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訴訟 法 73 條

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對於法人、機關、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前條所定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前項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如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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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1.06.22  修正之第 3-1、19、57、58、66、104、104-1、107、114-1、125、125-1、131~134、146、150、157、175、176、178-1、194-1、219、227、228、229、230、232、234、237-2~237-4、237-6、237-9、237-11、237-16、237-26、238、244、249、253、254、256-1、259、263、266、272、273、275~277、294、300、305~307 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增訂之第 15-3、49-1~49-3、98-8、122-1、125-2、143-1、228-1~228-6、253-1、259-1、261-1、263-1~263-5 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第八節節名、第三編第一章章名、第三編第二章章名;刪除之第 235、235-1、236-1、236-2、241-1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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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已接近尾聲,把握最後的幾天,今兒個特別起了個大早,衝到台北連看兩場電影,

        正當還沉浸於劇中情節,回味無窮之際,

       (【柯南~戰慄的樂譜】和【 慾望城市】  都值得一看喔!)

        抵返家門 ,    信箱前 那意外的訪客

        單薄瘦小, 卻讓人無法忽略它的存在......

       也讓全家馬上手忙腳亂、雞飛狗跳起來.........

(全家,其實只有自己和老媽啦!但,那就不得了了!)

  「掛號信?」我說

     「又要跑一趟了!真麻煩」老媽嘀咕著

這幾天,連續來了好幾封掛號信,碰巧都是遇到我們有事外出之時

       先前老媽已經汗水淋漓地在大太陽底下,幫我跑了好幾趟郵局,領信兼強身了

況且根據以往經驗 領掛號 多半沒什麼好事

最怕的是收到意料之外的交通違規罰單

(開車嘛 在所難免)

不然就是收到被小妹拿去當「人頭」---- 買股票所得的股利支票

      (其實也是少得可憐,況且錢是她的)

還有風險呢! 何樂之有?

       (不過這年頭,當「人頭」好像沒事, 全推說是「別人指使的」就好了......)

        更扯的是, 遠在天國的老爸,   竟也有一封掛號信招領?

         真不知道,是誰寄給他的!?

         真想請郵局告訴我們, 要如何去領取 

「行政訴訟文書?!老媽!快來看看!不對勁......」,發現新大陸般, 瞬間我尖叫了起來

      沒錯,以前沒收到掛號信,  郵差給的都是明信片般大小的「郵件招領通知單」

      眼前出現的卻是A4規格, 較大張的「郵務送達通知書」........

      看到了嗎?(照片) 天呀!我開始緊張起來......

       光是最前面那幾行-

                                「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    貼黏本通知書......」   就夠令人膽戰心驚了吧!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尤其是「行政訴訟文書」被打勾之處........,那六個大字?!

       

行政 訴訟 法 73 條

         什麼是「行政訴訟文書」?這是啥米?訴訟?和誰?

         行政?自己沒有兼行政工作呀,那來行政??

         有人要告我嗎?何方神聖?有一種不祥的預感......

          方才大螢幕帶來的沉澱和幸福, 已消失殆盡, 難道自己無意中做錯了什麼事?犯小人?

          或者是--「我不殺伯仁, 伯仁因我而死」 ?

          滿是禍從天降、晴天霹靂的不吉利

 這幾年只有帶資優班呀? 難道犯了什麼法?

而且不是自己主動要帶這個班的,是校長.....哦!不!是局長請託的

         怎麼會這樣......  

         不斷回想, 胡亂地、拼命地往腦袋中塞擠推演出各種可能造成行政訴訟的原因

         就是丈二金剛 摸不出頭緒來.......

         快樂悠閒了兩個月   難道遭到懲罰了??

         哇!

行政 訴訟 法 73 條

      「快去領回來看看吧!」在旁乾著急,幫不上忙也急得如熱鍋上螞蟻的老媽催促著

       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

       騎上車, 五分鐘後進了郵局, 交了相關證明文件和私章後   

       領到這封讓自己心情七上八下, 如坐針氈,足已死上好幾個世紀的小信封袋

       迫不及待   扯開  

       What? 

