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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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市民並具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補助條件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28,838元)者。

補助項目

一、補助所得未達1.5倍標準者,由本市補助保險費70%,被保險人自付30%。
二、補助所得未達2倍標準者,由本市補助保險費55%,被保險人自付45%。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至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全家人口(含一親等直系血親、配偶、申報扶養者)身分證明文件。
四、國民年金保險繳費單。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薪資證明、離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表)、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或在學領有公費證明、現役或服刑、羈押、拘禁證明、診斷證明、受監護宣告證明、退休俸或撫卹金資料等)。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申請辦理
或洽詢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7-3308580或3368333轉2443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是多少?

  • 福利項目說明

    福利名稱:

    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含改列、增列、減列及申復

    福利說明:

    一、新北市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任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 (111年即15,800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80,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400萬元。 二、補助內容: (一)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補助生活費新臺幣(以下同)12,393元。 (二)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6,358元,另戶內未滿15歲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802元。 (三)三款低收入戶:戶內未滿15歲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802元。 (四)二、三款未滿25歲列冊之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不含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博士班、碩士班、公費安置收容及在學公費生),每人每月補助在學生活補助費6,358元(申請人需每學期將在學證明文件送至戶籍地區公所審核補助資格)。 (五)列冊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8,836元;若為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7,759元;同時為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其補助款擇優領取。

    補助內容:

    1.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補助生活費新臺幣(以下同)12,393元 2.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6,358元,另戶內未滿15歲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802元。 3.三款低收入戶:戶內未滿15歲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802元。 4.二、三款未滿25歲列冊之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補助在學生活補助費6,358元(申請人需每學期將在學證明文件送至戶籍地區公所審核補助資格)。 5.列冊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8,836元;若為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7,759元。

    承辦單位:

    社會救助科 承辦人員:徐先生、王小姐、楊小姐、蘇先生、王小姐 連絡電話:(02)2960-3456轉5641、5645、5677、5643、5681 傳真:(02)29666556

    應備證件:

    一、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國民年金繳款單、商業保險單、股票帳戶之交易內頁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基金帳戶對帳單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全文)影本…等。 四、新北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五、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六、新北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七、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八、全戶戶籍謄本。

    申請方式: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戶籍地區公所或社會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處理期限:

    44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表單下載: 前往檔案下載頁面(另開新視窗)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

一、服務內容: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則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只能擇一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最高至25,250元為限。
發給低收入戶年節慰問金。

二、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8,682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台灣制定各項社福法令、制度、辦法、要點中,規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的數據。《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計算,係依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不同行政區劃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訂定。

1980年《社會救助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未訂定前,該標準或因應此標準設定的社福補助方法屬單行法規,不過標準與現今實施標準基本相同。比方2000年當選之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未成年時之家庭,就曾於社助法未實施前,依照「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被列入低收入戶,並接受地方政府之社福經濟補助。而當時陳家適用之「全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恆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細項的「第一款低入戶」,即俗稱的三級貧民或三級貧戶。

簡介编辑

依照此標準訂定的福利門檻,攸關老人福利、敬老津貼、甚至各種醫療補助。簡言之,凡中華民國國民在於特定條件下(如無恆產),如果個人或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下,則稱為低收入戶。略高於此標準者,則稱為中低收入戶。而這範圍之個人或家庭,就可依照各項法令申請社會救助,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與災害救助。

就法源來說,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訂定源自《社會救助法》,該法明定該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計算编辑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的基準點為所在行政區劃之平均生活消費支出數據。其中,行政區劃區分為台灣省、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與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八區域。

低收入戶裡面又分為三款。第三款者為「全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三分之一,而全戶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第二款者為「全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三分之一,而全戶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三分之二者」而第一款者則是「全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恆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而第三款收入戶又有非正式的「三級貧民」、「三級貧民戶」、「三級貧戶」的俗稱。

引用範例编辑

與台灣社福制度關係密切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於中華民國各項法律大量引用,而通常是用來福利施予的門檻與標準。舉例而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裡面,就規定老人所寄籍家庭,「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者」,每月發給新台幣7,200元。而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每月發給新台幣3,600元。

引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的法令编辑

除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外,就今中華民國法令而言,攸關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的法令相當多,約計有數十種法律辦法所設門檻與此標準有關,這裡面,尚不包含單行法規或條例辦法,

涉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的主要法令計有:

  • 醫療法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法律扶助法
  • 刑事訴訟法
  • 老人福利法
  • 兵役法
  •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辦法
  •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 緊急救護辦法
  • 災區民眾重建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參考網站编辑

  • 台中市社會局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新北市社會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