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一般租金標準111

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宣告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403401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 位置圖 | 本局所屬單位聯絡方式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30AM、1:30-5:30PM;電話:(04)2305-1111 ; 傳真號碼:(04)2301-7062 

免付費電話(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0800-000-321(稅務問題),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意見信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版權所有 © 2013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 建議使用Edge,Chrome 30,Firefox 27,Safari 7 以上版本瀏覽器

1.申請人將其所有坐落○○市○○區○○路○○號房屋,出租予甲君供營業使用,102年度未申報系爭租賃所得,原查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全年租賃收入1,008,082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定租賃所得574,606元,併課申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1】[ODT]

2.申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其配偶甲君所有高雄市○區○街○號房屋出租供○○幼兒園使用之租賃所得,經原查依據公證租賃契約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該屋1至2樓之租賃收入399,070元,另按房屋課稅現值計算3至4樓之租賃收入164,866元,合計租賃收入563,936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分別核定1至2樓之租賃所得227,469元,3至4樓之租賃所得93,974元,合計租賃所得321,443元,併課其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2】[ODT]

3.申請人及第三人甲君等2人,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每人持分各1/2),共同出租予高雄市A幼稚園供營業使用。103年度申報租賃收入42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239,400元。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按其所有持分1/2,核定申請人租賃收入1,080,872元,減除A幼稚園填報扣繳憑單金額420,000元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376,697元,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3】[ODT]

4.申請人配偶甲君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路○號地下一層房屋出租予A公司供營業使用,租期3年。103年度申報租賃收入36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205,200元,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收入922,926元,減除A公司填報扣繳憑單金額360,000元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320,867元,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4】[ODT]

5.申請人將其所有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號房屋,出租予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使用,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租賃收入新臺幣(下同)204,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116,280元,嗣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收入570,214元,減除申請人自行申報金額204,000元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208,741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5】[ODT]

6.申請人配偶甲君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左營區房屋,出租予A公司供營業使用,申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甲君租賃收入216,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123,120元。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收入359,761元,減除A公司填報扣繳憑單金額216,000元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81,943元(序號24),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6】[ODT]

7.申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君所有之高雄市三民區○○路○○號1樓、2樓及3樓房屋租賃收入分別為360,000元、180,000元及36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分別為205,200元(序號25)、102,600元(序號27、28及序號31之95,760元)及205,200元(序號24)。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其租賃收入分別為781,860元、312,704元及691,774元,減除扣(免)繳憑單金額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240,460元(序號29)、75,641元(序號31)及189,111元(序號30),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7】[ODT]

8.申請人配偶甲君將其所有坐落○市○區○里○街○號房屋之1及2樓(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A幼兒園,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租賃收入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102,600元,原查以其申報租金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收入355,983元,減除A幼兒園填報扣繳憑單金額180,000元及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增租賃所得100,310元,併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0502008】﹝ODT﹞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111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111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111

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發表者發表時間內容
諮詢房屋出租所得稅節稅方法 李子宇 111-01-25 21:53:00 想詢問房屋出租所得稅的節稅方式, 假設屋主有一房屋要以5萬/月出租,屋主的所得稅累進稅率是30%,屋主弟弟的所得稅累進稅率是5%。 屋主先按最低標準:政府公告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當前房屋評定現值的20%租給屋主弟弟。屋主弟弟為二房東,一樣以5萬/月出租。 在屋主與屋主弟弟均合法報稅的情況下, 1. 請問這種流程合法嗎? 2. 請問因房租收入所需繳納的稅金(含屋主及屋主弟弟)會比屋主直接出租(不透過屋主弟弟)少嗎? 謝謝!
序號回應者回應時間回應內容
1 橘子 111-01-28 15:12:00 一、個人(不論是房屋所有權人或二房東)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應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其稅負多寡 視該申報戶適用之累進稅率而定。 二、若房東實際收取房屋租金與租賃契約訂定之內容不符,稽徵機關得依職權調查認定。

第一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

跳至內容區

財政部近期普查囤房房東租金,全台有一千多人遭鎖定。財政部已放話,這次普查將延續到明年3月,要查「實際的租金」,不接受「標準租金」

以往,財政部在選查租金案件時,住家租金申報只要比「標準租金」高,通常不會列為選查對象。因為即便查到無償借住低收租金,租金的調整也只是調整到標準租金。但是這一次普查不同,財政部已交代要查「實際的租金」,不接受「標準租金」,這是立法院的要求,是實現居住正義的一環。

標準租金是什麼

國稅局官員說,「標準租金」是最低租金的意思如果按輔導函要求填報租金收入,填回的是「標準租金」,國稅局還是會展開調查,查實際租金。

什麼是標準租金?財政部每年年初會公布前一年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今(110)年年初就公布109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這個標準租金是分為「住家用」和「非住家用」住家用是講明的,租金收入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各縣市各行政區適用比率不同,房東查表就可以查到,是公布的;但是非住家用的標準租金則沒有公布,是各國稅局調查市場行情後報財政部核定,然後捏在手裡

來看看109年度住家用的標準租金是多少?台北市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20%計算,新北市板橋區按19%計算,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按15%計算,高雄市楠梓區按18%計算
算出來的標準租金是租金收入,收入減去費用才是所得,設算費用率是固定的、一致的,在申報書中有記載,費用率是43%。不少房東就是這樣申報的,按標準租金的57%申報為租金所得。

過去按標準租金申報,或接到輔導函後按標準租金填報,都會被啟動調查。

啟動調查的下一步是雙頭並進,一方面實地訪查,去訪查房客,問每月實際付出的租金;另一方面是查資金流程,亦即查房東個人的銀行帳戶。國稅局官員說:「為免碰到惡房東,聲稱沒收到房租,近幾年房客幾乎都採匯款付房租,不給現金。」所以,一查房東的銀行帳戶,租金收入一清兩楚。

查資金流程是很慎重的事,要報財政部核准的,而這一次為求效率,在發輔導函的同時,就一併將名單報部了,隨時可以查帳戶。

不想受查,最簡單的作法是按實際租金收入補報,費用部分可以按43%的費用率設算,或者提出憑證核實申報費用。

核課期是五年 普查一般只查兩年

囤房大戶普查專案這一次要求補報兩年租金,108年度和109年度兩年。

按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有五年、有七年,過了這核課期間,稅捐機關就不能再追稅了。

財政部官員解釋,有申報案件且無故意逃漏者,核課期間為五年。未申報案件是七年,有申報但故意逃漏者,例如租金故意不報的,也是七年。

核課期怎麼算?申報案自申報日起算五年,未申報案自申報期限(綜所稅一般申報期限為5月31日)次日起算。國稅局官員說,以現在這個時點算,105年度(106年申報)、106年度、107年度、108年度、109年度都在五年核課期內。

國稅局官員說,這一次普查沒有要求補報五個年度,只要求補報兩個年度。「不是不能查五年或七年,如果有需要,對於某些案件也有可能一次查五年。」

如果房客已經和房東有不列舉扣除租金的默契⋯⋯國稅局官員表示,國民有提供課稅資料的義務,如果房客拒絕調查或者沒說實話,可以祭出稅捐稽徵法。

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其實一查資金流程就很清楚,房客不需要等國稅局提示匯款資料再說實話。相信房東也能諒解。」國稅局官員說。

udn 經濟日報 20211013

文章分頁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