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 事業 登記 證 負責 人 變更

本辦法依商業登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商業登記以電子申請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並以其所指定之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送電子申請文件。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送達商業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電子方式作成及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公文下載平臺;該電子公文經商業或其代理人下載者,與紙本公文送達有同一效力。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送達前,須經商業或其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送達之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商業或其代理人下載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商業或其代理人未於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臺後五個工作日內下載電子公文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文,改以紙本公文送達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受輔助宣告之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輔助人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輔助人之同意書。

商業經營之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其申請商業各類登記事項,應附具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申請變更登記:

一、負責人變更: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變更: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增加後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減少資本額者,免附;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四、所在地變更: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五、商業名稱、所營業務及其他變更事項之登記: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六、出資額轉讓變更:轉讓契約書;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商業轉讓者,應由受讓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轉讓登記:

一、申請書。

二、轉讓契約書。

三、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商業與他商業之營業合併而成為一商業,應由存續商業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營業合併登記及消滅商業之歇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合併契約;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商業之繼承,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登記之:

一、申請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協議書。

四、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五、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七、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因法院判決確定申請前項登記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以法院確定判決代之。

獨資組織變更為合夥組織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變更組織登記: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及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合夥契約書。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第六條第四款文件及下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

商業暫時停止營業,應檢具申請書;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停業登記。

前項規定,於商業辦理復業登記時準用之。

商業終止營業,應檢具申請書;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歇業登記。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已登記之商業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代理經營之登記。

商業申請經理人之任免或調動,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任免或變更之登記:

一、申請書。

二、經理人任免或調動有關之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商業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者,其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委任分支機構經理人之證明文件及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商業分支機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一、申請書。

二、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商業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應檢具申請書;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分支機構廢止之登記。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其名稱得繼續使用。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得申請更正之登記事項,以文字錯誤或遺漏者為限;其涉及登記內容者,應申請變更登記。

本辦法規定之文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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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變更登記

序號

應備書件

表格

範例

注意事項

1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docx(另開新視窗)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odt(另開新視窗)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範例_負責人變更).pdf(另開新視窗)

2

委託書

  • 委託書.docx(另開新視窗)
     
  • 委託書.odt
  • 委託書.docx(另開新視窗)
     
  • 委託書.odt

1.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2.左列委託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3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4

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授權書.docx(另開新視窗)

  • 授權書.odt

  • 授權書.docx(另開新視窗)
     
  • 授權書.odt

1.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
2.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3.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出入境許可證,在國內住居所等證明文件。
4.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如授權書)。
5.左列授權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5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及附表)

  • 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doc(另開新視窗)

  • 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odt

  • 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doc(另開新視窗)

  • 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odt

1.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
2.遺失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

3.左列遺失切結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6

環保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正本

1.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
2.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02)2953-2111分機1070。

7

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且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設廠(新北產業園區、土城工業區、林口工二工業區),應檢附本項文件。

8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製造許可文件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且產品為石油煉製、菸酒、食用酒精、非食用酒精、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魚槍及管制刀械等,應檢附本項文件。

9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範例).odt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範例).pdf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且產業類別為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應檢附左項文件。

10製造流程圖
  • 製造流程圖.doc(另開新視窗)

  • 製造流程圖.odt

  • 製造流程圖-範例.doc(另開新視窗)

  • 製造流程圖-範例.odt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且產業類別為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應檢附左項文件。

11

規費新臺幣3,000元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附註:

  1.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文件份數原則上為一式1份,惟倘認定涉事業主體變更且產業類別為17、18、19高風險工廠為一式4份,工廠位屬政府開發區者,應另加1份。

  2. 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營業登記變更負責人哪裡辦?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第六條第四款文件及下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

行號可以變更負責人嗎?

一、如委託代理申請,應附具委託書1 份。 二、申請書第1 頁「申請事項」欄之「負責人變更」欄下打「ˇ」。 三、申請書第1 頁之基本資料欄商業「所在地」及負責人「住居所」請 依戶政機關編定門牌填寫,其中負責人「住居所」請填寫戶籍地址 。

公司負責人變更需要多久?

一、按「公司應於每次減少資本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為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2條及15條所明定。 代表公司負責人未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檢具文件辦理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營業登記地址可以更改嗎?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2.章程影本(同縣市遷址免附)。 3.股東會議事錄影本(同縣市遷址免附)。 4.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