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已修法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也就是說,目前「繼承」全面採限定責任 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度 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 如果遺產不足清償債務 則繼承人「不需要」以自己原本的財產去清償 這是為了保護年紀尚小的繼承人 避免債留子孫 不讓年幼的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 問題在於,仍有許多人對條文並不熟悉 一旦債權人上門催討時 例如催告信、存證信函、電話催討 民眾並非都懂得如何主張權利 因此,仍有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 以下說明如何DIY自己辦理拋棄繼承: 1.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意義: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向法院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之地位,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2.拋棄繼承聲請時點: 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3.拋棄繼承之管轄法院: 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4.聲請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一)聲請狀(下有連結可供下載)。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四)繼承系統表(下有連結可供下載)。 (五)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5.拋棄繼承之效力 (一)溯及效力(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二)對於其他繼承人之效力-應繼分之歸屬(民法第1176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三)對拋棄繼承人之效力(民法第1176-1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6.法院聲請狀、繼承系統表例稿: 請自行下載使用超連結 請自行下載使用超連結 如情況較為複雜,建議仍向律師諮詢為宜,以上例稿僅供參考。 相關繼承文章辦理繼承一定要知道的13件事 一、應備文件:(各一份) 二、注意事項: 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如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日)『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 出處:新北地方法院 http://pcd.judicial.gov.tw/?ruID=22&navID=81&contentID=235
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
專題摘要: 辦理拋棄繼承是可以自己辦理,程序上也不會繁瑣,了解以下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可自行辦理,不求人: 二、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早在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若遺產大於負債,剩餘的才算繼承者的,若負債大於遺產,那就沒有遺產可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就完全不用負擔債務。 三、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四、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當然是指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五、要怎樣辦理拋棄繼承呢?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六、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 七、辦理拋棄繼承會很難嗎?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會很難,以上提到諸如: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民眾可以加以參考撰寫,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 八、向法院寫狀子辦理拋棄繼承以後,需要開庭嗎?拋棄繼承性質上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如果有需要會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 九、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效力呢?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十、辦理拋棄繼承需要規費嗎?是的,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本文: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 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抛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 依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而因為他人抛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也要抛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得知繼承之日起3個月内向法院主張抛棄繼承。 繼承人在父母或祖父母過世時,在法定期間辦理抛棄繼承,依第1176條第5項規定 ,將由繼承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或孫子女)繼承,故在此種情形,繼承人自己抛棄繼承後,如果繼承債務多於遺產,不要忘了一併幫自己的子女或孫子女也辦理抛棄繼承,以免產生自己抛棄繼承卻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債務之情形。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與拋棄繼承的比較: 一、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以親人生前所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不必以自己原來的財產去幫忙還債。不必擔心突然冒出來的債權人向您追索過世親人生前的龐大債務(就算被追索,您也只要以過世親友的遺產為限度償還即可),但因為這樣可能會影響債權人的權益,所以當您選擇這種繼承方式時,必須向您過世親友的住所地法院呈報「遺產清冊」,以辦理限定繼承。一定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内、向親友過世時住所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如果開具遺產清冊時間不夠,則於上述期間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申請延展期間;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抛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的話,應該從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内,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遺產清冊」應記載過世親人之財產狀況以及您所知過世親人之債權人、債務人,以便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會公告一定期間命債權人報告其債權,在這段期間内,您不可以對過世親人的任何人還債,否則可能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如果過世親人的債權人不於法院公告期間内報明債權,則這個債權人只能就剩餘遺產行使權利。 二、拋棄繼承: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從親人過世起,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而由其他繼承人去繼承。就是親人過世前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您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您也不能再繼承,親人生前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您追償。過世親人生前的所有權利義務,將因您抛棄繼承,而由其餘與您同順位或次順位的繼承人繼承。因為您的抛棄繼承可能會影響債權人與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所以當您選擇這種繼承方式時,必須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您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一定要在您知道得繼承時3個月内,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您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抛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同樣是知道得繼承時3個月内,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向法院辦理抛棄繼承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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