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 加給

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給之給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二、組織法規: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機關:指依組織法規設置,並兼具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對外行文等要件者。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駐外人員因國內外職期輪調調回國內服務時,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於回國服務後三年內,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職責繁重、工作具有危險性之職務加給及工作性質特殊者之專業加給,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者,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為陞任,加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其加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二、所任主管職務因配合機關組織調整調降職務列等,致所支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三、由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配合簡併加給表,致改支後之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得經行政院核定,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但在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加給差額有案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前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再陞任本機關職務或調任其他機關職務者,其加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技術或專業加給各職等支給數額,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評定之。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比值辦理,並定期檢視調整。

前項比值訂定前,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支給數額,仍依行政院核定數額支給。

加給均以月計支。但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前項每日計發金額之標準,以當月全月加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

二、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

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

三、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

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之期間,其所給與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

請事假已逾規定期限之期間或曠職之期間,其按日扣除之俸給,包含各種加給。

停職人員經依法復職,其停職期間應補給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

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二、失蹤或停職之職務。

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第一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

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本辦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支給數額,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銓敘部擬訂方案,送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待遇」相關問題 41~50

Q41 、如果現在 9 等 4 級自願降 8 等職務,薪水怎麼算?如果於 50 歲滿 25 年自願退休, 55 歲起領 8 成薪可領多少薪水?

A41 、一、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務加給係指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可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其職務加給,係指主管職務之加給。二、有關本案 9 等 4 級自願降 8 等職務薪水疑義,其專業加給基於保障法,可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即如銓敘審定八職等應可照支八職等專業加給,佔八職等主管缺可領八職等之主管加給。另 50 歲滿 25 年自願退休 55 歲起領 8 成薪一節,建請台端逕連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項下之「試算區」,已建置「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 101 年修正版)」 https://iocs.mocs.gov.tw/precal/ADA1060000/ADA1060000_frm.aspx 試算或逕洽貴服務單位人事詢問,以上敬請參考!

Q42 、請問如果在離島或高山偏遠地區服務,年資加給如何計算?可已有機會提早退休嗎?

A42 、有關台端所詢年資加給計算一案,經查地域加給中「年資加成」之訂定,旨在鼓勵山僻、離島地區之公教員工能久任其職,且以實際服務山僻、離島地區者方得計支。次查行政院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台七十九人政肆字第二四○○○號函訂頒「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支給標準表」備考五規定:「本表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算,每服務當地時間滿一年,按本俸加百分之二計給,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六年六月三日七十六局肆字第一四八三○號函規定:「公教員工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整個月者,其薪津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調至「各機關學校公務員工地域加給支給標準表」所列山僻、離島地區服務之公教員工,應自其服務當地時間滿一年之翌日起,按本俸加百分之二計給年資加成,最高以上述地域加給支給標準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至於是否有機會提早退休一節,茲因年資加成係鼓勵山僻、離島地區之公教員工能久任其職而訂定,退休則採實際任職服務年資是否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而定,與年資加成無涉。

Q43 、請問薦六代理單列薦七之主管,其主管及專業加給應如何給?

A43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三、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如有家屬在臺,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之期間,其所給與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請事假已逾規定期限之期間或曠職之期間,其按日扣除之俸給,包含各種加給。停職人員經依法復職,其停職期間應補給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表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二、失蹤或停職之職務。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第一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綜上,薦六代理單列薦七之主管,其主管及專業加給支領薦七主管及專業加給。

Q44 、薦七課員(我)代理薦八主任病假 28 天(7/9-8/15):請假的薦八主任之主管加給是否正常核發照領不誤?是否因薦七代理人領了主管加給而薦八主任不能領(重領)? 代理的薦七課員如自願放棄領主管加給是否可以?

A44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三、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如有家屬在臺,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之期間,其所給與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請事假已逾規定期限之期間或曠職之期間,其按日扣除之俸給,包含各種加給。停職人員經依法復職,其停職期間應補給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表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二、失蹤或停職之職務。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第一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綜上,薦八主任主管加給依上開規定應正常核發,薦七代理人依規定可支領主管加給。

Q45 、請問組織規程編制內主管職務人員,因機關業務需要由 A 單位支援 B 單位並實際擔負領導職務,可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A45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因此,支領主管加給必須符合二要件,一為組織法規規定,二為實際負領導責任,本案宜由服務機關視實際情況依上開規定核實認定.

