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 分 之 四 印花稅 怎麼 算

  • 印花稅試算

    【說明】

1.本表僅供試算之用,不做任何證明。

2.印花稅以計至新臺幣(以下同)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1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份,均免予貼用。經核準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稅訛不足1元及應繳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份,均免予繳納。

3.買賣動產契據為每件新臺幣12元,請自行計算。

    【計算公式】

1.銀錢收據 = 憑證金額 x 千分之四。

2.承攬契據= 憑證金額(未含營業稅) x 千分之一。

3.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憑證金額 x 千分之一。

4.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臺幣12元。

一、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並未在合約訂定工程總價,請問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答: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二、個人贈送土地給政府機關訂立之贈與契約,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貼花?
答:印花稅係屬憑證稅,凡書立契約者,應由合約雙方對所持有之一份契約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將土地贈與政府,如果僅書立一份契約者,並由贈與人負責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則贈與人應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但若由受贈的政府機關負責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那這一份契約書就不用貼印花稅票了。

三、印花稅之稅額如何計算?稅額不足 1 元是否要四捨五入?
答: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其應納稅額依逐件憑證計算,經計算後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 1 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 1 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四、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答:(一) 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彙總計算應納之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二) 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故醫院開立之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之印花稅。

五、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檢附的租賃合約及不動產買賣合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答:房屋租賃合約及未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不動產買賣合約(即俗稱私契)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收款人(即房東或賣方)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並未另立收據,則該契約書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財產交易損失可舉證列舉扣除,因此地方稅稽徵機關可藉由房屋租賃合約及不動產私契查核房東、賣主是否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請房東、賣主於收取現金時,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但若是收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只要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貼印花稅票。

六、已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安親班,其開立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此外,因開立收據甚多,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除可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外,更可避免因銷花不完全而受罰。

七、合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答: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所以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八、買賣、承攬契據如何貼花?是否必須由交易雙方訂立正式合約書才算印花稅課稅憑證?如果只是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貼花?
答:(一)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因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分別就所持有之合約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二)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三) 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九、應貼用印花稅票合約書有溢貼時,應如何處理?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可否申請退稅?
答:(一) 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不論是以缴款書繳納、彙總繳納或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均得申請退還。
(二) 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十、公司發行股票委託代辦股務、簽證及承銷之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
答:受託辦理股票發行之股務、簽證及承銷等事宜所簽訂之契約,除「簽證契約」非屬承攬契據性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外,「股務代理契約」及「證券承銷契約」均屬承攬契據性質,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一、公司部門間往來所書立之憑證,應否課徵印花稅?
答:公司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彼此往來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十二、收款時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印花稅票,如果是收到現金、支票或匯款有何不同?
答:(一) 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二) 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十三、以不動產為信託標的成立信託關係之信託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信託契約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納印花稅。至於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者,已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於書立該契約時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十四、以更新維修保養公車站牌而取得站牌廣告經營權之合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與△△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所簽訂之「△△市聯營公車站牌合約書」,約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以更新、維修、保養全部聯營公車行駛各路線站牌,及按月支付△△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萬元,取得公車站牌之廣告 經營權,具有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性質,應屬承攬契據性質。仍應先查明該公司更新、維修、保養全部聯營公車站牌之當時當地市場價格,憑以計貼印花稅票。

十五、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委任書應否貼花?
答:會計師事務所受託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係依規定辦理審核委託人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等事宜,所立之委任書尚非屬承攬契據性質,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亦同;惟委任書內容如尚包含有為委託人完成其他工作者,則兼具承攬性質,如無分別計價,仍應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例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委任書」及「股票上櫃申請輔導委任書」,均明定會計師事務所需代委託人辦理之工作,及其完成工作給付報酬之約定,已非單純委任性質,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六、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應否貼花?
答: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
答: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八、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應否貼花?
答: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

十九、公私立學校發包工程所簽合約,其由學校持有者應否貼花?
答: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2 款所稱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係指公私立學校凡收支各該學校之公有款項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
故公私立學校發包各項工程所簽訂之承攬契約,學校所執之一份,依上開規定,應免納印花稅。

二十、公益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所具收據,應否貼花?
答: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經費所出具之收據,准照領受捐贈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 6 條第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

二十一、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二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答:依法務部93年11月15日法律決字第 0930040074 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規定之適用...」據此,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尚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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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印花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

本法規定之金額,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中央授權發行之通用貨幣者,應依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課徵範圍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第 三 章 稅率或稅額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 四 章 納稅方法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貼用。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同一行為產生兩種以上憑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份,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於交付或使用時,應按政府規定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為本國貨幣計貼。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

支取銀錢之簿、摺,應按收取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憑以付款之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以代替收據者亦同,由付款人扣款代貼。

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第 五 章 印花稅檢查

印花稅之檢查,由財政部主管印花稅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執行之;檢查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 六 章 罰則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同一憑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應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之。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