       竟是

      「停車費逾期催繳單.......」

      「......」

        說不出一句話來 ----80元(停車費30加上工本費50元!!什麼是工本費??)

       所謂--「行政訴訟文書」謎底已揭曉  就是這個???

   區區小錢   訴訟什麼?    有那麼嚴重嗎?????

       無言......

       全身上下不知已死了多少個細胞!!

       不過,只是停車費未繳而已,  真是如釋重負呀!虛驚一場

        但「信用」是自己的第二生命! 我們怎麼可能沒繳錢?就算自己忘了,老媽也會一旁提醒

       時間是七月二十三日,地點在桃園○○路上!翻開月曆,  用力想....., 想半天, 真是老了!

        那天因有要事確實去桃園找過小妹,也的確在路邊停了車------

        找!找收據! 回家後和老媽兩人翻箱倒櫃地馬上倒出雜草般的收據堆,在裡面拼命地找

       希望能找出蛛絲馬跡

       一方面是為了證明自己絕非耍賴      一方面是不相信我們兩人會同時如此地迷糊......

      然後----

    「找到了!七月23......」換老媽狂喜了大叫了!

    「當天在便利商店就繳了!」

      拍照存證......

     

行政 訴訟 法 73 條

        農曆七月末最大的驚嚇,終於真相大白, 故事已接近尾聲?

        唉、哎、哀......三聲無奈

        正當打電話到有關單位, 盼能洗刷污名, 銷掉不良記錄時,

       電話另一頭卻傳來:

    「小姐!我們幫妳查清楚了,電腦上顯示,那天妳路邊停車有兩次喲!只繳了一張停車單,另一張並沒

       繳......」

      還有一張!?

      哇哩咧!收據到那裡了??????

     「媽......」又有一個女人開始尖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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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怒氣 ,最後當然是怎麼找也找不到第二張收據........

        更令人懊惱的是, 到底那天有沒有路邊停兩次車,毫無印象; 有沒有繳費兩次---不知道!!

        沒有證據就只有乖乖的繳80元了,唉!恐怕去收驚都還不只這些錢呢!

        奉勸大家平日要養成保管好收據以備查用的好習慣!不要像自己如此地迷糊呀!

        哈哈~自我解嘲的LKK!老囉!?最近常常在找東西......

       不過,對於有關單位,還是有些建議---「行政訴訟文書」,可不可以不要用這麼嚇人的字眼??

        還有,這封信有一處非常不合理:

        

行政 訴訟 法 73 條

              看到了嗎?諸格友!第二行-

                 「如果您已繳停車費,於收到此繳費通知單時仍須依限繳納工本費50元整」  ?

              Why?憑什麼?

若已繳交費用,那麼應是便利商店或政府相關單位的疏失吧!為何車主要多付工本費???

莫名其妙!

慶幸自己找不到收據,也好!至少不必為了區區50元,和某些單位爭吵、耗時間、生悶氣!

              也有些稍稍的理解,為什麼有些人打官司是為了爭一口氣,而-----

              不是為了錢!

               學到很多!

               這次經驗是個很好的教訓!

P.S.1、附上老爸上週的「郵件招領書」照片做紀念,到底是誰寄的?

     老媽曾請郵局內的先生幫忙查看,內容好像是股票什麼的.......,

             也不能領(雖然他的私章我一直收藏著留念)

             該不會,老爸生前背著我們買了很多股票吧!

              那我們不就差一點就“發”了 (.......陷入白日夢中)

         

行政 訴訟 法 73 條

          2、差點忘了!「慾望城市」是限制級的,未成年不宜......(不要像上會看「○龍」一樣, 又有人回家

                後跑去偷看!)

          3、還是感謝政府相關單位,在回覆查問時非常地客氣,台灣公務人員的服務態度,果然進步很多!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 行政訴訟第七十三條是什麼呢?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之規定。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是什麼?

條文內容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行政訴訟包括什麼?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規定(參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基本上可以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 在給付訴訟部分,可以再進一步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及第8條)。 此外,行政訴訟法亦另有規定「維護公益訴訟」及「選舉罷免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條及第10條)。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故為寄存送達者,除須具有不能依前二條為送達之情形外,並須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始有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