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 補助

  1. 首頁

全站搜尋

熱門搜尋:

  • 有機農業
  • 友善耕作
  • 產銷履歷
  • 農產業保險
  • 三章一Q
  • 品質檢驗
  • 標示檢查
  • 小地主大專業農
  • 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
  • 生產追溯
  • 肥料
  • 農機

國產有機質暨微生物等農田地力肥料補助作業方式

國產有機質暨微生物等農田地力肥料補助作業方式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為補助農民使用農糧署網站登載國產有機質肥料、國產微生物肥料及農田地力肥料之品牌肥料(以下簡稱補助肥料),增進農田地力,提高肥料使用效益,降低化學肥料使用量,以提升農業生產力,訂定本補助作業方式。二、業務分工:(一)鄉(鎮、市、區)公所、農會、農業合作社場等(以下簡稱鄉鎮輔導單位):辦理轄內補助對象購買補助肥料查 ...

田裡的寶物|達海與有機的相遇

是因為她不灑農藥,也不施用化學肥料,田裡除了農作物外,還住著許多可愛的小動物。「達海」走跳在有機田區,陪伴他的是臺灣藜、小米和穗花木藍所組成的長條畫布以及柴棺龜、菊池氏細鯽。這樣生機盎然的環境背景,是爸爸媽媽孩時的記憶,現在也仍實際存在於東部的有機田區。和孩子一起閱讀這本繪本吧!融入繪本美好的故事裡,讓愛護環境與大自然和諧共生的種子,陪伴他們成長,也期待孩子們豐富的想像力,能從故事場景裡延伸到日常 ...

淨零時代,政府擴大補助有機質肥料

(111)年特別提高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噸數,由原來每公頃最高補助6公噸,提高為每公頃最高補助10公噸2萬元,增加土壤碳匯,並延續補助農民使用國產微生物肥料及農田地力肥料,農友可依作物栽培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增進農田地力,提高肥料使用效益,降低化學肥料使用量,以提升農業生產力。 農業減碳增匯從改用有機質肥料開始做起 農糧署說明,臺灣氣候高溫多雨,有機質分解快速,農田土壤有機質含量普遍不足,政府獎 ...

化學肥料原料漲幅補助計畫

化學肥料原料漲幅補助計畫111年2月8日農授糧字第1111068105號函訂定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平穩國內肥料供需,降低農友生產成本負擔,保障農友用肥權益,特訂定本補助計畫。二、 供應商產製肥料產品申請納入補助品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領有農委會核發且仍於有效期限之肥料登記證。(二)肥料登記證登記之氮(N)、磷(P2O5)、鉀(K2O)成分含量,均需高於或等於下列各項含量: ...

鳳梨釋迦轉作補助金提高 提升農民轉作意願

20萬元外,補助轉作農友有機質肥料,如慣行栽培每公頃2萬元,若為有機或友善耕作每公頃3萬元;另轉作果樹採有機或友善耕作者,可申領生態保育奬勵每年每公頃3萬元,轉型期前3年尚可額外獲得有機農業生產補貼每年每公頃5萬元。同時補助建置產銷設備,包括田間管理農機具、分級包裝及理集貨設備、冷藏(凍)運輸車輛、預冷貯藏等冷鏈設備,健全產銷供應鏈。最後該署表示,為落實推動鳳梨釋迦轉作及品種更新,該署及臺東區農業 ...

重要施政措施

機共享機制。三、推動實名制購買肥料穩定供需合理施肥為精準供應肥料,建立合理調配機制,保障農民用肥權益,推動「實名制購肥」措施, 依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建議之各類作物合理施肥量,推薦農民購買,簡化農民購肥作業,鼓勵合理施肥友善耕作環境,降低施肥成本。四、加強農糧產品安全監測 品質把關更仔細為確保全民吃的健康安心,每年進行田間及集貨場源頭蔬果、水稻及茶等農糧產品農藥殘留抽驗,並針對高風險農產品加強抽驗; ...

