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流言在證交法之刑責】按照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及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因此按照證交法的規定可知,如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訊被認定構成證券交易法上的罪責,會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相當重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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