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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受託人違反規定於信託財產上取得利益時,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所得利益歸於信託財產,該請求權 自事實發生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信託法規-
110 年 - 52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信託法規#99749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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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X 信託法規50.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下列何者非於實際分配時併入受益人之所得額? (A)公益信託 (B)共同信託基金 (C)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指定單獨管理運用之金�...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信託法規50.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下列何者非於實際分配時併入受益人之所得額? (A)公益信託 (B)共同信託基金 (C)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指定單獨管理運用之金�... 10 x前往解題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法條
信託業違反信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或分別記帳者,其行為負責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信託業違反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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