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 於 2022 年 12 月 25 日 上市 甲 為 A 公司 董事 其 於 A 公司 仍 登錄 興 櫃 期間 於 2022 年 9 月 5 日 以 每 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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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 於 2022 年 12 月 25 日 上市 甲 為 A 公司 董事 其 於 A 公司 仍 登錄 興 櫃 期間 於 2022 年 9 月 5 日 以 每 股 25

奉尚弼 高三下 (2021/09/11)
短線交易之利益計算很簡單,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證券交易法細則11)總結一句話:最高配最低,次高配次低,虧損不計入。計算上就(45-25)*1萬+(40-30)*1萬=30萬。但本題關鍵點在於,買入時是興櫃股票,賣出時才是上市股票,是否仍有短線交易之適用?依據157條,短線交易之規定,限於上市股票才有適用,但是興櫃股票與上櫃股票,透過62條3項準用短線交易之規定,自然興櫃股票與上櫃股票均有適用。補充另外一個可能的疑問:62條1項字面上是說「證券商與經紀商」才有準用短線交易,那董監經股如何準用呢?其實62條1項之規定,「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跟62III之規定:「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依照第三項的文義就是指說整個興櫃、上櫃的買賣均要受到本條之限制,而非僅限制主體而已。-------------------------------補充-------------------------------.....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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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mmmm 高三上 (2021/09/08)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獲得利益,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二、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不同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核計外,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證券取得或賣出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買價或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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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守文 國二下 (2021/10/23)

第六十二條立法說明(0770112):「對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短期買賣本公司股票利益須歸入公司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亦須準用,爰予增列準用。」

金管證三字第0930005911號:「上司公司董監、經理人於公司興櫃或上櫃期間取得或賣出所屬公司股票, 而在六個月內公司已上市時再行賣出或買進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計算歸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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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 於 2022 年 12 月 25 日 上市 甲 為 A 公司 董事 其 於 A 公司 仍 登錄 興 櫃 期間 於 2022 年 9 月 5 日 以 每 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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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條件

項目本國發行公司外國發行人
上市輔導或登錄興櫃 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登錄興櫃股票任一屆滿6個月。 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登錄興櫃股票任一屆滿6個月。
  • 股票或存託憑證已在海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得免6個月輔導期或免登錄興櫃滿6個月;但已下市6個月以上者,不適用之。
  • 股票或存託憑證已通過海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審查,於審查通過有效期間內,可縮短輔導期或登錄興櫃不少於2個月。
申請公司定位 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並應由推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意見說明。
設立年限 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2年以上。 申請公司或其任一從屬公司應有2年以上業務紀錄。
公司規模 申請上市時普通股股份發行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1,000萬股以上。
市值及財務標準 申請上市時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第一類:
  •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
  • 營業收入:最近四季合計不低於1億元
  • 有足供掛牌後十二個月之營運資金
第二類:(限生技醫療事業)
  •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
  • 有不低於足供掛牌後十二個月營運資金之125%
  • 新藥公司核心產品通過第一階段臨床試驗
第三類:
  •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
  • 有不低於足供掛牌後十二個月營運資金之125%
股權分散 記名股東人數50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5%以上或滿500萬股者。
陸資持股限制 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但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關專案許可。
公司治理
  •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並至遲於股票上市買賣前完成獨立董事之選任及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
  •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並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
  •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中獨立董事至少2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 申請上市前應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
集中保管
  • 董事、總經理、核心技術人員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5%股東,應將其於上市申請書件上所記載之各人個別持股總額之全部,扣除供上市公開銷售股數,提交集中保管。
  • 核心技術人員係指研發主管、營運相關技術主管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且在公司任職之股東。
  • 應提交集中保管之股票,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6個月後始得領回四分之一,其後每屆滿6個月可繼續領回四分之一,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2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上市前公開銷售 申請公司應提撥不低於擬上市股份總額3%,且不得低於50萬股(限普通股股票),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及應提出主辦證券承銷商認購之股數後,採全數詢價圈購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但應提出承銷之股數超過300萬股者,得以不低於300萬股之股數辦理公開銷售,並以募集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為限。
主辦證券承銷商持續輔導 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三個會計年度止持續委任IPO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法遵作業,惟證交所認有延長委任期間之必要時,配合延長之。

上市公司基本資料

上市公司基本資料彙總報表 (證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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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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