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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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杉

刑事程序「無罪推定」的原則之下,被告(事實上應該稱之為「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之前,其〔名譽人格權〕有加以保護的必要.  

<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凐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辯護人因偵查中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不得洩漏」「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為什麼偵查不公開?>在刑事程序「無罪推定」的原則之下,被告(事實上應該稱之為「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之前,其〔名譽人格權〕有加以保護的必要。因此,被告在偵查階段,尚未被提起公訴之前,案件過程及內容,並不適合受到大肆的宣染或報導,以免因為輿論報導的偏差,而影響司法單位對案件偵查的進行。

<偵查不公開原則,有例外嗎?>既然偵查不公開是一項原則,是不是應該有所例外呢?例外的情形,是否應該也要有法律明文規範?事實上,很多案件,尤其是警察機關,抓到了一個現行犯,或是一個犯罪嫌疑人,不但引來大批媒體深入報導,以展現績效的方式枉顧法令,而犧牲了被告的人格權益。

但是民眾對於治安的好壞,是否也有知的權利呢?如果案件都要等到一段時間之後,才讓社會大眾知道,是否對於社會安全的防患上,有緩不濟急的可能?因此,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下,同時考量民眾知的權利之間,該如何取得平衡。這個問題被提出來討論之後,偵查不公開原則,就漸漸的被檢討,或有人主張應該適度的修正了。

立法院、司法、法制聯席會議,日前已經審查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修正案,該條修正案之內容略為「未來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或其他參與偵查程序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保障公共利益及合法權益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知悉的資訊」。在聯席會議中,也通過了立委的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和內政部應嚴加督導所屬各檢察、調查和警察機關,確實「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與偵查案件有關的新聞,要統一由發言人發布,各機關也要嚴格規範媒體於機關內採訪地點,妥善管制媒體進出辦案人員辦公室,並要求應依規定處罰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調人員。

上述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修正案,未來如果經立法通過而施行,將對於現行辦案人員常常利用職務之便公布案情,影響案件偵辦的情形有所改善外,更將使得被告當事人的名譽,獲得適當的保護,也可以避免因為事前的公布,導致被告受到輿論的不當審判,也可以避免偵辦人員有「未審先判」的情形發生,嚴重破壞了刑事訴追程序上無罪推定的原則。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有關偵查不公開的修正案,也在人民知的權利上,考量到「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之間,取得了適當的平衡點。

<草案中之“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之例外,所指為何?>所謂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這是個抽象的概念。原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即已規定偵查不公開,只因偵辦刑事案件等相關人員,自行違背該項原則,然後習以為常,見怪不怪。不論是基於什麼樣的考量,或許是輿論壓力,或新聞自由,如果以一個「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合法權益」的抽象概念,讓偵辦刑事案件的相關人員,又再自行擴張解釋,任意將案件在偵查階段公諸於世,會不會讓偵查不公開,又回歸到「惡習如往」的現象嗎?

<媒體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要如何進行採訪?>台北司法記者聯誼會,在日前拜會了台北地檢署,為了在「新聞採訪自由」與「偵查不公開原則」間取得平衡點,提出四點建議(一)提供適當處所供媒體記者使用(二)提供適當採訪專區及規劃採訪動線,避免影響檢察官偵查作為(三)新聞發言人每日兩次提供新聞事件諮詢,建立無障礙新聞發言人制度(四)針對符合重大公眾利益案件提供每日庭期表,以維護民眾知的權利,同時確保新聞採訪自由。台北地檢署也表示「願意在不影響偵查不公開原則下,顧及新聞採訪自由」,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問題」,研究其可行性。

在一場名為「偵查不公開與人權保障」的座談會上,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碧玉表示,檢察官基於保障人權和維護偵查辦案隱私的立場,而執行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不過,此項原則到最近才因為媒體對案件偵查的興趣提高,和國內保障人權聲浪的高漲,才逐漸受到重視。但是,如果媒體針對正在進行調查的案件做出報導,則媒體立場可能會影響最後的判決,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因此,檢察司長蔡碧玉認為,受到偵查不公開的對象除檢察官外,還應該包括〔律師〕和〔警察〕等相關人士。有些具有新聞性的案件,往往都會成為媒體採訪的對象與焦點,因此檢察官就經常必須面對民眾的〔公知權〕與〔穩私權〕之間,去考量利益權衡的問題。因此,在「偵查不公開與人權保障」的座談會中,與會人員一致呼籲,媒體應尊重偵查不公開原則,以保障人權。不只是被告的人權,還包括被害人的隱私權,目前在〔性侵害事件〕〔少年事件〕均有不公開審理的規定,這一項觀念,不能因為媒體的利益,用多數暴力的方式,去侵害一個人的人格。

<我們對於新聞自由面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看法>

1.為了新聞自由或公益,而調整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尤其是媒體業者,是否能夠嚴守檢方所發佈新聞內容的報導界限,絕不為了新聞賣點、搶先獨家,而加油添醋,慫動視聽呢?

