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文:韓瑋倫(認證法律人) ‧ 基本人權‧政府 / 個人資料保護 ‧ 5
1 案例A與是B養殖七彩神仙魚的同好,在網路上結識,進而見面互通姓名。沒想到雙方發生七彩神仙魚隻的買賣糾紛,A委請律師對B寄發律師函,催告B出面處理,再將這個載有B姓名的律師函張貼在他的臉書網頁上,請問A的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C與D是臺北市X大廈的住戶,因社區事務而發生紛爭並相互訴訟。D主張C向社區住戶謊報學歷,在與C的訴訟案件中閱卷取得C的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影本,並以紅筆塗去C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後,張貼在X大廈的公布欄上,又交給管理員置放在X大廈大廳櫃檯,請問D的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文 圖1 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韓瑋倫 / 繪圖:Yen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法律責任(見圖1)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什麼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 A的行為不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責任 A也不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 個人資料的利用 D的行為可能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責任 D可能也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註腳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之後,加重了罰責。違反個資法,不僅要面對民事損害賠償,還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簡單的說,不只要賠錢,還可能被抓去關。 而且,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更要負起實質的監督責任,非公務機關若因違法而被處以罰鍰,負責人亦會被課以相同額度的罰鍰,可不能卸責;除非,負責人能證明已善盡防止的義務。 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個資法對於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規定每人每一事件可求償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而同一事件的最高賠償總額為2億元以下。但是若可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每人超過2萬元、總額超過2億元,則以實際的損害額賠償。 在刑事責任方面,違法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意圖營利而犯罪者,特別加重罰責,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處罰亦加重罰則,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可繼續處罰。 此外,個資法對公務機關加重責任。由於公務機關掌管大量的國民個人資料,因而必須以更嚴格的標準看待。公務機關為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只要違法就必須負損害賠償,由國家賠償;此外,公務人員經手大量人民的個人資料,若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之便,故意違法,應處以更嚴厲的處罰,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因而意圖犯法的公務人員,最高可處以7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違反個資法「公司」應負哪些責任?五、 公司蒐集個人資料,無論是當事人提供,或非當事人提供,均必須要有蒐集之特定目的,且須符合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條件(個資法第19條);如有違反,得處罰公司及負責人5萬元至50萬元以下罰鍰(個資法第47條),並得判處行為人2年以下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個資法第41條)。
違反個資法如何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 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I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洩漏個資會有哪些法律問題?也就是說我們即使蒐集個資也不能隨意使用,像是故意公布他人個資於網路上的行為,已違反對個人資料的利用規範,並足以對他人產生損害時,根據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 個資 法 是 公訴罪 嗎?他人個資別亂給!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個資法為公訴罪,千萬不要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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