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 假 認定

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針對同一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或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抵充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先予敘明。 1.工資補償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2.醫療費用部分:有關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之。另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至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必要之醫療費用。 請假天數之認定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惟其工作能力如何,事涉醫療專業,應由專業的醫師判定。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1.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2.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參考: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略以:「本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略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公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14508 號函釋:「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公傷 假 認定

公傷之認定

勞工公傷假依據

  1. 勞工安全衛法職業災害之定義認定

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

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職業災害之認定依據──職業災害要件

因此職業災害須具備下列三要件:

   1.具有勞工身份----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就具有勞工身份。

   2.須在就業場所發生----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

                        場所。

   3.生理上的危害---職業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參考職業災害認定函釋 

     職業災害補償權益

Q常見問題:

1.不安全行為可否申請公傷?

2.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可否申請公傷?

3.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三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宜視個案認定是否視

為職業災害。

   4. 勞工所出具之診斷書內容, 常常是 醫師基於人情並根據勞工之「主訴」或「請求」而填寫,

且其內容也經常是語意不清,例如填寫「宜」休養,而未對從事原工作或其他輕便工作是

否影響傷病情形作進一步之說明,公司應一直給假嗎??

A

     1.若為私人恩怨(如男女感情糾紛,男方在女方勞工上班時衝進殺害,屬私人行為)

則無法認定為職業傷害。

     2. 勞工於上班時間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該傷害如確因勞工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應屬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113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

3. 勞工於工作休息中與同事爭執被同事打傷?
因不是在工作當中發生且與工作無關,不能算是職業災害。

4.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途中,不慎撞上玻璃門受傷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只是會被笑很久)

5.關勞工於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如無私人行為私人行為及違反「勞工保

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死亡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屬職業傷害係依勞

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定之。

6. 該公傷病假固係勞工之權利,惟權利之行使有一定之界限,該界限就是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稱之「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係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倘勞工行使公傷病假之權利已逾越誠信原則,即與權利保護之目的有違。

常常是醫師基於人情並根據勞工之「主訴」或「請求」而填寫,且其內容也經常是語意

不清,例如填寫「宜」休養,而未對從事原工作或其他輕便工作是否影響傷病情形作進

一步之說明,為杜絕此類勞工偏差及僥倖心態,雇主應善加運用管理權,要求勞工另行

選擇其他醫療院所並由雇主派人陪同就醫,並視實際傷病情形重開診斷書,再依據新開

之診斷書中醫師之專業評斷認定是否繼續給予公傷病假,或令勞工銷假上班。

 

公傷 假 認定


公傷 假 認定


公傷 假 認定


公傷 假 認定

公傷 假 認定

公傷假可請幾天?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普通傷病: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與住院傷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公傷假會扣薪水嗎?

1.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2.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之機會。

公務員公傷假可以請多久?

一、公傷假最長核給2 年,因請假期間照常支薪,請假日數不計入成績考核之日 數計算,爰核給公傷假必須審慎為之。 二、公傷假經常發生之爭議,在無法舉證事故係發生於執行職務中、辦公環境中或 上下班途中,爰保留因果關係之證據乃事後得核准給之重要關鍵。

公傷假算年資嗎?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應計算年資。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6月23日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