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5 年人身保險業務員- 保險實務@ 部落格名稱 #2 107 年- 107保險實務
#4 52下列敘述何者為真?A 人身保險制度有助於解決社會人口老年 ... #6 人身保險對社會的功能 #7 人身保險業對社會的影響 #8 人身保險的意義、起源與發展、功能~轉載@ 一朵芸的地圖 #9 第1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人身保險(Personal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預定的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是對社會保障不足的一種補充。 人身保險的特點(1)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 大多數財產保險是補償性合同,當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補償性制,如醫療保險。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準。保險公司在審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並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準、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 (2)長期性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其保險期限長。個別人身保險險種期限較短,有幾天,甚至幾分鐘的,如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和高空滑車保險,則另當別論。投保人身保險的人不願將保險期限定得過短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對人身保險保障的需求具有長期性;另一個原因是,人身保險所需要的保險金額較高,一般要在長期內以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才能取得。 (3)儲蓄性保險 人身保險不僅能提供經濟保障,而且大多數人身保險還兼有儲蓄性質。作為長期的人身保險,其純保險費中大部是用來提存準備金,這種準備金是保險人的負債,可用於投資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於將來的保險金給付。正因為大多數人身保險含有儲蓄性質,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權利。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沒有這些權利。 (4)不存在超額投保、重覆保險和代位求償權問題 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所以人身保險一般不存在超額投保和重覆保險問題。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險金額不高的過分。同樣代位求償權原則也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如果被保險人的傷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既能從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損害照償要求,保險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人身保險分類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健康保險:是以非意外傷害而由被保險人本身疾病導致的傷殘、死亡為保險條件的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遭受意外傷害為保險條件的保險。 其中人壽保險的業務範圍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兩全保險。 生存保險:以約定的保險期限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養老年金保險。 死亡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兩全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和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共同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簡易人身險。 人身保險的作用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風險意識的增強,居安思危不僅體現在對物質補償的需求上,而且發展到越來越多的人尋求養老的保障、死亡的憮恤、傷殘的給付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個體經濟、集體經濟的發展,醫療、待業、住房、分配製度的改革等,都使人們對人身保險有了進一步的需求。 1、開展人身保險是對國家社會保障措施的必要補充。根據實際需要設計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險,可以滿足人民的要求,促進社會安定。 2、俗話說的好,人有旦夕禍福。人的一生中無法避免疾病、年邁和死亡,人身保險可以起到有備無患的作用,無論對家庭還是個人,都可以提供各種保障,解決經濟上的困難,解除後顧之憂,使人民安居樂業。 3、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人身保險的潛力很大,將分散的、小額的保險費積少成多,並利用壽險資金長期性的特點加以充分運用,使一部分消費基金轉化為生產基金,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被保險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為通過資金運用,進一步壯大了保險基金。 