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一、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訂定本校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二、目的: (一)藉由定期主動檢查安全衛生事項,預先發現不安全與不衛生因素,並設法消除或控制,以防止災害發生,保障校內工作者(如:教職員工、學生)之安全與健康。 (二)改進不安全與不衛生的工作環境、機械設備及動作行為,宣示校方關心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 (三)建立各種機械設備良好之檢查、保養制度,增進校內工作者之作業安全,並延長機械設備使用年限。 三、權責: 法令規定之檢查項目均應納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中,但作業場所可依據各該場所之實際狀況,增訂檢查項目並執行書面記錄(檢查紀錄表須保存3年),安全衛生環保中心提供各單位諮詢與督導。 安全衛生環保中心:自動檢查實施管理計畫、表單(例)之擬訂。 安全衛生環保中心主任:自動檢查實施管理計畫、表單(例)之審核。 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承辦人:自動檢查表之擬訂與執行。 各工作場所負責人:自動檢查表之審查/核准。 四、作業內容: (一)作業內容說明: 對於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及作業檢點,應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並以檢點手冊、檢點表等為之。確實依據自動檢查實施項目表(如附表1所示)查詢校內機械、設備、或作業是否需進行自動檢查,各項機械設備之檢查項目(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週期,填入自動檢查計畫中(如附表2所示),各單位可依據前述計畫期程確實執行自動檢查。自動檢查時應確實填寫自動檢查紀綠表(如附表3所示),各單位應依自動檢查紀綠表按時檢查、陳核,並建檔保存三年。 (二)自動檢查類別:
五、自動檢查計畫之實施: (一)各單位設備、機械等以全部或部份交付承攬時,應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實施執行自動檢查;並將實施內容包括自動檢查計畫及自動檢查紀錄表以書面送交主管單位存查,自動檢查紀錄執行單位必須保存一份,以備查核。
(1)設備或設施日常性之保養及維護作業,依相關之機器設備操作與保養作業指導書執行。 (五)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應就下列事項紀錄
(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紀錄注意事項
(七)發生不安全衛生狀態及行為處理注意事項:
(八)專業技術事項之安全衛生定期檢查、設備合格檢查應按時檢查,危險性機械、設備應委請(代)檢查機構,經檢查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才能使用。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九)學校應統計於本年度校內所執行自動檢查結果,並依據統計結果分析本年度之執行成效,以作為未來改善之依據。 六、本計畫經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嗣後修訂時亦同。 自動檢查的類別有哪些?自動檢查之類別. ● 指定機械之定期檢查(整體和指定項目)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3 – 26條). ● 指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指定項目)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7 – 44條). ● 指定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5 – 49條). 自動檢查分為幾大類?1. 適法性的檢查。 2. 安全巡視。 3. 定期檢查。 4. 重點檢查。
自動檢查由誰執行?勞工、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該規定為之。
自動檢查誰負責?事業單位實施 安全衛生自動檢查 由雇主綜理負責,雇主應依有關規定責成 其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 員,就其所掌勞工安全衛生及自動檢查範 圍交辦並執行。 事業單位實施之自動檢 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受該管區檢查 構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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