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 下ㄧ題
9.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多少 公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106 年 - 106年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交通助理員-交通法規#61023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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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X 國二地理下第三次26. 日本地區受其環境條件的限制,目前發展的工業特色,不包括下列何者? (A)出口貿易為主 (B)勞力密集產業 (C)原料仰賴進口(D)沿海地區�... 5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國一歷史下第一次三、根據以下三則資料。請問: 資料甲:受世界思潮影響,日本政府自覺應改革殖民地的體 制,開始高倡日台合一,並認為日本本國法律原則也應適�... 50 x前往解題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特殊車輛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不受限制(道交規則第113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第111條、第112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使用燈光 (道交規則第109條)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1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101條第3款(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變換燈光1次)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不得駕車情形 (道交規則第114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三、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四、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三十公分。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二、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 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 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