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您來到「網路假期 - 答案共享資料庫」! 本系統是為了高雄市學生和其他縣市寒暑假作業使用網路假期系統的學生而開發的。 因為本系統解答資料數過於龐大,造成伺服器負擔龐大,每個寒暑假我們都會將解答資料清除重置,讓伺服器能減輕負擔! 歡迎加入開發者的 Discord 群組,最新消息也會在群組發布! 最新消息都會在粉專發布,快來按個讚! 網路假期 - 答案共享資料庫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條文,自111年1月1日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部分營業人之販售機臺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財政部另就目前未具有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之自動販賣機訂定1年或6年輔導期限,為使民眾更能快速掌握本次修法重點,該局也製作說明表如附件。 該局特別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利用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營業人,若採用的販賣機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在完成設備汰換或程式修改前,應依所適用之輔導期間儘速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標示貼紙,並逐一張貼於販賣機明顯位置,以曉示消費者各販賣機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2-09 更新日期:2022-02-09 點閱次數:1111 附件下載附件圖檔瀏覽
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設輔導期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營業人實務作業及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財政部於今(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要時間,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有1年及6年的輔導期間,期間內未符合規定者可免處行為罰。 更新日期:2021-12-14 附件下載附件圖檔瀏覽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財政部賦稅署:地址:11673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42巷1號 聯絡電話:(02)2322-8000 傳真:(02)2396-9038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2:30&13:30~17:30 財政部賦稅署監察組、稽核組: 地址:11002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47號6、7樓 總機:(02)2764-2296 財政部賦稅署地方稅免稅及限制出境等業務: 地址:54045南投縣南投市虎山路3號4樓 總機:(049)2332-121 版權所有:財政部賦稅署 建議瀏覽解析度1024*768,並符合IE10(含)以上、Firefox及Chrome瀏覽 更新日期:111-09-20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民眾未來索取發票的來源變更多了!財政部於今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今(15)天表示,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要時間,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有1年及6年的輔導期間,期間內未符合規定者可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近日也透過臉書粉專發文,1/1起,三種自動販賣機逐筆開發票!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以往是收款時才彙總開發票,明年1/1起就要逐筆開發票給消費者啦! 財政部提及新制上路有緩衝期,2個重點向大家說明:⠀⠀ 1.設輔導免罰期,營業人免擔心: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修改系統需要時間,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訂定不同的輔導期(機臺已具備自行列印發票功能者除外),在下列期限內未能逐筆開發票者免處行為罰:販售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在110.12.31以前取得,輔導期至116.12.31(6年);在111.1.1以後取得,輔導期至111.12.31(1年)。收取停車費:輔導期一律至111.12.31(1年)。 ⠀⠀2.清楚標示貼紙,消費者好安心:為了方便消費者辨識、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2款專屬貼紙,紅色為1年輔導期、黃色為6年輔導期,同時列出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自動販賣機設備編號、免逐筆開發票期限,輔導業者在12/31前逐一張貼於機臺明顯處(例如投幣口附近)。 ⠀⠀財政部強調,未來,國稅局會實地訪查、掌握張貼情況,並在輔導期屆滿前協助業者轉換具逐筆開發票功能的機臺,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 財政部也說,最多人問:那食品、飲料、停車費以外的自動販賣機也要逐筆開發票嗎?利用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以外的其它貨物或勞務,依規定,由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按照營業人的營業性質及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或是查定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可以在收款(取幣)時彙總開發票,但如果機臺本身已具備自行列印發票功能,就必須逐筆開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還補充,營業人可以自行決定開雲端發票或其他種類發票,但自動販賣機屬於自動化設備,國稅局會積極輔導營業人安裝條碼掃描設備等、鼓勵開雲端發票。 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06 December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輔導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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