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另「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及「擬定基隆河成功橋上游河截彎取直後兩側土地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二都市計畫案內「住商用地」部分,因仍屬土地使用分區之「住宅區」範圍,取消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適用。惟上述二計畫區內,前已依原發布之都市計畫說明書申請綜合設計獎勵,並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且核備在案之個案,不受此限。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一)獨立住宅。 (二)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 七、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一)醫院、療養院、診所、藥局、助產所、精神科醫院。但不包括傳 染病院。 (二)衛生所(站)。 (三)醫事技術業。 八、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一)兒童、少年、殘障、老人福利機構、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產 後護理機構、獨立型態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 (二)其他公益性社會福利機構。 九、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一)郵政支局、代辦所。 (二)電信分支局、辦事處。 十、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一)消防隊(分隊部)。 (二)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三)民防指揮中心。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0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1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2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3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4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5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6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7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8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9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0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1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2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3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4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5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6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7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8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9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0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1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2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3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4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5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6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7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8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9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0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1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2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3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4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5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6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7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8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9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0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1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2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3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4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5 中華民國72年4月25日府法三字第09339號令發布中華民國77年7月18日(77)府法三字第254029號令修正發布第八、九、二十一、二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