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各會員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在保全作業應遵循之原則如下: 一、收付之外幣幣別經約定後,即不得與新臺幣或其他外幣幣別間辦理相 互變換。 二、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外幣之收付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 三、有關契約之轉換及變更應依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 自律規範之規定辦理。 四、每年應至少一次向要保人揭露本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險金 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其提供 方式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之。
一、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本業 二、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三、訂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 四、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險種以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及健康保險為限 五、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
六、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七、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 八、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 九、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除應依中央銀行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外
十、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外 十一、人身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本業務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