聰明選購有機食材 天天好食光幸福上菜

機耕作生產過程不施用化學農藥、肥料及基改物質,供應國人安全農產品,兼具保障農民生計與環境生態之良善循環,有機農業促進法於107年5月公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推廣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全國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從106年底8,098公頃,到本(111)年5月底已達到17,489公頃,4年半的時間引領國內有機友善耕作面積成長1倍以上,無論稻米、雜糧、蔬菜、水果及茶、咖啡等特用作物,都能充分供應國人日常安心 ...

農委會陳吉仲主委勘查雲林大蒜災損 籲請受災農友4月11日前至公所申請現金救助

部分,陳主委請農糧署提供有機質肥料補助,每公頃2萬元(每公斤2元),請有需求農友至農會申請。 陳主委說,本次雨害期間經臺南場評估自3月23日起即已發生,於農委會災害救助公告前已採收之農民,得由農民提出種植事實之佐證資料,如種植申報資料或照片等證明文件向公所申報災害救助,並由公所現場勘查或檢視農民於申請期間提供之照片是否達天然災害救助基準,如仍有疑義者,可由縣府邀集改良場及農糧署組成勘查小組協助審 ...

110年12月29日農授糧字第1101071491號函訂定

111年1月5日起實施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精準用肥、建立肥料合理調配機制、保障農耕者用肥權益,促進全國同一種肥料末端價格趨於一致性,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分工如下:

(一)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年度補助計畫策劃、研提及補助款撥付等。

(二)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區分署):辦理轄區內各肥料經銷商(點)有關補助肥料之庫存、進出貨流向、補助款交付、實名制購肥登錄、溢領補助款追繳、土地資料異常情形釐清等輔導及查核事項,撥付轄內供應商、經銷商(點)作業手續費及期初庫存補助款。

(三)肥料製造及輸入業者(以下簡稱供應商):申請肥料產品納入補助,於肥料實名制登記系統(以下簡稱實名制系統)提供肥料產品出貨流向資料、以扣減貨款等方式交付肥料補助款等。

(四)經銷商:運用實名制系統登錄肥料之進、出貨資料,以扣減貨款等方式交付肥料補助款等。

(五)鄉(鎮、市、區)農會及肥料行(以下簡稱經銷點):運用實名制系統辦理實名制購肥登錄、代墊(或轉帳至購肥者帳戶)肥料補助款等事項。

三、化學肥料補助分為「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及「裹覆複合肥料減碳補助」三部分,以包計算補助金額,如有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補助金額如下:

(一)「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及「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每公噸各補助運費新臺幣500元,補助金額可疊加。

(二)「裹覆複合肥料減碳補助」:每公斤補助5元,每公頃最高補助1,000公斤。

四、補助品項:以通過農糧署審查符合「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及「裹覆複合肥料減碳補助」之肥料品項為主。(以農糧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
五、補助肥料使用範圍以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為原則。
六、供應商申請肥料產品納入補助應辦理事項

(一)供應商產製(輸入)肥料產品申請納入補助品項,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領有本會核發且仍於有效期限之肥料登記證。

2.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

(1)肥料登記證登記之氮(N)、磷(P2O5)、鉀(K2O)成分含量,均需高於或等於以下含量:20-5-10、11-5.5-22、16-8-12、12-18-12、15-15-15、12-12-17、23-5-5等。

(2)供應商申請肥料產品納入「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肥料品項,肥料登記證登記品目需為雜項複合肥料(品目編號6-05),有機質成分之原料限為泥炭、風化褐煤、類腐植酸及動植物渣粕等有機質材料,並不得使用非國產之蓖麻粕、菜籽粕、椰子粕、棕櫚粕、苦茶粕及苦楝粕等六項原料。

3.裹覆複合肥料減碳補助:肥料登記證登記品目需為裹覆複合肥料(品目編號6-02),氮(N)成分含量15%以上及氮(N)、磷(P2O5)、鉀(K2O)成分合計30%以上。

4.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肥料登記證登記之氮(N)、磷(P2O5)、鉀(K2O)成分含量,均需高於或等於以下含量:46-0-0、21-0-0、0-18-0、0-0-60、20-5-10、11-5.5-22、16-8-12、12-18-12、15-15-15、11-11-11、12-12-17、23-5-5等,以及符合上項3.規格之裹覆複合肥料。

(二)供應商申請肥料產品納入補助,應檢附申請書、該產品之肥料登記證影本、肥料說明書、當期出廠價格等資料(詳附表1、2),函送農糧署審查,必要時得派員查廠,審查通過後,納入補助肥料品項。

