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書面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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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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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鼓勵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補
    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業者誠實記帳、申報,特訂
    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案件應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且依法辦理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及執行業務(其他)所得之損益申報。

三、凡符合下列項目之一,且申報業務收入與本局蒐集資料相符或雖有不
    符,惟相差在50萬元以下或占全部業務收入10%以下,並自願將差額
    直接加計所得者,准予書面審核。但對申報內容有重大疑問,仍得通
    知納稅義務人提示帳簿文據查核之。
  (一)申報或自行調整之所得額占業務收入比率(以下稱純益率)達下
        列標準以上者。
      ┌──────────┬──┬──────────┬──┐
      │律師                │35%│商標專利代理人      │20%│
      ├──────────┼──┼──────────┼──┤
      │會計師              │25%│技師                │20%│
      ├──────────┼──┼──────────┼──┤
      │建築師              │20%│不動產估價師        │20%│
      ├──────────┼──┼──────────┼──┤
      │地政士(含未具資格者│35%│引水人              │65%│
      │)                  │    │                    │    │
      ├──────────┼──┼──────────┼──┤
      │保險經紀人          │35%│補習班、駕訓班      │18%│
      ├──────────┼──┼──────────┼──┤
      │計帳士、記帳及報稅代│25%│幼稚園、托兒所      │15%│
      │理業務人或未具會計師│    ├──────────┼──┤
      │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    │托育中心(安親班)  │20%│
      │業務者              │    │                    │    │
      ├──────────┼──┼──────────┼──┤
      │中西醫              │20%│養護、療養院所      │15%│
      ├─┬────────┼──┼──────────┼──┤
      │牙│健保局特約醫療院│20%│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12%│
      │醫│所              │    │」、「老人福利機構設│    │
      │  ├────────┼──┤立標準」及「精神復健│    │
      │  │非健保局特約醫療│30%│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  │院所            │    │設置之機構          │    │
      └─┴────────┴──┴──────────┴──┘
  (二)適用「前 3年平均純益率」核定者:
        1.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適用:
         (1)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前 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以上者
            。但純益率未達6%之年度,不併計平均值。
         (2)申報收入達1億元,其前3年度經查帳核定之純益率與申報之
            純益率相差不及1%者,雖前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低於 6%
            ,仍得適用本要點。
        2.全年度收入總額較上年度增加50%以上,且增加金額達 1千萬
          元以上者,不予適用本要點。
  (三)其他所得者申報或自行調整業務收入在 300萬元以下,且申報或
        自行調整之純益率在10%以上者。
  (四)執行業務者申報或自行調整業務收入在 300萬元以下,且申報或
        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第1款各業別純益率標準112以上者。

四、適用本要點之聯合執業案件,得以加計合夥人薪資所得後之所得額計
    算純益率。

五、申報或自行調整所得額已達本要點規定之標準,惟列報之費用或損失
    科目超過法令規定限額部分,仍應調整剔除。

六、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若涉有匿報、短(漏)報、申報異常或經檢
    舉等情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0條及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
    10條規定,調閱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如有漏報所得
    ,應依法處罰。

七、依本要點書面審核核定案件,不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但書面審核核
    定後同意本局改依查帳核定者,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自查核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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