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Show 《111-04-4072投資情報111年4月第244期》
有限公司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較重視公司股東間的關係,具有人合性的特質,為了維持股東間的和諧及信賴關係,《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額轉讓,有一定的限制,此與股份有限公司所採取的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並不相同,筆者擬藉本文介紹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的應注意事項。 二、《公司法》如何規範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
1、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14號判例裁判意旨:「…法律行為之同意不必限於行為時為之,若於事前預示,或事後追認者,不得謂為無效。」(註1)。 2、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意旨:「…併審酌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相關規定之情,應認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之事項,其股東同意權當無須拘泥於以會議或特定形式由全體股東同時行使之,各股東應得先後、分別為同意之意思表示。」(註2)。 3、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意旨:「再參諸公司法自69年修正後,就有限公司之機關,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因而廢除股東會,已無關於召開股東會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意思機關即為全體股東,凡依公司法之規定,須經股東同意之事項,無須再以會議之方式為之。因此,有限公司股東行使公司法所規定之同意權(例如公司法第106條、第108條第1、3項、第111條第1、3項、第112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等),不須以會議決議方式為之,亦無須以一定之形式為之,或可由全體股東同時行使,縱各股東先後、分別為同意之意思表示,而最終獲致法定數額之股東均為同意之意思表示,亦生效力。」(註3)。 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100年度抗字第 121號民事裁定意旨:「按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制度,其意思機關為全體股東,且每一股東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有一表決權,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不以會議形式進行決議為必要,而可以任何方式以取得股東之同意。」(註4)。 三、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須注意章程的修正: 再者,有限公司「股東姓名」、「資本總額各股東出資額」,都是有限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此由《公司法》第101條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即可知悉,所以有限公司股東將出資額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人後,因為會造成股東姓名及出資額變動,此時公司應該配合修改公司章程,使章程記載與實際情形相符。而依《公司法》第387條以及《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是公司應檢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影本、公司章程影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否則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妥,負責人可能會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結語 現行《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既沒有規定股東會制度,自然也就沒有規定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而司法實務上對於有限公司「股東同意」認定較為寬鬆,不拘泥於任何形式,且同意時間也未要求同時,只要確認股東有表達同意,即屬符合同意的要件,縱使是事前預示亦或事後追認,亦無不可。但為了避免爭議,筆者還是建議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的股東可以簽訂「出資額轉讓協議書」,內容載明轉讓價金數額、價金交付方式、稅費負擔、轉讓時間、交付相關證明文件…等相關資訊為宜,俾維護自身權益。(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註1: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14號判例裁判意旨參照。 註2: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註3: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註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100年度抗字第 1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年度獎項 The Most Reputable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Firm for the Year 2022 Most Reliable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Services of the Year 2021 HKMOS Awards Famous Brands Hong
K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毅思會計 – 以專業服務社群,用心服務每位客戶 股權轉讓實務處理(例:買賣、贈與、遺產)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辦理相關資訊 (公司法)(一)、依公司法第163條之意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股份轉讓係以自由轉讓為原則,另依同法第165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二、「股份轉讓」課稅方式(一)、有限公司【財產交易所得】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屬財產交易,故無證交稅之課徵,僅以出資額售價與出資額成本之差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自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二)、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財產交易所得】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68.7.17台財稅第34879號函)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行股票】【證券交易】 股東出售轉讓有發行股票之股權:則符合證交法所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股東股權出售轉讓時,股東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三、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變更登記」流程(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二)、應備文件
參考來源: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流程(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二)、應備文件
參考來源: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五、公司所轄登記機關申請(可由收件機關代收轉送正確之申登機關)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165條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公司法第197條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新聞稿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代徵人完納稅捐後毋須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應如何繳納證券交易稅?繳納後是否要向國稅局申報?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由買方代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3‰稅率代徵,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輸入證券出賣人、買受人、買賣證券名稱、交易股數、成交價格等資料並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後,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省時又便利!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代徵人完納稅捐後毋須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買賣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應如何繳納證券交易稅?繳納後是否要向國稅局申報? 資料來源:資料整理與精訊聯合會計師整理 2020/10/20 公司設立優惠收費標準,請點我歡迎聯繫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請點聯絡我們全國皆有服務,精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創業 公司設立 記帳報稅 會計 稅務 節稅 資本簽證收費,台北、台中、雲林、台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