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02)8995-6666 FAX:(02)8995-6665 最佳瀏覽設定:1024*768 Copyright2015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版權所有 工作守則範本兩類請各位依據工作內可能接觸之危險,參考後並加入自己的規範。 一定要自己看過修改過再行公告開會同意。 請各單位確認勞工(員工)人數後,推舉勞工(員工)代表,與雇主(單位負責人或代表人)一同訂定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守則內部9大項目依規定不得刪除,其內小項各單位視情況增減。 訂定完成後請檢附報備表(訂定代表簽名)並填妥相關資料以及工作守則一份,郵寄各地方檢查機關報備。 檢查機關收到完成報備後,將公告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息" 網址:https://insp.osha.gov.tw/wrinfo/wrinfo.aspx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詳細內容: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且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本法第34條第1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查資料登錄訊息網址:網址連結 最後更新日期:111-01-03 瀏覽人次:94875 人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流程如下: 1.事業單位(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請勞工代表簽名。 2.以正式信函,附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會同訂定勞工代表簽名冊)各1份,寄至勞動部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注意事項如下: (1)信函須敘明事業單位名稱、地址、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等,並敘明營業項目或從事工作(如營造業、園藝業…),並加蓋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2)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註明適用範圍:事業單位所有工作場所或指定之工作場所;以營造業為例,如僅適用單一工地時,請註明適用之工程名稱、建號及工程地址,如為特定之作業,請註明適用臺北市轄內所有○○工程(如建築、水電…)。 (3)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應有勞工代表簽名。 3.同意備查之工作守則,其相關資料將登錄於網站(https://insp.osha.gov.tw/wrinfo/wrinfo.aspx),不再以公文函復。未符合規定者,將發函通知事業單位修正後,再重新報備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