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追訴期?

什麼是追訴期?

超过追诉时效属于刑事法律后果消灭的情形,同类情形还包括赦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自诉案件撤诉等。追诉时效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根据

这个制度的设立与刑罚的目的有关,最初大家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对侵害法益对行为回以对等的惩罚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坚持这一观点的话,设立追诉时效制度就是非正义的,对犯罪人就应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生生世世追诉不息。既然后来设立了这个制度,说明大家的观念是发生了变动的。

现在普遍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不再是报复,而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依据“改善推测说”,当一个人在犯罪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老老实实,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他不会再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人身危险性了,那么某种程度上来说,刑罚的目的已经得到了满足,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了。

只有理解了这个问题,才好理解追诉时效相关规定的本意。

二、追诉期限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轻罪社会危害性小,追诉期限短,重罪社会危害性大,追诉期限长。这个没什么好讲的。不过追诉时效的规定有一个很容易让人搞混的点需要提醒一下。

刑法条文中每一个术语都有严格的限定范围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用数学术语来说,以上就是大于等于,以下就是小于等于。“不满”“超过”“不足”就不包含本数,用数学术语来说,就是大于或者小于。

法条中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指的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量刑范围中最高点。最高点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是五年,也就是说,不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诉期限是五年。有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诉期限就是十年了。同理,不可能判到十年的案件,追诉期限是十年。有可能判到十年的案件,追诉期限就是十五年。

比如盗窃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第一档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只能判到三年,那追诉期限是五年。升一档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话,最高可能判到十年,那追诉时效是十五年。这些罪名都是没有十年追诉期限的。

而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名在这一档量刑时最高是可以判到五年的,对应的直接是第二档追诉期限十年。这个罪名没有五年的追诉期限。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节点

追诉期限的起点为犯罪行为实施之日,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连续状态终了之日起算。比如非法拘禁罪,如果一直拘禁被害人十几天,那么从拘禁状态结束之日起算追诉期限。这个问题不大,关键问题是追诉期限应该截止计算到哪一天。

关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只要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届满前立案,就不算超过追诉期限,但也有学者认为追诉期限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限,必须在追诉期限届满前完成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否则就应当因超过追诉期限而停止追诉。

从法条原文来看,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那么反过来说就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都还是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的。最起码说明立案侦查并不能发生中断追诉期限的效果,在立案之后追诉期限仍然需要继续计算。

而且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些情形中第二条就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如果立案之前就已经过时效的,就不予立案,如果侦查阶段发现过时效的应当撤案,审查起诉期间发现过时效的应该不起诉,审判阶段发现案件过时效的应该终止审理。

我们一位同事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就是这样,嫌疑人很多年以前将人打成轻伤,当时公安立了刑事案件,双方协商赔偿之后,公安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不了了之。2018年司法机关将这个案件翻了出来。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在追诉期内立案,不存在过时效的问题。移送到检察院的时候,我同事坚持案件虽然立案,但之后嫌疑人正常在家工作生活,没有任何逃避侦查行为,追诉时效已经过掉了。最终检察院采纳,做了不起诉决定。

四、追诉期限的中断或延长

追诉时效制度不是为了放纵犯罪,对于有必要追诉的案件,仍有方法中断或者延长追诉期限。

第一种情形是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的,追诉期限中断,从后罪发生时重新起算。比如2003年实施抢劫行为,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诉期限是15年,那么在2017年又入户盗窃,那么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2017年起从新计算15年。如果前罪的追诉期限已经过掉了,那么就只计算后一个犯罪的追诉期限了。

第二种情形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后逃避侦查的,不受时效限制。这个里面的逃避侦查就有点讲究了。

之前在南师大杀人案破获的时候,很多同仁都在讨论追诉时效的问题,讲到这个“逃避侦查”,大家意见不一。有人认为犯罪之后只要隐匿行踪、让司法机关无法查获就算是逃避侦查,但我认为逃避侦查应该是有积极主动的行为才算。比如实施了改名换姓、远走他乡、整容、做假身份证明等等增加侦查难度的行为才算逃避侦查,最起码也要是司法机关找上门排查的时候拒绝交代罪行。

