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04款01

行駛國道貨車之裝載規範探討 撰成日期:107年9月 更新日期:107年9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0547

一、題目:行駛國道貨車之裝載規範探討
二、所涉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據交通部統計,2016年國道掉落物多達4萬3千件,造成766起車禍。該掉落物以輪胎皮7,585件為最多,其次為金屬類4,463件,再來是塑膠類3,938件,其他常見物品尚有木頭、布料、施工物件、動物屍體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表示,輪胎皮或保險桿等車體零件掉落,應係車輛未做好保養所致;金屬、塑膠、木頭及布料等車輛載運物品掉落,則多因未捆紮牢固。國道掉落物之危害不同,如尖銳鐵片、鐵塊、鐵條等易穿透擋風玻璃或刺破輪胎;木椿、石子等易因大車輾壓、彈起,擊中旁車或後車;帆布鬆脫,會蓋住後車造成失控;水泥、麵粉等遭車輛輾壓,會四處飛揚影響視線。該局指出,國道掉落物不僅影響後方車輛安全,對於到場處理事故人員亦為一大風險,且尚有移除成本之問題。
(二)按汽車之裝載,依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安全規則)第77條規定,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關於貨車之裝載,依同規則第79條規定,載運總重量及貨載之長度、寬度、高度等,必須符合相關限制。另貨車裝載物品行駛高速公路,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21條規定,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裝載砂石等粒狀物品,除應嚴密覆蓋外,並不得超出車廂高度;載運獸類、家畜、魚類之車輛,應有防止滲漏及盛裝排泄物之裝置,並不得任意傾倒;裝載超長物品,其後伸部分,不得遮擋車後燈光、號牌。準此,貨車如未依上開管制規則所定方式裝載物品行駛於國道,即涉「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之違規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得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三)針對國道掉落物之危害問題,報載交通部研議就所涉道交條例第30條第1項汽車有「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第2款)及「載運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第7款)情形,將現行得處新臺幣3千元至9千元罰鍰之規定,提高其罰鍰數額上限至1萬2千元,並擬增訂「物品掉落」之處罰項目及「國道散落物收費要點」,俾收取相關清理費用。惟查上開規定之罰則內容,係以「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載運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為其規範對象,與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1款所定「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之處罰要件相較,二者適用之裁罰對象並不相同。由是,關於道交條例第30條第1項所定罰則之加重,似無法涵括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1款所定情事,即難逕依該條第5項「前4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而適用提高罰鍰數額上限之修正規定。
(四)關於國道掉落物之危害防制,主管機關擬以研修道交條例加重罰鍰數額之方式嚇阻,固非不可;惟查歐盟、日本關於車輛載運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多要求使用全罩覆蓋之廂式貨車;針對大型木材、車輛之載運,並訂有重量、長度、置放、綑綁次數之詳細規範。
四、建議事項
(一)研修道交條例,將「物品掉落」列為規範對象
如前述說明,現行道交條例第30條第1項及第33條第1項等規定,均未將汽車裝載行駛發生「物品掉落」之情形明文列為處罰對象,如擬納入規範,應研修道交條例予以明定,以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二)針對行駛國道貨車,訂定明確裝載規範
現行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及相關管制規則規定,對於貨車行駛國道時所應遵守之裝載規範確實過於簡略。考量國道掉落物所引發之危害各有不同,主管機關似可參考外國法制,針對行駛國道貨車之載運物品,分類訂定具體可行之裝載規範,用以降低國道掉落物之危害風險,並保障相關用路人及處理事故人員之生命及財產安全。

撰稿人:彭文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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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違規通知單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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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作者:

賀照芹

回應於:110-03-17 14:57

1 樓


1.違規通知單文號:違規通知單文號:國道警交字第違規通知單文號:國道警交字第ZAA273092號。民眾檢舉案號:RV-20210204000256。合先敘明
2.旨案所附照片5張因反光無法目視判讀方向燈狀況,請檢附相關影像檔,以維個人權益。
3.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違規通知單文號:違規通知單文號:國道警交字第違規通知單文號:國道警交字第ZAA273092號。民眾檢舉案號:RV-20210204000256。合先敘明
2.旨案所附照片5張因反光無法目視判讀方向燈狀況,請檢附相關影像檔,以維個人權益。
3.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04款01因網路資料查無條例全文,惠請提供條文內容。
4.社會大眾對於本項違規裁罰(為全程使用方向燈)社會大眾對於本項違規裁罰(為全程使用方向燈)認知不清,以致怨聲載道民怨四起,請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不宣導而罰謂之虐。

回應機關:

基隆監理站-第四股

回應於:110-03-23 10:18

2 樓


您好,有關第ZAA273092號違規申訴案本站已錄案辦理,函請舉發單位查證並提供相關照片及影像檔資料,申訴結果請靜候公文回復。

如果您對於答復內容需要進一步瞭解,我們非常樂意向您詳細說明,請您電洽本案承辦人吳孟娟,電話:24515311,分機415,誠摯歡迎您的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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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
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
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