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 (二)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與輔導辦 法第十一條。 二、目的:協助本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 生活、學習、心理、情緒、社會及職業等之適應能力,提供適性教育 ,以充分發展潛能。 三、輔導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經「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身 心障礙學生。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四、輔導組織: (一)各校應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 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立任務編組之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 (二)各校得設置資源班或資源教室,提供學生多元安置及適性教育, 以充分發揮潛能。 (三)各校應視個案實際需要.成立專案輔導小組,協助輔導身心障礙 學生相關事宜,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繫、協調與規劃是項輔導工作 。輔導小組應每學期召開會議,研商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事宜 。 (四)學校應遴選熱心或受過特殊教育訓練之教師擔任身心障礙學生之 學業及生活輔導工作。 (五)各校可運用社團或選派具服務熱忱之同學,訓練助人技巧、成立 志工學伴團隊,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適應等問題。 五、輔導原則: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應重視學生個別化輔導,包括彈性課程的 設計、多元化評量、優勢能力的學習及具體經驗的獲得。 (二)學校應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以增進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及身心健全發展。 (三)學校有關單位、人員及家長應密切配合,且主動聯繫各師範院校 特教系、特教中心、醫療機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等單位尋求資 源與協助,或申請身心障礙專業服務團隊協助,以發揮整體輔導 與相互支援之功能,並充分利用學校及社會資源。 六、輔導工作要項: (一)學生輔導方式: 1.始業輔導: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於開學前或開學後二週 內協助安排相關教師、輔導教師、認輔人員、志工及身心障礙 學生,舉行座談,以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2.個別與團體輔導:依學生個別差異、需要、問題及類別,採定 時或不定時之個別或團體輔導。必要時主動申請本市專業團隊 或視、聽障巡迴教師配合協助。 3.巡迴教師及專業團隊輔導:各校視學生特殊需求,主動向本市 專業團隊及巡迴輔導教師申請提供服務。 4.鼓勵參與課外活動:鼓勵身心障礙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項社 團活動,並培養合群、樂觀進取之人生觀。 5.親師生座談會:各校定期規劃辦理親師生座談會,視需要邀請 特殊教育及其所需輔導方面之相關學者專家辦理專題研討,藉 以溝通觀念,了解問題,以達解決困難之目的。 6.辦理個案研討:依個別化原則,瞭解身心障礙學生之生活及學 習適應,擬定進行適性輔導,期達融合教育之效。 7.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各校除了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完整 基本資料外,應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8.個別化轉銜計畫(ITP):各校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高中職 時應結合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規劃提供轉銜服務。 9.轉銜輔導:各校提供就業職業訓練相關訊息,並培養職場適應 知能,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就業之能力,對於即將畢業之身心障 礙學生,應就其需求,安排適切的轉銜輔導。 (二)教師專業知能進修: 1.各校教師出缺時應優先任用有特教專長背景教師。 2.鼓勵教師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課程訓練,以提昇教師擁有 特教專業知能研習三學分或54小時研習時數,逐年提高特教專 業知能教師人數比率。 3.辦理教師知能研習,增進教師輔導知能,協助輔導身心障礙學 生之學習適應。 七、成績考查: (一)考查原則: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應考量個別需要,以個別化為 原則,提供適性與多元化評量。 (二)考查內容: 1.德性成績之考查:比照高中(職)學生成績考查辦理,惟可依 其特殊身心需求,彈性調整出缺勤規定。 2.學業成績(含體育成績、軍護成績、職業學校實習成績)之考 查:依個別化教育計畫安排適當學習課程,並訂定學習目標及 評量標準,採適性與多元化評量。 八、經費與設備: (一)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輔導鐘點費、行政業務費,公立學校依 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於每年八月底前擬具輔導實施計畫,函 送教育局專案申請補助(每學年補助輔導鐘點費及行政業務費額 度,由教育局視預算及各校身心障礙學生數比率分配之),不足 經費由各校自行籌措,以共同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導事宜。 (二)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如有特殊需求,安排醫師、相關專業人員 、專門技術人員、輔導教師等提供資源教學或支援服務,可專案 向教育局申請補助。 (三)設備得視實際需要由政府預算補助充實之。 九、訪視及追蹤輔導: (一)各校應提出輔導成效報教育局備查。 (二)教育局聘請學者專家以及資源中心等相關人力成立高中職特殊教 育訪視小組,規劃至各校訪視輔導,以檢討工作成效及心得經驗 交流。 十、附則:各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績優者,得核實報教育局獎勵之。 :::
所有條文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應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依本辦法規定訂定適切之生涯轉銜計畫,並協調社政、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學生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學校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專科以上學校應納入學生特殊教育方案,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召開轉銜會議,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與依個案需求建議提供學習、生活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並依會議決議內容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 前項轉銜服務資料包括學生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學習紀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與家庭輔導紀錄、專業服務紀錄、福利服務紀錄及未來進路所需協助與輔導建議等項;轉銜服務資料得依家長需求提供家長參考。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 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前項安置場所於兒童報到後一個月內,視需要依接收之轉銜服務資料,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特殊教育方案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學生,表達畢業後無升學意願者,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學生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生本人、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並於會議結束後二星期內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完成通報。 學生因故離校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學校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議,並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完成通報。 前二項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應由通報網將轉銜服務資料通報至社政、勞工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銜接提供福利服務、職業重建、醫療或復健等服務,並由學生原就讀學校追蹤輔導六個月。 各級學校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提供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之執行成效,應列入各主管機關評鑑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