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金可以領回嗎

未確定的判決,原告可持法院准予假執行的前審判決,將擔保金提存至法院後,對被告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反之,被告也可以依前審判決,將判決應給付之金額提存至法院(反擔保)以停止假執行。

這些原告或被告繳納給法院的擔保金,在訴訟終結前,都由法院所保管,但如果訴訟結束了,該如何向法院取回擔保金?

擔保金的用途是什麼?

我們要先知道,這個擔保金的用途是什麼?

像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先為終局執行的程序,都是在判決確定前,讓債權人先保全或滿足債權的手段,但既然還沒判決確定就先強制執行了,難保最後的判決結果變成是一場誤會,誤查封、誤強制執行了,這時候,債務人的權益如何彌補?

所以才需要由債權人先繳納擔保金到法院,才准予強制執行,而這筆擔保金,就是當誤查封、誤強制執行時,讓債務人舉證其因強制執行所受損害後,得從中取償。

同樣的,債務人為免於假執行、免於假扣押所為的反擔保,先讓強制執行程序停了下來,若之後債務人還是敗訴,則反擔保金,就是利於債權人對之強制執行、取償之用。

如何向法院聲請取回假執行的擔保金?

承前所述,擔保金的功用,在於確保受擔保利益人之後的取償權。而在訴訟終結後,擔保金一直擺在法院也不是辦法,可是如果冒然讓擔保人領回,又可能損及受擔保利益人的取償權,所以需要一個衡平的作法,例如設計一個制度,推定受擔保利益人無意取償時,就讓擔保人領回。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第106條前段規定:「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第一步:催告對方行使權利

依前述規定,想要領回假執行擔保金者,要先「催告」對造限期對擔保金行使權利,催告的方式有兩種:

  1. 自行寄存證信函:寄「存證信函」給對造,催告對造若有意對擔保金行使權利,應於函到後20日內行使,否則我方即向法院申請領回擔保金。
  2. 請法院發文催告:請法院寄發對造「限期行時權利通知函」,催告對造若有意對擔保金行使權利,應於法院所定期間(法院定的時間可能比20天還長,例如30天)內行使。

第二步:對方未行使權利,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所謂「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當對造收到通知,未向法院起訴主張強制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時,即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向法院提出聲請,應書立「民事返還擔保金聲請狀」,檢附:訴訟終結之證明文件(例如確定判決)、提存書、催告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向法院遞狀聲請。法院審核通過後,會下「准許領回提存物」之裁定。 

取得裁定後,填寫「取回提存物申請書」,向法院提存所提出申請。接著先回家,再依提存所告知的時間,到法院提存所領取法院准許領回的文件,到法院配合銀行取款。

擔保金可以領回嗎

債權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前,須先除去假扣押裁定及強制執行程序。

我兒子因車禍關係與一家貨運公司訴訟,為防止對方脫產,拿出120萬執行假扣押。官司勝訴後,該公司早已脫產解散,人也不見,請問取回款項的程序為何?

法律評析

債權人先撤銷假扣押才能領回擔保金

法院要求執行債權人

  • 提存擔保金目的,在於債務人若遭假扣押受損害時,可用該筆金錢填補損害。故債權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前,須先除去假扣押裁定及強制執行程序。
  • 若執行債務人已不知去向,則須聲請法院准予用

  • 公示送達方式,使執行債務人有機會收到行使權利的通知,登報正是方式之一。
  • 遵行上述程序即可聲請法院返還提存物,在收到法院准予的裁定後,若債務人住所不明,則於聲請的同時,一併聲請准予公示送達裁定書。等收到法院准予領回提存物及公示送達裁定後,須再次依公示送達方式登報通知「執行債務人」。公示送達期間屆滿後,即可向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回提存的擔保金。

    程序如下

    1、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2、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3、依公示送達方式,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
    4、現實上做公示送達動作(如登報)。
    5、聲請法院返還擔保金。
    6、須將准予取回擔保金的裁定,再次公示送達通知相對人。
    7、公示送達期間屆滿後,向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回提存擔保金。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一、撤回假扣押聲請狀應陳明撤回之理由,副本自存,正本向法院遞狀。如因情勢急迫致不及向法院投遞狀紙時,應直接向法院執行處經辦人員聯繫,逕行作成撤回假扣押筆錄,以減省撤回假扣押之作業時效。

    二、債權人撤回假扣押時,如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未受假扣押查封者,應向法院聲請發給撤回執行證明書,俾利辦理取回擔保提存金之用。

    三、如遭受查封之債務人不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之情況,債權人得依如下方式取回:
     1.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於接獲裁定10日後,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
     2.向債務人發存證信函催告,內容敘明「倘因假扣押致其權益遭受損害,請於20日內行使一切權利,如逾期不行使視為放棄權利,同意債權人取回擔保提存金。如債務人經20日後均未行使權利時,即可據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擔保提存金。
     3.接獲法院核發返還擔保提存金裁定書10日後,即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提存金裁定確定証明書」。惟債務人行蹤不明致無法送達時,應辦理公示送達。

    四、取回擔保提存金手續,債權人辦理假扣押擔保金提存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轄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1.法院命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者。
     2.假扣押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者。
     3.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業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
     4.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法院和解或調解成立者。
     5.提存出於錯誤,經法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提存金確定者。
     6.相對人簽具同意書並出具印鑑証明同意債權人取回提存物者。辦理取回擔保提存金之手續須依其理由填寫,檢附原提存書、委任狀及相關証件送交提存所,接到核准發還之批示後按指定日期即可據以向法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持向指定銀行領取。

    • 首頁
    • 常見問答

    聲請取回提存物應備之書狀及文件?

    • 回上一頁
    • 友善列印
    • 轉寄友人

    取回提存物應備之書狀及文件

    一、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二、原提存書;如提存書遺失者,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其取回金額逾新臺幣3萬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1日之新聞紙存卷
    三、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依其原因,分別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二)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者,應提出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四)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但支付命令以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以前確定者為限。

    (六)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七)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八)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應提出筆錄影本。
    (九)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應提出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十)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及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十一)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應提出相當確定之證明。

    (十二)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應提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四、領取手續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五、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一)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二)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三)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 發布日期 : 108-09-21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返還擔保金確定書要多久?

    3.接獲法院核發返還擔保提存裁定10日後,即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提存裁定確定証明」。 惟債務人行蹤不明致無法送達時,應辦理公示送達。

    假扣押擔保金如何取回?

    領回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 .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

    假扣押擔保金拿的回來嗎?

    如果在假扣押處分、執行的執行程序實施前就撤回執行,可以要求執行處發給你證明書,就可以直接證明書向提存所領回你的提存款。 債務人給你同意你領回擔保金的同意書,經過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返還確定。

    如何領回提存金?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