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三、另「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及「擬定基隆河成功橋上游河截彎取直後兩側土地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二都市計畫案內「住商用地」部分,因仍屬土地使用分區之「住宅區」範圍,取消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適用。惟上述二計畫區內,前已依原發布之都市計畫說明書申請綜合設計獎勵,並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且核備在案之個案,不受此限。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一)獨立住宅。
  (二)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

七、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一)醫院、療養院、診所、藥局、助產所、精神科醫院。但不包括傳
        染病院。
  (二)衛生所(站)。
  (三)醫事技術業。

八、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一)兒童、少年、殘障、老人福利機構、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產
        後護理機構、獨立型態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
  (二)其他公益性社會福利機構。

九、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一)郵政支局、代辦所。
  (二)電信分支局、辦事處。

十、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一)消防隊(分隊部)。
  (二)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三)民防指揮中心。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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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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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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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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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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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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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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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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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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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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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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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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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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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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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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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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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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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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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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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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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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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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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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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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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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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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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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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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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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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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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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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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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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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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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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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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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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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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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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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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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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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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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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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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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球類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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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72年4月25日府法三字第09339號令發布中華民國77年7月18日(77)府法三字第254029號令修正發布第八、九、二十一、二十二條
中華民國82年11月2日(82)府法三第82084652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83年6月28日(83)府法三第83035605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八之一條、第九之二條
中華民國85年1月8日(84)府法三第84087353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中華民國85年7月12日(85)府法三第85047399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九之二條
中華民國88年4月30日府法三字第8802981700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府法三字第8900164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十五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91年8月27日府法三字第0910808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六、七、八、九、三十五、三十六、九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府法三字第09427346200號令修正第八、八之一、九之一、十三、二十一、二十五、三十五、三十六、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五、七十六、八十七、九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府法三字第09532354700號令修正第十三、二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府法三字第09730109000號令修正第九十七條之七條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府法三字第09931780400號令修正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八十六條之一及增訂
第八十條之五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府法三字第10031529700號令修正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三;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府法三字第100323069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部分條文(原名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府法綜字第1076032718號令修正公布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府法綜字第1086006687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府法綜字第1103005274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第八條、第八十三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府法綜字第1103034507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第八十五條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府法綜字第1103056977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府法綜字第1113044312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