謄本領件: 自申領日起一週,全日(不含AM1:00~3:00資料庫維護時段)提供謄本領件服務。 (如各縣市、地所有任何異動,請以"最新消息"為主) 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民眾個人資料隱私,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資料,並新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第三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增加謄本分級,進而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本局整理新制三類謄本相關資訊,供民眾參閱。 ★ 申請住址隱匿作業(104年2月2日起開放申請) ★新制三類謄本新制實施前後對照表謄本類型實施前實施後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第二類顯示: 註1:土地登記規則自103年12月25日修正,並自104年2月2日實施。 壹、應附文件 一、如欲申請核發第一類謄本(含有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之應附文件: 1.申請人為本人(係指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或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身分,應出具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正本,供地政機關核對無誤後即發還。 2.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已於地籍謄本及資料閱覽申請書填明登記名義人(係指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統一編號,並載明委任關係欄及簽章者,免附具委託書。 3.繼承人申請第一類謄本,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證明為其配偶、或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之一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供地政機關附案。 4.公務機關應以公文提出申請,並表明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 5.債權人依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第19條),持憑法院文件(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法院因強制執行事件命債權人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謄本清單)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謄本者。 6.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經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證明其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之文件正本者。 二、申請人申請第一類、第二類地籍謄本,可僅填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並同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貳、快速領取所需謄本 申請地籍謄本,只要申請人符合上述資格,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臨櫃服務人員遞送申請書或口頭告知所需地建號,承辦人員則立即收件列印.開單.繳費.核發,讓您快速的領到您要的資料。 (一)如欲申請核發第一類謄本(含有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之應附文件:
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又第三類謄本,係為提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另提供本人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則仍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並沒有改變。另登記名義人如有需求可向登記機關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宣導海報、摺頁下載1、摺頁下載2 2、法令規定3、新制三類謄本申請人資格及顯示內容說明(1)比較表 (2)
(3)宣導影片 4、申請住址隱匿/解除隱匿一、如您不希望自身住址資料公示,可向任一地政事務所或便民工作站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的部分住址,或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1)團體申辦服務:5人以上,於3日前以電話向地政事務所預約,即有專人到府收件、核對身分。 (2)跨縣市代收服務:如欲申請外縣市標的,經櫃檯人員核對身分後,由地政事務所人員將申請書相 關資料傳送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二、申請隱匿後謄本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