Q46 、 86 年以薦六職等擔任藥師職務,90 年轉換醫院且中間工作年資無間斷,以師級給薪,薪資減少約 3000 元,與同樣薦六轉師級但無換工作場所相比是否有稍欠公平

A46 、查行政院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臺八十九人政給字第二一一一一六號函核覆事項四略以,茲以制度之改變,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保障當事人之既有權益,同意現職醫事人員於辦理改任換敘後,其改支俸給項目或數額標準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仍予維持或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新俸給規定支給。是以,應以改任換敘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為基準日,而非指生效日期(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惟改任換敘後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前述新規定支給。」在案。請酌參.

Q47 、請問學校老師公差已請領差旅費,其所遺之課務排代,學校是否要須支付代課鐘點費?抑或由出差老師自行支付代課鐘點費?

A47 、台端所詢公差一案,依據銓敘部 81 年 6 月 1 日(81)台華法一字第 0715107 號函以,公差係公務人員奉長官指派,離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公務。因此公差為處於執行職務狀態,僅其執行職務之地點須離開其固定辦公場所而已。另銓敘部 74 年 12 月 27 日(74)台華典三字第 60304 號函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有關公假定義之第一項: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學校安排代課及核支代課費。(如係代表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仍以「公差」登記。)綜上,公差係由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者,亦即上班地點改公差地點,例如: 1 帶學生參加比賽。 2 代表學校出席各項會議者。另各項研習須請公假:採列舉式,惟 1 研習會 2 座談會 3 研討會 4 檢討會 5 觀摩會 6 說明會須請公假,可支領往返交通費,學校安排代課及核支代課費。有關奉派與奉准之區別: 1 、奉派:學校安排代課及核支代課費 並支交通費。( 1 )嘉義縣政府來文敘明公假且案內 名冊載明由何人參加。( 2 )嘉義縣政府來文敘明公假且案內指名各處室承辦人員參加。( 3 )嘉義縣政府來文敘明公假且規定務必指派 1 人或若干人(未特定人)參加,須經單位主管指定何人參加並經校長核准或校長依職權指派參加。 2 、奉准:課務自理並且不支交通費。( 1 )自行報名參加並經校長核准。( 2 )獲邀參與評審並經校長核准。( 3 )擔任非本校主辦活動比賽工作 人員或裁判。相關資訊請連結 ccs.cyc.edu.tw

Q48 、請問委任第 5 職等助理員代理職務列等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主任(期間為 3 個月),是否可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支領薦任第 7 職等主管加給、薦任第 7 職等專業加給(扣除已發委任第五職等補差額)?

A48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表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二、失蹤或停職之職務。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第一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綜上,委任第 5 職等助理員代理職務列等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主任(期間為 3 個月),依上開規定支領薦任第 6 職等主管加給。

Q49 、請問代理教師於學期中請產假 2 個月,是否還有薪資可領?

A49 、台端所詢代理教師於學期中請產假 2 個月是否還有薪資可領一案,依規定娩假 42 日並可領薪資,惟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生出具之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娩假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教師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 6 日,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 21 日為限,請參酌。

Q50 、幼稚教育法以確立雙導師制度,但班級人數 15 人以下者,僅其中 1 人為導師 想詢問編制一班的幼稚園 教師搭班組合是正式老師兼任園長和長期代課老師 以前規定兼任行政加給 不能同時領取導師費但日前有來份公文 有關公立幼稚園(幼兒園)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係依幼稚教育法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辦理,爰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 年 10 月 5 日局給字第 0930029537 號函規定同意公立幼稚園(幼兒園)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得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且因公立幼稚園(幼兒園)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係依法辦理,爰有關公立幼稚園(幼兒園)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免再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 請想問一下 導師費是由誰領取?

A50 、查行政院民國七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台七十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惟事涉實務認定問題,仍請洽服務機關辦理或向縣政府承辦人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