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車位出租591

加賴好友看影片LineID:zjy5 以細心愛家會保護房子的租客為優先,先看看影片有合適歡迎來看屋! 屆時有意承租時需提供: 1.一位非親屬關系連帶保證人 2.不租養寵物、抽菸習慣者 條件說明~ 臨公園e家親園區! 邊間高樓採光佳;格局方正動線好 裝潢整潔豪氣派;廳牆距寬敞明亮 景觀好視野寬闊;區公所旁機能佳 生活在中心地段;三房二衛吉事多 衛浴開窗大陽台;知名建商品質好 車位:(坡道*機械),編號26,地下第2層 權狀:約43.67坪 (車位11.36坪) 租賃需提供連帶保證人,不養寵物、抽煙、拜拜 附近有便利商店、傳統市場、公園綠地、學校、醫療機構。 本房屋近永和區公所(竹林路)公車站、大新街口(中正路)公車站、頂溪捷運站。

像小林與建商簽約的情況是屬於『個人與企業』簽訂契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對預售屋買賣的規定,企業經營者要給消費者5天的契約審閱期,讓消費者有足夠的時間帶回家閱讀,假如售屋人員拒絕提供或有表示必須在付定金後才會提供審閱期的狀況,消費者是可以像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的。

在契約審閱期間,消費者如果想反悔想要求售屋業者退還訂金,售屋業者需無條件返還.但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

但如果消費者是付了訂金之後也完成了簽約手續,就代表你跟售屋業者已經完成相關價金與房型磋商,因為是雙方合意所產生的結果,這時候你不能因為沒有契約審閱權要求無條就解約,但你可以檢舉售屋業者沒有提供契約審約權,最高可能被裁罰2500萬元.

提醒大家在下訂前要求售屋業者提供契約審閱權,正式簽約前務必再三確認合約內所有的條款,不要自己不做功課事後反悔哇哇叫。

▌相關法規

①‧《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條第1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第11-1條第3項「違反第1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消保法的審閱期間,是指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立定型化契約之前,要提供消費者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來審閱契約條款,目的是讓消費者在正式簽約之前,能有時間仔細閱讀合約條款。

假如企業經營者沒有遵守審閱期規範,同時消費者確實也因為簽約急迫,無法了解條款內容,這時候消費者是可以主張特定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②‧《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項

事實上並非所有契約都有審閱期,所謂「定型化契約」是「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就是坑很大而且很多人用的商業行為才有,例如:電信/金融/房地產業者…等制式化契約。

你去菜市場買豬肉,路邊買鮮花就絕對沒有,不然你試試看,買便當的時後跟老闆說,給我定型化契約,你不被轟出去才很奇怪,現在是怎樣,買一個便當要先看三天才確定要不要買,菜色跟擺盤如果不一樣還可能廣告不實嗎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