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確定的判決,原告可持法院准予假執行的前審判決,將擔保金提存至法院後,對被告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反之,被告也可以依前審判決,將判決應給付之金額提存至法院(反擔保)以停止假執行。 Show 這些原告或被告繳納給法院的擔保金,在訴訟終結前,都由法院所保管,但如果訴訟結束了,該如何向法院取回擔保金?
我們要先知道,這個擔保金的用途是什麼? 像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先為終局執行的程序,都是在判決確定前,讓債權人先保全或滿足債權的手段,但既然還沒判決確定就先強制執行了,難保最後的判決結果變成是一場誤會,誤查封、誤強制執行了,這時候,債務人的權益如何彌補? 所以才需要由債權人先繳納擔保金到法院,才准予強制執行,而這筆擔保金,就是當誤查封、誤強制執行時,讓債務人舉證其因強制執行所受損害後,得從中取償。 同樣的,債務人為免於假執行、免於假扣押所為的反擔保,先讓強制執行程序停了下來,若之後債務人還是敗訴,則反擔保金,就是利於債權人對之強制執行、取償之用。
承前所述,擔保金的功用,在於確保受擔保利益人之後的取償權。而在訴訟終結後,擔保金一直擺在法院也不是辦法,可是如果冒然讓擔保人領回,又可能損及受擔保利益人的取償權,所以需要一個衡平的作法,例如設計一個制度,推定受擔保利益人無意取償時,就讓擔保人領回。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第106條前段規定:「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第一步:催告對方行使權利依前述規定,想要領回假執行擔保金者,要先「催告」對造限期對擔保金行使權利,催告的方式有兩種:
第二步:對方未行使權利,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所謂「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當對造收到通知,未向法院起訴主張強制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時,即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向法院提出聲請,應書立「民事返還擔保金聲請狀」,檢附:訴訟終結之證明文件(例如確定判決)、提存書、催告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向法院遞狀聲請。法院審核通過後,會下「准許領回提存物」之裁定。 取得裁定後,填寫「取回提存物申請書」,向法院提存所提出申請。接著先回家,再依提存所告知的時間,到法院提存所領取法院准許領回的文件,到法院配合銀行取款。 債權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前,須先除去假扣押裁定及強制執行程序。 我兒子因車禍關係與一家貨運公司訴訟,為防止對方脫產,拿出120萬執行假扣押。官司勝訴後,該公司早已脫產解散,人也不見,請問取回款項的程序為何? 法律評析 債權人先撤銷假扣押才能領回擔保金法院要求執行債權人 若執行債務人已不知去向,則須聲請法院准予用 遵行上述程序即可聲請法院返還提存物,在收到法院准予的裁定後,若債務人住所不明,則於聲請的同時,一併聲請准予公示送達裁定書。等收到法院准予領回提存物及公示送達裁定後,須再次依公示送達方式登報通知「執行債務人」。公示送達期間屆滿後,即可向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回提存的擔保金。 程序如下 1、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一、撤回假扣押聲請狀應陳明撤回之理由,副本自存,正本向法院遞狀。如因情勢急迫致不及向法院投遞狀紙時,應直接向法院執行處經辦人員聯繫,逕行作成撤回假扣押筆錄,以減省撤回假扣押之作業時效。 二、債權人撤回假扣押時,如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未受假扣押查封者,應向法院聲請發給撤回執行證明書,俾利辦理取回擔保提存金之用。 三、如遭受查封之債務人不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之情況,債權人得依如下方式取回:
四、取回擔保提存金手續,債權人辦理假扣押擔保金提存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轄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聲請取回提存物應備之書狀及文件?
取回提存物應備之書狀及文件一、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