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

1F

謝旻 小一上 (2016/06/09)

第一百十一條 [函釋]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 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 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 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 ,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第一百十二條 [函釋]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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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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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多少 公分?
(A)40 公分
(B)60 公分
(C)80 公分
(D)10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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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106 年 - 106年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交通助理員-交通法規#61023

答案:B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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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
    私人筆記( 1 )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

1F

Wanyi Peng 小三上 (2017/12/11)

大車100cm  ,小車60cm

檢舉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

2F

chiangpinyi 大二下 (2018/01/0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

檢舉

3F

Stanley Lin 高三下 (2018/02/25)

然後想補充一點 可能會混淆的 (我就是 哈哈XD)

臨時停車的規定是60公分

然後停車的規定是40公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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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國二地理下第三次

26. 日本地區受其環境條件的限制,目前發展的工業特色,不包括下列何者? (A)出口貿易為主 (B)勞力密集產業 (C)原料仰賴進口(D)沿海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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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

前往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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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國一歷史下第一次

三、根據以下三則資料。請問: 資料甲:受世界思潮影響,日本政府自覺應改革殖民地的體 制,開始高倡日台合一,並認為日本本國法律原則也應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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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

前往解題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

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特殊車輛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不受限制(道交規則第113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第111條、第112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使用燈光 (道交規則第109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

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

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

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

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

或同向前方1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101條第3款(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變換燈光1次)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不得駕車情形 (道交規則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

超過8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三)吸食毒品

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

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

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三、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四、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三十公分。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二、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

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

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