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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於101年1月2日揭牌運作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於101年1月2日上午9時舉行揭牌典禮,正式營運,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於今日邁入嶄新的里程。本會陳主任委員裕璋與評議中心林董事長國全共同為評議中心揭牌,與會者除評議中心何總經理聰賢、評議委員會姜主任委員世明外,本會二位副主任委員、各專任委員、所屬業務局局長及各金融同業公會理事長等,均應邀出席觀禮。 
本會陳主任委員裕璋致詞時,首先感謝各金融業界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支持及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之重視,使評議中心能在短期間內設立完成並運作,並感謝評議中心林董事長、何總經理、籌備處同仁與本會籌劃小組團隊的努力。陳主委並表示,評議中心將統合處理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服務業的金融消費爭議,未來評議委員會所作之評議決定,投資型商品或服務之爭議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非投資型商品或服務之爭議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金融消費者之權益將迅速獲得保障,金融服務業之糾紛也能迅速解決,並能獲得金融消費者之信賴,這對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雙方均是雙贏的局面。陳主委並期許評議中心,貫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秉持專業、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之原則,積極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使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建立互信基礎,減少紛爭,特別是做好第一線服務民眾的工作,以建立民眾的信任。 
揭牌典禮歷時30分鐘圓滿結束,與會者並巡禮評議中心辦公室。 
評議中心運作後,金融消費者若有金融消費爭議,可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處理並回覆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滿意金融服務業之回覆或金融服務業逾30日未回覆者,金融消費者可於60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並得由調處人員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即交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 
評議中心除了受理金融消費民事爭議外,也將辦理金融教育宣導,使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均能充分瞭解正確的金融消費觀念及金融消費關係的權利與義務,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評議中心 調處

法律新知

淺談金融消費爭議(3)-金融消費評議流程

2022-08-07 星期日

若客戶與金融機構間發生金融消費爭議,其實有多種管道可以處理。但身為律師必須老實地說,除非是涉及一翻兩瞪眼的契約解釋問題(尤其保險契約的條款解釋),否則筆者並不建議立刻進入司法訴訟,畢竟金融消費的產品與服務流程有一定程度的複雜性,即便法官也未必能充分理解,而且證據多半存在於金融業者,因此一般建議走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ADR)。

由於2008年金融海嘯和連動債的慘劇,我國因此在100年時訂定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作為金融消費爭議的專責處理機構,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設置設評議委員會審查金融消費爭議。這個程序的好處一方面在於評議中心是向金融機構收費而不是向消費者收費,但最關鍵的是評議委員會成員對於金融產品的專業程度遠高於法院,且具有較廣的裁量權限可以去衡量個案,而非如同法官只能單純的審查有無違法或是違約。

第一步-確認符合金融消費的定義

那麼具體而言,應該如何向評議中心進行救濟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要先界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謂的「金融消費爭議」。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金融消費爭議是指「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依照立法理由指出「例如廣告、促銷或要約過程之爭議、理賠或非理賠之保險爭議、投保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且屬金融服務業直接與金融消費者間發生之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因此,金融消費的範圍是限定的,並不是客戶和金融機構有任何矛盾或不愉快一律都可以例如機構服務不周到之類的問題並不是金融消費爭議,必須是金融機構和消費者間關於締約提供商品服務衍生的議題才能進行救濟,否則只是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問題,應該單純走機構的內部申訴程序處理。

此時必須注意,投資績效不好、賠錢等等並非金融消費爭議,畢竟投資有賺有賠。但如果是因為金融機構未盡KYC程序、未揭露風險、甚至是從業人員有違法行為而導致損失,當然就可以提出評議。

第二步-確認自己的身分是否可以提出申訴

並非所有的客戶與金融機構發生爭議都可以走評議程序,只有一般的金融消費者才可以走評議,專業投資人不能提出評議申請。

因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如同消保法是要保護弱勢消費者,因此如果是具有高度財力和金融專業能力的客戶,就不算是該法要保護的對象。因此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1項排除了「專業投資機構」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提出評議的權利,後者依據金管會金管法字第10901937381號函釋是指以「專業投資人、專業客戶或高資產客戶身分」接受金融業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在該筆交易服務範圍中就不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要保障的對象。因此不要以為向金融機構申請專業投資人身分一定是好的,雖然有些商品例如信評等級較低的高收益債券是專業投資人才能購買的,但如果出事之後多半會被認為自己有足夠的專業進行判斷,而導致求償時受阻。

第三步-先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訴,不服再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依照上開規定,消費者應該先向金融業者提出申訴,如果一開始直接申請評議,則會移送給金融業者。若三十天沒得到業者的處理或是不接受業者處理結果,才可以進一步在六十天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特別注意,若消費者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超過六十天沒有提出評議,後續提出評議時會在程序上就被駁回。

第四步-評議前先試行調處,無法調處則進行評議

按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因此原則上進入評議前會由評議中心協助雙方協商,能協商調處就不需要大費周章繼續評議程序。如果不同意調處或調處不成立則繼續進行評議程序,進入評議流程後原則上三個月會有結果,但可延長至五個月。

第五步-評議結果出爐後

評議結果出爐後可分成申請人接受評議和不接受評議兩種狀況,後者當然就是只能採訴訟等手段救濟,而前者則可以評議結果的金額作區分。

因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賦予評議中心在一定額度內有強制金融業者一定要接受的權限,目前的額度依據金管會金管法字第11101915421號原則上多數商品為120萬元,少數為12萬元,白話來說在此範圍內金融業者沒有拒絕的權利;若金額高於前述範圍,金融業者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如果消費者願意將金額降為前述額度,金融業者仍須接受。

最終,雙方如果接受評議結果,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第1項:「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但爭議處理機構送請法院核可前,金融服務業已依評議成立之內容完全履行者,免送請核可。」也就是將評議結果送到法院核可,經過法院核可的評議內容就會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換言之,該案日後不得再爭訟,且金融業者如果不依據評議內容履行,消費者可以省略訴訟程序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結語

以上是關於金融消費評議程序的簡單說明,想知道更詳細的細節內容可參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網站。

雖然有些人認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因為是向業者收費,因此會比較偏向業者,但筆者說實話,如果連具有相對較為廣泛判斷權利的評議中心都作出不利的評議結果,消費者要透過訴訟獲得有利結果會更加困難。而即便要透過訴訟解決金融消費爭議,評議程序中評議委員的調閱事證的權限和判斷也都能成為後續訴訟的依據。

關於目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最重要的評議權限以及金融業者相當重視的「公平待客原則」,將留待下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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