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中央主管機關於89年7月21日自內政部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又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經於90年1月20日修正施行,為配合本法之修正,並納入農會實務執行現況所需,爰擬具本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預告及邀集學者專家、有關機關、本會相關處、室等召開多次會議研討通過,於90年12月27日報奉行政院修正核定,本會於同月31日發布施行。 貳、修正要點說明如次:
參、 結語 本施行細則修正22條、增訂6條、刪除10條,修正條文超過總條文數一半,屬全文修正,修正後條文計46條;其主要為配合9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農會法及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規定,檢討修正相關條文,並考量實務面納入農會實務執行現況所需,就本法條文立法意旨加以闡述,使更符合法制需要,及有助於農會人員依法令規定自治,減少農會內部人為因素,而影響農會正常運作及耗費社會資源。 另對於改善農會實務問題之部分條文草案,在草案研修過程中雖普獲全國各地方主管機關及農會界實際參與輔導人員肯定,但因尚有法制問題考量而未能納入修正者,如農會選、聘任幹部案涉應予解除職務者,當事人常因得知判決日期或於主管機關解職處分書送達前,先行辭職或退休,以規避解除職務處分,尤其如刑事判決書等,通常僅依法送達當事人,而未通知主管機關,致屢發生有隱瞞繼續執行職務等投機或致損害農會之情事等問題,仍有待本法修正時予以納入或輔導農會建立適切之內規自律,以協助農會維護團體公益。 本書詳盡蒐羅農會各種相關法規,對於農會的相關事務有更詳盡的了解,並收錄歷屆試題和難題解析,並針對法規修訂同步更新解析內容,藉由考古題的練習,抓住出題的要領。相信只要勤加研讀,並多注意社會重要時勢,必能在考場中連連得利,金榜題名! 本書特色 ◎圖表概念解說 有疑問想要諮詢嗎?歡迎在「LINE首頁」搜尋「千華」官方帳號,並按下加入好友,無論是考試日期、教材推薦、解題疑問等,都能得到滿意的服務。我們提供專人諮詢互動,更能時時掌握考訊及優惠活動!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 二、縣(市)、鄉(鎮、市、區)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 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 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 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總幹事候聘人資格同直轄市農會。 全國農業金庫應將前項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設立專戶儲存。原全國農會專戶之款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九日前轉入全國農業金庫專戶;全國農會於轉入前已分配或核定之補助計畫由全國農業金庫繼續執行。其用途如下: 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前項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之分配及管理運用,應組成審議小組,置委員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全國農業金庫指派代表任之,其餘委員由全國農業金庫聘請下列機關、團體推選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之: 二、各級農會代表二十五人。其中基層農會代表不得少於二十人。 全國農業金庫遴聘前項審議小組委員,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者,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由專戶經費項下支應。 審議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之,會議紀錄並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全國農業金庫應於每年年底函知各級農會研提次年度符合農會輔導及推廣經費用途之計畫,並彙整提報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辦理。全國農業金庫核定各級農會之補助經費,各級農會得作為專案計畫之自籌款,另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