1、不可爭條款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時限後,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2、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主要是針對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而真實年齡又符合合同約定限制的情況下而設立的,法律與保險合同中一般均規定年齡誤告條款,要求保險人按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調整。 3、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指如果保險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未按時交付分期保險費的,法律或合同規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寬限時間,在此期間,即使未交納保險費,仍能保持保險合同效力。 4、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和復效條款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險合同在有效期間內,由於缺乏某些必要條件而使合同暫時失去效力,稱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合同可以恢複原來的效力,稱為合同復效。 5、自殺條款 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人也出於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壽保險合同中都將自殺列入保險條款,但規定在保險合同生效較長的期限後被保險人自殺行為,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險人預謀保險金而簽訂保險合同。 6、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 現金價值不因保險合同效力的變化而喪失。 7、保單貸款條款 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在積累一定的保險費產生現金價值後,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數額內,以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單作為質押,向其投保的保險人或第三者申請貸款。習慣上稱為保單貸款或保單質押貸款。 8、自動墊繳保費條款 該條款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9、受益人條款 它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 第一節 人身保險的意義、起源與發展 一、人身保險的意義 保險是風險移轉方法之一種,就是一種「多數人合作,以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制度」。 千千萬萬的人,大家出極少數的錢,交由壽險公司彙集成為龐大財力,作妥善的運用與管理,一旦有人發生不幸或約定的情況時,根據公平合理的制度,給予他所需要之補償,保障他本人或眷屬安樂的生活,也就是一種用大多數人的力量來「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社會互助經濟保障制度。
(一)最早的人壽保險雛形:公元一世紀羅馬的一個宗教團體,會員繳納定額入會費,在他死亡時,他的遺族可領取一筆喪葬費用。 (二)歐洲基爾特組織:類似同業工會,由職業相同者基於相互扶助精神所組成的團體,除了保護會員職業上之利益外,對會員的死亡、火災、疾病、竊盜等災害,也共同出資救濟。 (三)英國友愛社組織:專以社員及其配偶的死亡、年老、疾病等給予金錢為重心,已經可以算是一個保險組織。 ◎ 早期的人壽保險,因缺乏科學計算基礎,並不為大多數人所重視。 (四)從「生命表」(或稱死亡率表)運用於計算人壽保險的保費開始,所謂生命表,就是利用大數法則(通常採用10萬人為統計對象),統計出來的死亡率表。 (五)公元1762 年英國倫敦「衡平保險社」首先根據生命表,按照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計算合理的保險費,由於趨於制度科學化,人壽保險從此受到大家重視。 (六)人身保險經過200多年來的發展,目前已經成為自由經濟國家的一種社會保障經濟制度,和民主主義、勞工福利合為現代生活的三重保障。 第二節 人身保險的功能 一、人身保險對個人的功能 (一)後顧無憂,晚景可恃:人身保險的「滿期保險金」及年金保險按期給付的年金,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準備。 (二)安定就業,穩定發展:雇主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或企業年金保險,並負擔大部分保費。如此,增加工作安定性,工作效率也提高。 (三)保證信用,有利投資:採取專設帳簿、盈虧自負之投資型商品,強調投資及保險兼顧,未來的投資報酬率完全屬於保戶的,除保險公司可脫離利率風險,同時也讓保戶有投資機會。 (四)享受優惠,稅捐減免:繳納的保險費依法可從所得額中扣除,滿期保險金也不用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基本所得在新台幣600萬元以上之個人,若投保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領的保險給付需扣繳所得稅,同一申報戶3000萬以下的保險金不計入。 (五)保險理財,一舉兩得:以投資型保險為例,兼具保險保障與理財投資功能,消費者可得保險保障,還可借用專家理財,享有投資功能與資本增值,對抗通貨膨脹。
(一)互助共濟,社會安寧:社會多數人參加保險,形成一個互助共濟的大團體,團體中的每一個人都能獲得保障。 (二)促進教育,提高素質:人身保險保障家庭經濟穩定,使子女受教育機會不致因突發事故而中止。 (三)鼓勵儲蓄,平均財富:不按期繳納保險費,則保險契約將會停效或終止,無形中含有一種強迫儲蓄的性質。 (四)大眾理財,豐富多元:部份商品有最低保證收益的設計,讓大眾享有保障的同時,降低了投資風險的不確定性。
(一)形成資本,以增國富:壽險公司收集及保管保險費,匯成大量資金,為國家各項經濟建設提供長期而大量的資金。 (二)穩定經濟,安定政治:人身保險具有調整社會財富的功能,使每一個人的經濟生活得到適當的保障。並可使勞資間的糾紛,得以消弭或減低。 (三)健全經營,整合金融:在市場利率持續走低,而結合證券投資的壽險商品,可降低壽險公司的經營風險,進而發揮穩定國家經濟,達到金融市場進一步整合的功能。 (四)透過再保,拓展外交:壽險公司為了分散危險,將所承受保險的一部分,向國外的再保險公司再保,一方面將損失由更多保戶來分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