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份轉讓

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111-04-4072投資情報111年4月第244期》

  • 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有限公司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較重視公司股東間的關係,具有人合性的特質,為了維持股東間的和諧及信賴關係,《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額轉讓,有一定的限制,此與股份有限公司所採取的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並不相同,筆者擬藉本文介紹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的應注意事項。

二、《公司法》如何規範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

  • 《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同條第2項規定:「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由以上法律規定可知,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只需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但「董事」轉讓出資額,則需要其他股東表決權2/3以上的同意。
  • 關於《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所指的「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不需要以會議決議方式為之,也無須以一定之形式,各該股東可同時行使,亦可先後、分別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此在司法實務上有作成相關解釋:

  1、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14號判例裁判意旨:「…法律行為之同意不必限於行為時為之,若於事前預示,或事後追認者,不得謂為無效。」(註1)。

  2、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意旨:「…併審酌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相關規定之情,應認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之事項,其股東同意權當無須拘泥於以會議或特定形式由全體股東同時行使之,各股東應得先後、分別為同意之意思表示。」(註2)。

  3、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意旨:「再參諸公司法自69年修正後,就有限公司之機關,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因而廢除股東會,已無關於召開股東會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意思機關即為全體股東,凡依公司法之規定,須經股東同意之事項,無須再以會議之方式為之。因此,有限公司股東行使公司法所規定之同意權(例如公司法第106條、第108條第1、3項、第111條第1、3項、第112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等),不須以會議決議方式為之,亦無須以一定之形式為之,或可由全體股東同時行使,縱各股東先後、分別為同意之意思表示,而最終獲致法定數額之股東均為同意之意思表示,亦生效力。」(註3)。

 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100年度抗字第 121號民事裁定意旨:「按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制度,其意思機關為全體股東,且每一股東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有一表決權,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不以會議形式進行決議為必要,而可以任何方式以取得股東之同意。」(註4)。

三、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須注意章程的修正:

        再者,有限公司「股東姓名」、「資本總額各股東出資額」,都是有限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此由《公司法》第101條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即可知悉,所以有限公司股東將出資額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人後,因為會造成股東姓名及出資額變動,此時公司應該配合修改公司章程,使章程記載與實際情形相符。而依《公司法》第387條以及《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是公司應檢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影本、公司章程影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否則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妥,負責人可能會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結語

        現行《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既沒有規定股東會制度,自然也就沒有規定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而司法實務上對於有限公司「股東同意」認定較為寬鬆,不拘泥於任何形式,且同意時間也未要求同時,只要確認股東有表達同意,即屬符合同意的要件,縱使是事前預示亦或事後追認,亦無不可。但為了避免爭議,筆者還是建議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的股東可以簽訂出資額轉讓協議書,內容載明轉讓價金數額、價金交付方式、稅費負擔、轉讓時間、交付相關證明文件…等相關資訊為宜,俾維護自身權益。(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註1: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14號判例裁判意旨參照。

註2: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註3: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註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100年度抗字第 1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年度獎項

The Most Reputable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Firm for the Year 2022
(最具信譽專業會計公司)

Most Reliable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Services of the Year 2021
(最可靠會計及企業服務)

HKMOS Awards
(最優秀服務大獎 2021)

Famous Brands Hong Kong
(香港著名品牌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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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實務處理(例:買賣、贈與、遺產)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辦理相關資訊 (公司法)

(一)、依公司法第163條之意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股份轉讓係以自由轉讓為原則,另依同法第165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二)、依公司法第197條(217條準用),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其股份已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二、「股份轉讓」課稅方式

(一)、有限公司【財產交易所得】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屬財產交易,故無證交稅之課徵,僅以出資額售價與出資額成本之差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自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二)、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財產交易所得】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68.7.17台財稅第34879號函)
        該股權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交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
        但若出售有賺錢,個人股東必須就交易所得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法人股東為公司營利所得。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行股票】【證券交易】

        股東出售轉讓有發行股票之股權:則符合證交法所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股東股權出售轉讓時,股東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註:是否有發行股票可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企業信用報告加查A18(股票簽證否)

三、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變更登記」流程

(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僑外資或陸資應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

(二)、應備文件

編號 「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1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若僅申辦改推董事變更登記則無需修正公司章程﹚
3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無董事長者免附)
4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已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5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書
(曾檢送身分證明文件且身分資料無變更者,得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認許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6 董事或其他負責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曾檢送身分證明文件且身分資料無變更者,得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7 變更登記表 2 份
8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填寫範例
所需時間 6-10日
其他
注意事項
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如股東係無行為能力人時,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具同意書;如股東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出具同意書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變更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

參考來源: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流程

(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僑外資或陸資應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

(二)、應備文件

編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應備文件
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報備申請書
2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2份
3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表續頁(所營事業、董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所代表法人、經理人名單)
4 其他機關核准函文影本
5 委託書影本
所需時間 6-10日
其他
注意事項
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變更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

參考來源: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五、公司所轄登記機關申請(可由收件機關代收轉送正確之申登機關)

主管機關 說明
經濟部商業司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台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登記管理、外國公司申請在臺辦事處登記;大陸公司許可及其在臺分公司登記管理、大陸公司申請在臺辦事處許可報備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金門、馬祖、臺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桃園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中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內之公司
交通航港局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163條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165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公司法第197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新聞稿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代徵人完納稅捐後毋須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應如何繳納證券交易稅?繳納後是否要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之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規定稅率千分之三代徵,並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後,即完成代徵義務,不用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項下登打及列印繳款書,再至金融機構繳納代徵稅款,即可完成繳稅義務,相當方便。如對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代徵及繳納證券交易稅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2019-12-06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5月間將其所有A公司股票售予乙君,銷售價款6,200,000元,惟乙君實際僅支付1,800,000元,該局以系爭股票實際交易價款較出售日資產淨值12,332,500元低,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就銷售日股權淨值與實際交易價款之差額以贈與論,核定贈與總額10,532,500元。甲君雖主張實際收取價款低於銷售價款係因雙方約定之付款期限尚未屆至,其無任何理由贈與乙君云云,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系爭股票銷售價款雖約定為6,200,000元,惟於103年9月進行調查時,距渠等交易已逾1年4個月,乙君實際僅支付1,800,000元,與系爭股權淨值12,332,500元顯不相當,甲君涉以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應屬有據,乃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如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淨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就二者差額視同贈與予以補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1050119新聞稿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由買方代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3‰稅率代徵,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輸入證券出賣人、買受人、買賣證券名稱、交易股數、成交價格等資料並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後,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省時又便利!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請再次檢視繳款書所填報的資料(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成交總價額等)是否正確無誤,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郭股長2020-10-06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代徵人完納稅捐後毋須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應如何繳納證券交易稅?繳納後是否要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之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規定稅率千分之三代徵,並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後,即完成代徵義務,不用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項下登打及列印繳款書,再至金融機構繳納代徵稅款,即可完成繳稅義務,相當方便。如對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代徵及繳納證券交易稅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2019-12-06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資料來源:資料整理與精訊聯合會計師整理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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