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法所規定之營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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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法所規定之營運範圍?
(A)現金及銀行存款
(B)投資短期票券
(C)投資上市上櫃股票
(D)投資公債或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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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法所規定之營運範圍

羽鈴 國三下 (2018/07/12)

信託業法第32條,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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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Kevin Kam 國三上 (2019/06/12)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時,其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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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黃郁琄 研一上 (2020/09/08)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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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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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法所規定之營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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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

46.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他益信託契約如應課徵贈與稅時,其課稅時點,下列何者正確? (A)移轉信託財產予受託人之日 (B)實際享有信託利益之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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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法所規定之營運範圍

前往解題

本準則所稱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以下簡稱不指定金錢信託),指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及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時,其營運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業務。

前項之銀行存款,應存放於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第一項之公司債、短期票券,應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未經保證或承兌者,其發行人應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第一項之金融債券,指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之金融債券,與經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所發行之債券。

前條營運範圍之限額,規定如下:

一、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其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其所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及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十。

二、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其所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五及該公司債或短期票券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三、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其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個別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二十;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個別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

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其接受委託人委託管理運用資金之最低限額,由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財政部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核准信託業其他營運範圍時,其營運範圍或方法及限額,由財政部另定之。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時,其營運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業務。

前項之銀行存款,應存放於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第一項之公司債、短期票券,應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未經保證或承兌者,其發行人應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第一項之金融債券,指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之金融債券,與經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所發行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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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法所規定之營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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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法所規定之營運範圍?

(A)現金及銀行存款
(B)投資短期票券
(C)投資上市上櫃股票
(D)投資公債或公司債

    匿名回答

    林建豐 7年前

    • 0留言

    第32 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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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法所規定之營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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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內容

      第   32     條
      (金錢信託之營運範圍)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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