(三)經農糧署依前點審查納入補助之肥料品項,其參考售價倘有調整,供應商應於參考售價調整實施前十五日敘明理由函農糧署備查。

(四)110年12月31日前經農糧署公告符合「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作業規範」及「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作業規範」之肥料產品,延續納入本規範之補助肥料品項,不須再重新申請。

七、補助核撥方式

(一)供應商依據實名制系統產出下游經銷點登錄之實名制購肥補助金額,於每月十日前填具補助款歸墊申請書(詳附表3),向農糧署申請上個月實名制購買化學肥料補助款歸墊,並以扣減貨款等方式交付補助款至下游經銷商(點)。

(二)經銷商收取上游供應商(經銷商)交付之補助款後,依據實名制系統產出下游經銷點登錄之實名制購肥補助金額,以扣減貨款等方式交付補助款至下游經銷商(點)。

(三)購肥者於經銷點購買農糧署公告符合補助之肥料品項,並由經銷點於實名制系統登錄購肥資訊,即可申請補助,其中「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限肥料實際運輸至花東及離島地區且購肥者於該等地區經銷點購肥,始得申請補助。經銷點得以代墊或轉帳等2種方式交付補助款予購肥者。倘經銷點先行代墊化學肥料補助款,於上游供應商(經銷商)交付補助款後自行辦理歸墊事宜;倘經銷點選擇轉帳方式,應於上游供應商(經銷商)交付補助款隔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補助款轉帳至購肥者帳戶。

(四)農糧署應將補助款撥入供應商指定之撥款帳號。

八、供應商應提供肥料流向出貨資料至實名制系統,每日至少提供一次,倘當天未出貨則於出貨日提供。未上傳出貨資料累計三次(含)且經農糧署通知而未改進者,暫停該業者肥料產品納入補助資格3個月,出貨之數量不予補助。
九、供應商提供肥料出貨資料至實名制系統,按結算期間肥料出貨數量,每公噸補助作業手續費3元。經銷商於實名制系統登錄進出貨資料等作業,按結算期間登錄肥料數量,每公噸補助作業手續費5元;經銷點於實名制系統登錄實名制購肥資料等作業,按結算期間登錄購肥筆數,每筆補助登打手續費10元(每日每位購肥以一筆計算)。
十、管考措施

(一)供應商、經銷商(點)參與本規範之化學肥料補助作業,應先簽署切結書(詳附件4、5)。

(二)各區分署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前完成抽查轄內經銷商(點)上個月上游補助款交付情形,作成查核紀錄(詳附件6)並通知農糧署。每月各縣市之經銷商(點)合計至少隨機抽選1/20(採無條件進位)家數查核,抽查方式為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

(三)各區分署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前完成抽查轄內經銷點當月份實名制購肥登錄事項,作成查核紀錄(詳附件7)並通知農糧署。每月各縣市至少隨機抽選1/20(採無條件進位)之經銷點家數查核,每家經銷點至少隨機抽選購肥者總數1/100(採無條件進位),最高抽選10位,抽查方式為電話或實地查核。

(四)經銷商(點)應配合接受各區分署查核購肥登錄庫存、進出貨流向、補助款交付、實名制購肥登錄等,倘規避妨礙拒絕接受查核,各區分署得取消該經銷商(點)參與補助資格。

(五)經查明購肥者有溢領補助款或抽查不合格者,由各區分署命其限期返還。

(六)供應商應就其製肥原料進貨憑證等資料保存三年備查,製肥原料來源倘為國內供應商產製(輸入)之肥料,需一併提供向原廠(供應商)購買原料之單據,倘未提供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本署得取消其肥料產品納入補助肥料品項之資格。

(七)供應商、經銷商(點)經查獲申報不實之補助資料或未將補助款交付下游經銷商(點)或購肥者,或有違反本作業規範者,除該筆作業手續費不予撥付及由各區分署追繳溢領之補助款項外,必要時得取消參與補助資格或移請有關單位依法查處。

(八)供應商應優先供應肥料予實名制購肥者,無故未優先供應,本署得取消其肥料產品納入補助肥料品項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