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僅供試算之用,不做任何證明。 2.印花稅以計至新臺幣(以下同)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1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份,均免予貼用。經核準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稅訛不足1元及應繳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份,均免予繳納。 3.買賣動產契據為每件新臺幣12元,請自行計算。
1.銀錢收據 = 憑證金額 x 千分之四。 2.承攬契據= 憑證金額(未含營業稅) x 千分之一。 3.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憑證金額 x 千分之一。 4.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臺幣12元。 一、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並未在合約訂定工程總價,請問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二、個人贈送土地給政府機關訂立之贈與契約,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貼花? 三、印花稅之稅額如何計算?稅額不足 1 元是否要四捨五入? 四、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五、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檢附的租賃合約及不動產買賣合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六、已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七、合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八、買賣、承攬契據如何貼花?是否必須由交易雙方訂立正式合約書才算印花稅課稅憑證?如果只是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貼花? 九、應貼用印花稅票合約書有溢貼時,應如何處理?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可否申請退稅? 十、公司發行股票委託代辦股務、簽證及承銷之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 十一、公司部門間往來所書立之憑證,應否課徵印花稅? 十二、收款時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印花稅票,如果是收到現金、支票或匯款有何不同? 十三、以不動產為信託標的成立信託關係之信託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十四、以更新維修保養公車站牌而取得站牌廣告經營權之合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十五、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委任書應否貼花? 十六、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應否貼花? 十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 十八、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應否貼花? 十九、公私立學校發包工程所簽合約,其由學校持有者應否貼花? 二十、公益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所具收據,應否貼花? 二十一、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二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
所有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印花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 本法規定之金額,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中央授權發行之通用貨幣者,應依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課徵範圍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第 三 章 稅率或稅額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 四 章 納稅方法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貼用。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同一行為產生兩種以上憑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份,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於交付或使用時,應按政府規定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為本國貨幣計貼。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 支取銀錢之簿、摺,應按收取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憑以付款之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以代替收據者亦同,由付款人扣款代貼。 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第 五 章 印花稅檢查 印花稅之檢查,由財政部主管印花稅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執行之;檢查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 六 章 罰則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同一憑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應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之。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