如果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回到家里,该吃吃该喝喝,该上班上班,生活方面没有任何变动,只是因为公安一直没有查到他,这种是不属于逃避侦查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安已经掌握了犯罪行为人,甚至也挂了网逃,但犯罪分子一直在家没有潜逃,公安始终没去抓人,这种也不能算逃避侦查。哪怕公安在追诉时效内立了案,最后过了追诉时效的也不应该再继续追诉。

第三种情形是被害人控告,应当立案而司法机关未予立案,这种也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这个规定是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刑事案件中并不一定都有受害人,很多法定犯比如持有型犯罪等都没有受害人。在有受害人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担心超过追诉时效的,一定要提出控告。

最后一个保底的情形,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极其严重的刑事案件,超过20年追诉时效的,只要最高检核准,仍然可以追诉。所以,担心一些经典悬案超过时效会无法追诉也是没有必要的,只要是社会影响力极大的恶性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向最高检申请并得到核准,是可以继续追诉的,

追诉时效制度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合法利益,同时敦促司法机关及时高效处理案件。公权力也不能任性地躺着睡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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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見問題FAQ

常見問題FAQ

什麼是法律追訴期?

16年前,彰化一名男子犯下殺人罪。日前,經檢方偵辦,並以殺人罪起訴。
國家有權訴追犯罪,制裁犯罪行為人,但追訴權的行使有時效限制,這也是大眾時常耳聞的「法律追訴期」。
追訴期是指犯罪發生後,檢察官於一定的期間內沒有起訴行為人,國家的追訴權因而消滅,事後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刑責。
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期的長短,依法定刑責的高低有所不同。
追訴期的計算,原則上以犯罪成立的當下起算,但若犯罪行為有繼續的狀態,例如犯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則自侵害開始,犯罪行為即持續進行,至解放之時才算行為結束,這種繼續犯的類型則以行為終了時起算(刑法第80條第2項)。而時效會因檢察官的起訴或犯罪者逃亡遭通緝而停止(刑法第83條第1項)。
過去犯殺人、重傷致死等最重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法定追訴期為30年,但因生命權的侵害是最為嚴重的犯罪類型,經民國108年修法,凡發生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犯罪,始不再受追訴期時效的限制(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也就是說,追訴期永遠不會消滅,直到行為人死亡前,國家都有權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當然,若時效完成,但檢察官仍為起訴,法官自不該繼續審理,應為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2016年年末,被媒體列為「三大懸案」的劉邦友及彭婉如命案屆滿20年的追訴期,將無法追訴兇嫌;但是警方強調只要查獲新的證據,依然會積極偵辦,還給被害人真相與公道。
再早幾年,江國慶冤案被平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人為了加速破案而以刑求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然而最終台北地檢署以追訴期已過而對被告等人不起訴處分,引起國人的嘩然。
追訴期是刑法上時效的一種,又究竟什麼是時效呢?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呢?

2016年年末,被媒體列為「三大懸案」的劉邦友及彭婉如命案屆滿20年的追訴期,將無法追訴兇嫌;但是警方強調只要查獲新的證據,依然會積極偵辦,還給被害人真相與公道。

再早幾年,江國慶冤案被平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人為了加速破案而以刑求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然而最終台北地檢署以追訴期已過而對被告等人不起訴處分,引起國人的嘩然。

追訴期是刑法上時效的一種,又究竟什麼是時效呢?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呢?

刑法下的時效意義和規定

大家或許會有疑問,當一個人有犯罪的事實不是就應該受到處罰嗎?怎麼可以就只因為過了一段時間就讓原本應該懲罰的人沒事了?不過換個角度思考,悲慘世界裡的尚萬強曾經在假釋期間越獄逃跑,不過就此洗心革面,幾十年後當個照顧員工的好老闆、甚至當個照顧百姓的好市長,如果忽視這幾十年從善的事實、依舊要他就很久以前的事情受處罰,好像也不太盡人情。

因此,法律就設計如果長時間不對某件事請處理就會失去效力,我們稱為維護「法安定性」,也就是追訴期是對永續存在的一定狀態事實加以尊重,以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但為了平衡個案正義和法安定性,追訴期應該設定多長的時間才合理,就由立法者去決定了。例如在104年立法者就將刑法追訴權的期間拉長,將原先最長的追訴期間20年增加為30年。

制定法定追訴期的目的除了法安定性的追求外,也可能包括避免證據已經滅失而造成誤判的風險、已經喪失處罰的需要性等原因。

刑法下的時效有分兩種,「追訴權」以及「行刑權」。

所謂的追訴權,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一旦行為人被起訴,或是依法律規定應該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時,追訴權時效就停止計算。

已經過追訴權的案件,即便行為人已經逮捕、證據確鑿,檢察官還是應該給予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縱使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還是會做出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什麼是追訴期?

