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民國111年2月24日 針對雇主聘僱外國人在臺就業,或外國人欲來臺尋職,本文依據證件類別及職業身分摘要說明,並於文末宣導聘僱合法外國人之審查方式。 一、外國人在臺工作證件 (一) 工作許可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雇主欲聘僱外國人在臺工作,須與外國人簽訂聘僱契約,並準備相關文件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也可委託仲介代辦,工作許可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另外,自由藝術工作者、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外國學生則可自行申請工作許可,不必透過雇主申請。以下依據各身分職業,統整說明資訊及線上申請平臺: 透過雇主申請
👉 在聘僱許可獲准後,須申請<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外國籍船員則不在此限。
👉 外國籍船員須於上船服務前辦妥<任職簽證>、<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及<中華海員總工會會員證>。 外國人自行申請 符合以下⾝分職業,可⾃⾏向勞動部申請⼯作許可,不必透過雇主:
(二) 就業金卡 就業金卡為結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4證合1的證件,符合條件之港澳及外籍專業人士(不含中國大陸籍)可「自行申請」、「由雇主申請」或「委託代辦」,可於入境前或入境後申辦,以下為摘要說明,詳情可參閱<什麼是臺灣就業金卡?>:
(三) 尋職簽證 外國人才欲來臺尋找工作,可於入境前申請尋職簽證,每年限額1千名。
(四) 其他相關資訊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二、聘僱外國人須知 如上述所言,雇主欲聘僱外國人,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該名外國人之工作許可,不過持有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外籍學生以及領有就業金卡者,則不在此限。為協助雇主合法聘僱外國人,以下針對應聘者為「外籍配偶」及「外籍學生」,統整聘僱時應檢查的事項,也可以參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居留證查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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