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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鐵路運輸之行車事故定義,就《鐵路行車規則》而言,包含列車或車輛衝撞、列車或車輛傾覆、列車或車輛火災、列車或車輛出軌、列車分離、列車進入錯線、車輛溜逸、止衝擋衝撞、閉塞錯誤、車輛故障、路線故障、電車線故障、號誌機故障、列車障礙、號誌機外停車、列車遲延及人員死傷。該規則適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灣高鐵公司)與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簡稱台鐵局)經管範疇,不含都會捷運鐵道運輸[1]。 以2006年的台灣鐵路管理局為例,該單位共發生行車事故共862件,造成人員死亡98人,輕重傷則為84人。其中,車輛故障為台鐵事故之大宗,一年達452件,其中,電力機車故障182件,電聯車故障176件為最多。另外,包含最常見的「闖越平交道」因素,該年造成一人及一人以上死亡的台鐵行車事故就達78件[2]。除此,因於2018年10月21日發生臺鐵6432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原先台鐵局行車事故調查,不論事故大小,皆由自身機關內設立之「行車保安委員會」調查,缺乏第三人調查監督之機制,有球員兼裁判之爭議性。 2019年4月2日,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運輸事故調查法》修正案;2019年8月1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改制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簡稱運安會),自此重大鐵道事故,改由為獨立機關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並於調查後公布調查報告。 下表列1910年代之後,造成「死亡人數3人以上;死亡、受傷人數在10人以上;受傷人數在15人以上」[3]需陳報上級機關(現為交通部路政司、交通部鐵道局)或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之重大鐵路交通事故[4]。 此列表除中華民國時期之台鐵局外,另有統整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台鐵局前身)鐵道事故。 1910年代[编辑]以下為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之鐵道事故。 1911年[编辑]
1918年[编辑]
1940年代[编辑]1945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自大日本帝國手中收回臺灣,重新恢復行政治理權,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於11月解散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成立台灣鐵路管理委員會,負責接收並主管台灣鐵路事業。 1948年3月1日臺灣鐵路管理委員會結束其階性任務,正式改制為臺灣鐵路管理局,隸屬於臺灣省交通處。 1948年[编辑]
1950年代[编辑]1957年[编辑]
1959年[编辑]
1960年代[编辑]1961年[编辑]参见:1961年隆田平交道軍車車禍事故
1962年[编辑]
1963年[编辑]
1964年[编辑]
1966年[编辑]
1967年[编辑]
1968年[编辑]
1969年[编辑]
1970年代[编辑]1970年[编辑]
1971年[编辑]
1972年[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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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编辑]1981年[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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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编辑]1990年[编辑]
1991年[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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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代[编辑]2001年[编辑]
2002年[编辑]
2003年[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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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编辑]
2007年[编辑]
2010年代[编辑]2012年[编辑]
2013年[编辑]
2016年[编辑]
2018年[编辑]
2020年代[编辑]2021年[编辑]
相關條目[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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