2.新聞自由確實帶給了民眾許多〔知〕的滿足,但是如果因為新聞自由過度而失真,反而成為製造社會價值矛盾、引起大眾紛亂不安的情形,媒體是否也應該負起一定的責任?如果檢方、警方違反了偵查不公開原則,而受到處分,對於媒體,同樣的是否也應該有相關之懲罰規定與標準?

3.權利的背後,應該有一個相對的義務來襯託,新聞自由是權利,是否也應該課予其相對義務?偵查不公開,是保護名譽人格權的一項把關措施,新聞媒體能夠有效的做好這項人格權的把關措施嗎?從最近的〔狗仔隊〕新聞事件來看,似乎頗令人憂心,因為欠缺法令管理的新聞業,使得人民的隱私、人格,成為媒體商業化之下,捉弄把玩的標的。只要家中有人犯錯,可能祖宗八代都不能倖免曝光,甚而受到輿論的韃筏,這樣的情況,頗令人有〔誅九族〕〔連坐〕的意味。

4.因此,我們希望新聞自由該受到保障,但是絕對不是用犧牲人格權的方式去滿足。

<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起訴效力如何?>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為當然違背法令。但是,這裡所謂之〔審判〕,是否包含〔偵查〕?攸關違法偵查不公開的效力問題。

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準用公訴有關〔起訴〕程序。而偵查不公開,僅屬起訴前的程序,並非起訴後的程序。因此上開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並無法使得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起訴案件,有相同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效果。再則,站在保護被告權利的角度思考,如果將違反審判程序之規定,擴張適用於偵查階段,使起訴前的偵查程序,也應準用於審判程序之規定,而違反偵查不公開者,也評價為當然違背法令,而使偵查後之起訴成為無效呢?

事實上,所謂「當然違背法令」,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構成上訴的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在刑事訴訟法上當然違背法令的情況,尚區分為「判決違法」與「程序違法」。而程序違法的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理由。」然而,程序違法,是否延伸至將判決認定為瑕疵?我們舉例來說,刑事程序法學上,就曾經討論有關〔違法取證〕的證據效力問題,爭議頗多。因為判決是靠證據支撐,證據如果是因為違法取得,其真實性就應該受到懷疑,甚至於被認定為該項證據不得引用於下判決的理由,即不得作為判決有罪的依據。然而,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違反,是否也應該做此評價呢?

刑事訴訟程序並非僅有〔證據〕而已,尚包括其他必要的過程,理論上均應符合程序規定進行,這就是所謂〔正當程序〕或〔程序正義〕。反之,不正當程序對於被告而言,將造成不利益,如果程序不嚴謹,對於人權保障的意義,就
會形同虛設,因為程序不當所作出來的判決,就不能令被告心服口服。

如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程序違法,未必判決有瑕疵〕。但是,如果這種理由持續的被不當擴張,反而會給警察、媒體,有不尊重法律的理由或是不尊重他人的空間。因此,我們認為,應儘早訂定出一套制度,讓偵查不
公開的規定,對刑事被告而言,能獲得到實質的意義。

所以,綜合以上說明,偵查不公開原則,在現行的刑事程序法令之下,似乎僅為宣示的作用,對被告而言,並無實質之意義,不論是檢察官、警察、律師違反者,可能頂多只是一聲〔抱歉〕而已。




作者簡介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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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金來自中國福州,原本在一間雜貨店工作,「那時我工作的地方,就在我先生上班的工廠附近,他常常來買東西,我們就是這樣認識的。」今年五十多歲的德金,回憶起當年和先生認識的情況,微微害羞了起來。「我先生年紀比我大上一段,我們來到台灣之後,有一天我去區公所辦事情,拿到一張居服員訓練課程的傳單,那時我想說,我媽媽年紀大了,我先生年紀也大,如果我有居服員的技術,那以後我要照顧他們就方便多了。」因為這樣起心動念,讓本來是單純家庭主婦的德金,開始了居服員的訓練課程。

偵查不公開當事人

Photo Credit:伊甸基金會丈夫、母親等親人是德金開始學習長期照顧的契機。

居服員的訓練內容非常豐富,主要是針對日常生活活動或獨立自主生活能力不足的人,提供家務、日常生活、身體照顧的服務。除了上課之外,還有實作練習,以及現場實習。德金笑說:「我去實習的時候,是學姊帶著我去,那個服務對象是一個很高的女生,他們家人看到我就說:『哎唷這個居服員個子太小,不行啦!』我學姊趕快跟他們說,沒有沒有,我只是來實習的而已。」雖然一開始因為身型被不看好,但努力通過實習後,德金成功成為伊甸正式的居服員。八年來的每一天,嬌小的德金,用熱情和行動力,證明他內在能量的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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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TNL Brand Studio

德金總是發自內心為服務對象付出,希望自己可以成為對方的支柱。「我服務過一位罹患失智症的阿伯,只要一不注意他,他就會大發脾氣。所以我陪伴他的時候,都是注意力100%放在他身上,找話題跟他聊、找東西給他看,或者唱歌給他聽。他後來都認得我,遠遠看到我會就喊『嘿!麻吉!你來了啊!』」

