾的工會雇員是教師、警察和其它聯邦、州郡和地方非管理或非決策成員。工會成員不成比例地為老年人、男性、東北地區、中西部地區和加州居民。[24] 在控制個人、工作和勞動市場特性後,美國私營部門工會工人比非工會工人報酬平均高出10-30%。[25]由於他們內在的政府職能,在控制個人、工作或勞動市場特性後,無論與工會有關或無關,公共部門工人收入都會一視同仁。 經濟學家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斷言:「強大的工會能夠削減不公,而CEO會占弱小的工會的便宜,有時利用市場力量來擴大不公。」美國二戰後工會的衰弱伴隨著收入和財富不平等的擴大,自1967年起,中產階級收入有所下降。[26][27][28][29] 加拿大[編輯]加拿大工會早在十九世紀初期就出現了。在1812年戰爭中,加拿大海洋省份就有技術工人工會組織記錄。加拿大工會在初期與英國工會有關聯。來自英國的工人將工會運動傳統帶入加拿大,許多英國工會在加拿大有分支機構。加拿大工會與美國聯合,並最終取代了與英國的關係。 集體談判在1937年第一次得到承認,之後是在奧沙華通用汽車工廠的聯合汽車工人罷工。法官伊凡·蘭特在 溫莎17,000名福特工人罷工後作出歷史性判決。他准許工會有權強制代扣會費。蘭特判決所有工人在談判中得到好處。因此,他認為雖然不需要成為會員,但是應該繳納會費。 二戰後時期,公共部門也出現工會化運動。教師、護士、社會工人、教授和文化工人(在博物館、樂團和畫廊工作)都爭取私營部門集體談判權利。在七十年代後,聯邦政府在壓力下不得不削減工會成本和通貨膨脹。在1975年,在自由政府治下,特魯多總理髮布強制價格和工資控制。在新法案下,漲工資受到監管,工資過高會被政府否決。 在八十到九十年代,工會持續受到壓力。私營部門面臨許多製造業工廠倒閉,呼籲減少工資,增加生產力。公共部門工會在試圖減少開支、減稅或平衡預算時受到聯邦和地方政府攻擊。許多司法轄區都進行立法,與集體談判權利反對,很多工作都輸給了承包商。[30] 墨西哥[編輯]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前,墨西哥工會在歷史上都是國家體制系統中的一部分。從1940到八十年代,新自由主義通過華盛頓共識在世界範圍內散布,墨西哥工會不能獨立運作,二十國家體制的一部分,被執政黨控制。[31] 在這40年間,工會的主要任務不是為工人某福利,而是在執政黨的控制下貫徹國家經濟政策。這一經濟政策在1950到六十年代成為所謂的「墨西哥奇蹟」,增加了收入、提升了生活質量,但主要受益人是富人。[31] 在八十年代,墨西哥開始支持華盛頓共識政策,出售國有工業,將鐵路和電信出售給私營部門。新雇主敵視工會,一度養尊處優的工會被打了個措手不及。新工會在更加獨立的模式下開始運動,老體質則變得十分腐敗、暴力,被幫派控制。從九十年代至今,新興獨立工會盛行,很多人支持全國工人工會的代表。[31] 目前,老體制的如石油工人工會和全國教育工人工會(Sindicato Nacional de Trabajadores de la Educación)就是例子,利用政府優勢但沒有增進墨西哥石油或教育質量,工會領袖不過是自利肥己罷了。拉美教師工會有140萬成員,是最大的工會;墨西哥政府一半的雇員是教師。它控制了學校課程,所有教師任命。直到最近,退休教師才例行公事地將他們的終身任命「讓給」親戚,或是以$4,700到$11,800的價格「出售」。[32] 哥斯大黎加[編輯]哥斯大黎加工會在十九世紀末首次出現,在城市和工業支持工人,例如鐵路工人和手工藝人。[33]面對暴力鎮壓,例如1934年聯合水果罷工,工會得到了一些力量,特別是在1948年後的哥斯大黎加內戰。[33]今天,哥斯大黎加工會在公共部門十分強大,包括在教育、醫療和農業等領域。[33]從總體上來看,哥斯大黎加工會支持政府對銀行、醫療和教育領域的監管,以及提高工資和改善工作環境等。[34] 哥倫比亞[編輯]到1990年,哥倫比亞工會是拉美最強的。