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檔案蘊含政府各項施政紀錄,見證國家發展及傳承歷史,檔案管理人員肩負完善執行各項管理業務及維護國家珍貴資產的重責大任。我國檔案法自民國91年1月1日施行以來,本局陸續制定及研擬、修正相關配套法令,並兼顧實務運作需要,編輯出版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期使檔案管理實務運作有所依循,處理步驟與流程邁向標準化。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局長 林 秋 燕 謹識 107年12月 ※展售訊息※ 網路購買可於以下網站選購: 附加檔案: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您知道機密檔案歸檔點收相關作業規定及做法與一般檔案不同嗎?為落實機密檔案歸檔點收,俾益於後續管理、保密及查檢等作業,本文將綜整機關經常詢問之實務問題,輔以相關規定說明,並以淺顯易懂的舉例方式,讓您hold住機密檔案歸檔點收。 壹、機密檔案的範疇 貳、機密檔案歸檔點收 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文書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參、常見Q&A Q1.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案由(名)」欄位可以只記載「密不錄由」嗎? A1.機關檔案編目規範第2點與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8章規定,案名係檔案管理人員在同一類目之下,依案情關聯或性質相同之案件編案整卷後,賦予扼要表達案卷內容之名稱;案由係扼要表達案件主旨或事由之文字。依上開規定且為考量後續管理及辨識不同案件之需,建議扼要記載案件內容,但不得揭露機敏資訊,或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之,惟不宜著錄「密不錄由」。 Q2.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欄位要怎麼填? A2.機關檔案編目規範第12點與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9章規定,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係指案卷內最早與最晚之文件產生日期。至案件文件產生日期之判定:屬機關創簽者,以核判日期為文件產生日期;發文者,以本機關發文日期為文件產生日期;來文存查者,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為文件產生日期。例如封套內僅封裝1件檔案時,應填寫該案件之文件產生日期;合併多件文號為1案件時,文件產生日期應以該案件最後產生之文件為著錄依據;若封套內有2案件以上檔案時,則應填寫封套內文件之最早與最晚產生日期。 Q3.機密檔案專用封套「頁數、件數、附件數」等欄位怎麼填? 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與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22章規定,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應填列之「頁數」係指該封套內本文及隨同裝訂附件之頁數總和,「件數」係指案件數(合併多件文號為1案件者,件數欄位應記載1),「附件數」係指該封套內之附件總數量(含各媒體類型)。 Q4.保密期限可以大於保存年限嗎?保密期限大於保存年限時應如何處理? A4.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之賦予,應視檔案之業務性質及內容價值,依機關所定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為之;至機密文件之保密期限,為原核定機關就案件性質及內容,並依相關規定決定應保密期間或解密條件,二者定義與作用不同。例如機密文件之保密期限核列20年,但依機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規定,該案件之保存年限為10年,應主動個案檢討調整其保存年限,或於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時,請原核定機關檢討保密期限,或至屆滿保存年限時延長保存年限。俟保密期限屆滿或經原核定機關檢討解密後,依規定辦理解密程序並配合修正檔案目錄;解密後之檔案,則依一般檔案管理。另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不得銷毀。 肆、結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