什麼是追訴期?

而行刑權,則是被告被法院判決應該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卻經過一定時間沒有執行,就不能再對被告處罰。行刑權的時效因刑罰執行、或依法應該停止執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不能繼續執行、或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就停止計算。

什麼是追訴期?

(相關內容可參考:江鎬佑|追訴權時效)

告訴權和追訴權是不同的意義

從上說明可知,新聞報導常聽到名人說:「我要對XXX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是對「追訴權」的誤解,追訴權沒有保留不保留的問題,追訴權也是由檢察機關發動、而不是由受害者。而這句耳熟能詳的句子或許是想說明「不排除對XXX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及233條規定,犯罪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提起告訴;或被害人已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可以在不違反被害人明示的意思下提出告訴。「告訴」,就是對檢察機關舉發行為人違反刑法的行為。

但要對加害人提起告訴,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但條文並沒有提及「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便知悉犯人後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對犯下非告訴乃論罪的行為人提起告訴。

其他法律下的時效
除了刑法中國家對人民處罰有時間期限外,所有的權利都有時效,避免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不安定狀態。俗稱「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就是時效最好的寫照。

在民法中私人之間主張權利也有時效的限制。民法的時效就比刑法更多元了,包括「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時效取得」等等。民法的時效意義也是為了追求長久的現狀安定性。

消滅時效,就是原本有機會向他人請求相關的權利(法律稱為「請求權」),但因為一定時間經過後就不能再主張了。一般時效是15年,但也有短期的5年、2年的時效。

民法上的消滅時效和刑法的時效有所不同,後者是權力消滅而不能再行使,前者則是產生「抗辯權」、而不是直接發生權利消滅的效果。也就是說,如果大胖向小瘦借錢,過了20年小瘦向大胖要錢,大胖可以以時效消滅拒絕還錢;但如果大胖向小瘦還錢了,事後大胖就不能以時效消滅而要小瘦把錢退回去。

什麼是追訴期?

除斥期間,就是可以因為權利人單方主張而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法律稱為「形成權」),因為一定時間不主張就不能再主張。例如,民法規定,因為詐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必須在發現詐欺時的一年內、或意思表示後十年內不撤銷,就不能再撤銷了。

時效取得,是物權法上,因為長時間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他人的東西,就會產生一定的權利。例如在他人土地上蓋房子,原則上地主可以要求拆屋還地,但如果地主經過15年都沒有向屋主主張土地所有權,屋主可以主張因為時效取得的原因而享有地上權的利益。

行政法上也有請求權時效的規定,是行政機關的請求權是5年、人民向行政機關的請求權原則上是10年。又行政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與民法不同,因此行政法上的權利如果時效完成則權利消滅,不能再主張。

追訴期多久?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為何要有追訴期?

法律制裁犯罪,不只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更是為了撫平犯罪造成的傷害,讓被害人及加害人能回歸正常的生活(讓被破壞的法秩序回復安定)。 因此,如果隨著時間經過,被害人的傷痛已被撫平,此時應該沒有再對犯罪進行追訴、重新揭開被害人的傷疤的必要(再次將已回復安定的法秩序打破)。

追訴期怎麼算?

追訴期的計算,原則上以犯罪成立的當下起算,但若犯罪行為有繼續的狀態,例如犯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則自侵害開始,犯罪行為即持續進行,至解放之時才行為結束,這種繼續犯的類型則以行為終了時起算(刑法第80條第2項)。 而時效會因檢察官的起訴或犯罪者逃亡遭通緝而停止(刑法第83條第1項)。

詐欺追訴期多久?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故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罪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溯為20年,所以詐欺罪的追溯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