[35]然而,在八十年代准軍國主義泛濫使得工會領袖和成員成為刺殺的對象,導致哥倫比亞在數十年中成為工會最為危險的地區。[36][37][38]從2000-2010年間,哥倫比亞占全球被謀殺的工會成員的63.12%。[39]根據國際工會聯合會報導,從1986年1月1日到2010年4月30日,有2832名工會成員被殺,[39]意味著「在過去23年間,哥倫比亞工會男女平均每三天就有一人被殺。」[40] 印度[編輯]印度工會運動沿政治路線分類。根據勞工部省份統計,2002年工會成員總計24,601,589人。2008年,有11個工會中心組織被勞工部承認。[41] 澳大利亞[編輯]二十世紀早期,工會支持者,如澳大利亞工會大會或澳大利亞工黨常常支持工會領導工人運動。運動常常用來結束童工、改善職業安全,為工會工人和非工會工人增加工資,提高整個社會的生活水平,減少每周工作時間,為兒童提供公共教育,為其它工人階級家庭提供其它福利。[42] 結構與政治[編輯]凱撒·查維斯在聯合農業工人工會1974年德拉諾集會上演講。工會在查維斯任期內積極限制移民。 工會可能會組織某一行業的技術工人(技工工會,在澳大利亞、加拿大、丹麥、挪威、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常見[2]),或是組織來自各個部門的工人(總工會,在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荷蘭、英國和美國常見)或組織某一行業的所有工人(行業工會,在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芬蘭、挪威、韓國、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常見)。這些工會常被分為「地方工會」,以及國家範圍的聯合會。這些聯合會可能有國際關係,如國際工會聯合會. 然而,在日本,工會組織因企業工會而有些許不同,如工會隸屬某個特定工廠或公司。這些企業工會加入行業聯合會,成為日本勞動組合總連合會的成員。 在西歐,專業協會常常履行工會職能。在這些時候,他們可能會為白領或專業工人談判,如醫生、工程師或教師。通常,這樣的工會不參與政治,或是傾向於政治自由,與藍領工會有所區別。 一家工會可以獲得「法人」資格(人造法律實體),代表工人與雇主談判。在此,工會享有一定的合法權利,最主要的權利是與雇主就工資、勞動時間和其他僱傭合約進行集體談判。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就會引發工業行動,爆發罷工或停工,或約束仲裁。在極端例子中,暴力和非法活動都可能出現。 1886年西南鐵路大罷工,超過200,000名工人參與罷工。[43] 在其它情況下,工會可能沒有代表工人的合法權利,或權利受到質疑。這可能是因為政治上沒有受到承認,或工會活動或成員犯法,出現暴力或死亡事件。[44][45] 工會可能會參與更加廣大的政治或社會反抗。工會社會運動是由許多工會利用其組織力量來尋求政策和立法權益,扶持成員或工人。同樣,許多國家的工會與政黨有關係。 工會也被分為服務模式和組織模式。服務模式關注維護工人權益、提供服務、解決爭端。對應地,組織模式通常囊括全日制工會組織者,他們在勞動領域建立強大的關係網。對抗性運動需要大量工會成員。許多工會融合兩種哲學,模式自身定義也存在爭議。 在英國,由於認為工會具有左傾性質,導致右傾保守工會團結聯合會得成立,該工會得到極右英國國家黨的支持。在丹麥,一些新興的出世「折扣」工會提供最基本的服務,與在丹麥占統治地位、提供全方位服務和組織的工會相對。[46] 在2006年3月28日罷工期間,衛生和公共事業工會在牛津舉行遊行 雖然政治結構和自主性不同,工會領袖通常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一些研究,如澳大利亞工業關係研究和培訓中心[47]認為工會工人比非工會工人享有更高工資和待遇。 多樣性[編輯]工會法因國家的不同而不同,其職能也同樣如此。例如,德國和丹麥工會在管理決定上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通過參與董事會來進行共同決定,這與美國工會不同。[48]在美國,集體談判常由工會組織,直接與雇主談判,而在奧地利、丹麥、德國、瑞士,工會常常與雇主協會談判。 就歐洲勞動市場管理來說,金(1993)[49]和豪爾(1994)[50]認定了勞動市場三種獨特的系統,會影響工會扮演的角色:
美國則更傾向於放任資本主義制度,設立的標準最少,把大多數工人的工資與福利問題推給集體談判和市場力量。因此,這一制度與上述的盎格魯-撒克遜模型最為類似。同樣,新加入歐盟的東歐國家也採取了盎格魯-撒克遜模式。 與之不同的是德國,雇員個體和雇主之間的關係是不對稱的。結果,由於對個人強大的法律保護,許多工作場合無法進行談判。然而,德國勞動立法的主要目標是在工會勞動者和協會雇主之間建立平衡關係。這使得集體談判相對於個人談判來說有更強的法律界限。就工會獲得合法地位來說,雇員組織必須證明他們的力量能夠在談判中影響雇主。如果一個雇主協會與另一工會競爭,工會可以質疑並訴諸法庭。在德國,獲得工資和工作環境談判資格的專家協會不多,著名的有醫生協會馬堡聯盟和飛行員協會(Vereinigung Cockpit)。工程師協會(Verein Deutscher Ingenieure)並沒有成為工會的意向,但代表了工程師們的利益。 在上述分類以外,工會與政黨的關係各異。在許多國家裡,工會與某一政黨關係緊密,甚至分享權力。這樣的政黨通常持左翼的社會主義或社會民主主義立場,但也有很多例外。[2]在美國,工會常常與民主黨掛鈎,當然也有例外。在英國,工會運動在私有化問題上工黨發生摩擦,認為這侵犯了工人利益。但情況在埃德·米利班德獲勝後有所改變。從歷史上看,韓國對集體談判的監管包括要求雇主參與談判。 風格[編輯]公司中雇員成為工會成員通常使用如下模式之一:
一個歐洲案例中,義大利這樣稱:「義大利系統中工會自由準則暗指成員有權利不屬於任何工會(「負面」組織自由/工會自由),以及禁止對非工會雇員非法歧視或造成傷害。」[52] 英國早於歐盟轄區在八十年代出台了一系列法律,,瑪格麗特·柴契爾政府限制了閉門工會和工會企業。所有強迫工人加入工會的協定都被判為非法。在美國,根據1947年塔夫特·哈萊特法案,所有閉門工會都被列為非法。 2006年歐洲人權法庭判決丹麥閉門工會協定違反歐盟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11條,強調丹麥和冰島依然允許閉門工會,是承認這一協定為數不多的國家。[53] 國際工會[編輯]世界上最大的工會聯盟是位於布魯塞爾的國際工會聯合會,在156個國家和地區與309個組織建立關係,成員超過1.66億人。國際工會聯合會是國際工會聯盟,包括美國的美國勞工總會與產業勞工組織和英國的工會聯盟。其它國際工會組織有成員超過1億人的世界工會聯合會。 全國和地區工會組織在特定行業或職業群體中成立了全球工會聯盟,如國際網絡工會、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國際記者聯盟或國際藝術和娛樂聯盟。 批評[編輯]工會常常被指責偏袒內部工人,為其保障工作機會,犧牲外圍工人、消費者和股東利益。 在美國,由於工會成本過高,許多服務被外包給亞洲、拉美和非洲勞工[需要解釋],使得其它國家在勞工上獲得比較優勢,在這些地區購買廉價無組織勞工能獲得更多利潤。[54]呼籲放任資本主義的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指出工會導致工資升高(提供給工會成員),減少工作機會,如果有些行業存在工會而另一些沒有,那麼非工會行業工資就相對較少。[55] 歷史上著名的工會[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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