他的另外一位服務對象是視障人士,想學口琴但是看不見譜,德金憑著以前學過音樂的記憶,再加上自己多聽多唱幾次,在每次與服務對象相處的時候,陪他一起練習口琴。「我只要看到他們很開心, 就覺得自己也好開心,能夠多幫一點人,要做什麼我都很願意。」德金分享道。

陪伴、傾聽,常常是所有失能者在心理上最需要的支持,但這可能也是最親近、最熟悉彼此的家人,比較難以顧及的面向。德金作為一個外來者,反而可以用專業的訓練,加上他個人樂於付出的特質,提供最適切的陪伴,成為失能者以及家人之間最好的調節。

走過人生的低潮,更能感謝每一雙援手

從家庭主婦到居服員,德金發掘了自己的全新領域,並且樂在其中。但是這樣的日子,卻在發現先生罹患膀胱癌之後急速轉變。「那時候我先生很痛、很辛苦,我要照顧他,24小時地照顧他,但是我的服務對象也在等著我,我壓力很大,爆哭了好幾次。」幸好伊甸的個管員、居服督導、同事等都非常能夠同理德金的狀況,讓德金可以彈性的排班。「有時候甚至是超級臨時,下午要過去服務了,但我早上才說我沒辦法去。但我的督導都說沒關係,他會想辦法調其他人手過去幫忙,要我安心在家裡照顧先生。」

先生生病之外,遠在中國福州的母親,也在疫情最嚴重的時期因病過世。「我回不去,全家人都到了,就只有我不在我母親身邊,我用視訊跟他說:『媽媽,我愛您,對不起,我不在您身邊,您要原諒我,我愛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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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伊甸基金會德金經常和同事一起參與培訓課程,學習更多關於照顧的新知,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務。

在不到一年間,德金的母親、先生相繼去世,德金直言,如果不是伊甸這個大家庭的夥伴,總是在他身邊,給予他關心和鼓勵,加上信仰的支持,他真的不曉得要怎麼走下去。「那時候我同事一下班,就打電話給我說要過來陪我,我說你下班很累了回去休息吧,同事都堅持要來,坐著陪我看看電視也好,我真的很感謝他們。」直到今天,德金還是會在回到家的時候說一聲:「老公,我回來了喔。」這句問候,從一開始的感傷失落,慢慢轉變成和在天家的先生,分享日常點滴的開場白。「我還是很想他,也很想我母親,但我現在知道,他們都過得很好,沒有病痛,而且永遠在我心中陪伴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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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TNL Brand Studio

在伊甸、信仰和親友的幫助下,德金走出了情緒的幽谷,重拾身為居服員的使命。更重要的是,伊甸提供定期的教育訓練,讓德金以及每一位居服員,可以在心理素質和專業技術上,隨時保持最佳狀態。

帶著所有的祝福和力量,繼續前行

作為居服員,也曾經是失能者家屬的德金,更能理解居服員對於一個家庭的重要性。「因為照顧者的神經是隨時緊繃的,你會真的非常需要一個休息放空的時刻,哪怕幾小時也好。去做自己的事情,留一些距離、空白給自己和家人,這對雙方都好。」現在,德金依然每天在伊甸居服員的崗位上,奉獻自己的能力和熱忱。德金說:「雖然在台灣只有我自己一個人,但在台灣生活20年,這裡已經是我的第二故鄉,而且我還有居服員這份工作,只要我身體健康,可以幫助人,我就想一直做下去。如果有一天,我體力不行了,或許我會回去家鄉,跟其他家人團聚。」

在工作上的經歷,讓德金更能體會生命的無常,健康的可貴。她也鼓勵所有照顧者家庭,家人相處之間最重要的是尊重、尊嚴、以及開放的心態。「我也很推薦家屬們可以去上關於居家照顧的課程,因為居家照顧服務課程的學習不單是學習照顧技巧,幫助自己照顧家人也減緩因為照顧受傷的可能,更重要的是透過課程更了解有專業資源介入的好處,而且家屬也能更理解失能者的問題,跟我們居服員溝通起來也會更順暢。我們就可以一起找回生活的平靜和平衡。」德金非常誠懇地推薦。

台灣目前已是高齡社會,預計114年就要進入超高齡社會,可以想見的是,長期照顧成為每個家庭的課題。伊甸不只關注長輩生活,更希望擁抱照顧者,乃至整個家庭的需要。伊甸基金會推動老人照顧服務計畫,持續透過日照、居家服務、失智據點、送餐關懷等多元服務,連結長輩的生活需求、支持每個照顧者的身心。

偵查不公開是什麼意思?

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偵查庭公開嗎?

偵查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規範之遵守的對象為何?

然而,需服從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只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並包含被告或嫌疑人在內,因此被告或嫌疑人主動公開偵查資訊也沒有違法問題。

偵查庭是什麼意思?

偵查庭是什麼? 檢察官得知可能有犯罪發生時,為了瞭解案件內容,會發動偵查程序─「召開偵查庭」。 偵查庭過後,檢察官會依據偵查庭當中所掌握的資訊或事實,來決定是否要起訴被告,也可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作出緩起訴、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