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 嬰 留職 停 薪 實施 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 3 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 4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第 5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 7 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 8 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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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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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1-20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1-06-04
  • 點閱次數:3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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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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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

育 嬰 留職 停 薪 實施 辦法
育 嬰 留職 停 薪 實施 辦法
育 嬰 留職 停 薪 實施 辦法
育 嬰 留職 停 薪 實施 辦法

勞動部 令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

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
附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

部長 許銘春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012/ch08/type1/gov82/num28/images/AA.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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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2.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 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 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 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 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
之教育訓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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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又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述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又依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因此,自104年4月27日起,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另依勞動部105年11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2607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後段規定,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應符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之規定。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生效。」是以,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給予被保險人育嬰假,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假不超過2年,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二、申報繼續加保手續

  1. 書面申報
    (1)合一申報: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可填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同意繼續投保」。
    (2)僅申報續保: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應填寫「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如不便透過投保單位辦理,得由被保險人自行填寫申請書) ,於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當時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本局登錄。
  2. 網路申辦
    (1)個人申請:被保險人登入本局全球資訊網「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可同時點選「同意繼續投保」。
    (2)單位申請-合一申報:網路單位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選擇「給付申辦作業」〉「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辦」,可代辦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時勾選「同意繼續投保」。
    (3)單位申請-僅申報續保:網路單位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選擇「勞保申辦作業」〉「單筆申報」〉「續保/復職作業」,可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之繼續投保、復職、被保險人地址變更作業。
  3. 如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申請書應依下列情形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1)無血緣關係者:應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
    (2)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應檢附法院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網路單位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辦理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復職/育嬰被保險人地址變更作業,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惟辦理繼續投保作業時,如被保險人子女未辦妥出生登記或為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本局將另行通知投保單位補送相關證明文件。

三、繼續加保效力

  1. 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效力自留職停薪之起始當日起算,至留職停薪之訖日為止。
  2.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合計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但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給予被保險人育嬰假,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假不超過2年,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3. 被保險人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者,同時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不包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四、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1.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雇主如為公家單位,則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勻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請於上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或「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或線上申報育嬰續保頁面之相關欄位勾選遞延繳納保險費,以便正確寄發保險費繳款單。
  2. 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本局將在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本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後,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其個人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請依限繳納。
  3. 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本局將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上之所填通訊地址寄送;被保險人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則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上所填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如未填寫者,本局將寄送至戶籍地址。另線上申報育嬰續保者,則按所填之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
  4.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但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本局)逕予調整。

五、復職通知

  1.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本局將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 請填具「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本局登錄或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勞保申辦作業」〉「單筆申報」〉「續保/復職作業」項辦理。
  2. 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應填具退保申報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
  3. 投保單位如歇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應將所屬被保險人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一併申報退保,以免繼續計收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